
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惠陽區科學技術局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與扶持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市惠陽區科學技術局
2018年1月19日
惠州市惠陽區科學技術局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與扶持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粵科函高字〔2012〕345號)、《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惠市委發〔2017〕14號)、《中共惠陽區委惠陽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惠陽區委發電〔2017〕152號)、《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扶持辦法》(惠市科字〔2015〕124號)等文件精神,為引導惠陽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健康發展,進一步營造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環境,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孵化器為主體,由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組成,以下統稱為孵化器) 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通過為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提供一系列創新創業服務支持,降低創業者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
本辦法所指眾創空間是以科技型創業項目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團隊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提高創業團隊素質和技能,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企業將科技創業點子轉化為實業創業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發展與扶持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是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并在惠陽區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第二章 眾創空間扶持辦法
第四條 各類眾創空間按照國家和省、市級眾創空間的認定和管理辦法進行建設和管理,區財政分別按以下額度給予扶持資金:
(一) 認定為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單位,給予50萬元;
(二) 認定為省級眾創空間的單位,給予30萬元;
第五條 申請進入國有的眾創空間載體的眾創空間自合同簽約之日起前12個月內免費使用辦公、科研及試產場所,第13個月起,企業承租的場所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計收租金,由區國資辦或區相關國有公司收取。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天使投資、種子基金、能力建設、成果轉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三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扶持辦法
第六條 各類孵化器按照國家和省、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認定和管理辦法進行建設和管理,區財政分別按以下額度給予扶持資金:
(一)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單位,給予100萬元;
(二)認定為省級孵化器(即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單位,給予60萬元;
(三)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給予50萬元;
(四)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給予30萬元;
第七條 對孵化器主體建設提供補助:
第一類:社會資本自建或自帶物理空間的孵化器建設補助標準:企業、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孵化器,自其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以上(含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起,提供補助每月每平方米15元,獲得補助的孵化器原則上不得收取入駐企業和團隊的租金。若兩年內未能通過市級孵化器認定,則終止提供補助;若兩年內通過市級孵化器認定且正常運行,繼續提供補助12個月,累計總補助時間不超過36個月。
惠陽區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區科技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區房產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中小企業局、各鎮(街道)等部門組成)對補助面積進行確認,補助面積以實際使用的面積為準,以1萬平方米為最高補助標準。
第二類:非社會資本自建或非自帶物理空間的孵化器建設補助標準:申請進入國有資產建設的孵化器載體的孵化器運營商或科技孵化器企業自合同簽約之日起前12個月內免費使用辦公、科研及試產場所,第13個月起,孵化器運營商或科技孵化器企業承租的場所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計收租金,由區國資辦或相關國有公司收取。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天使投資、種子基金、能力建設、企業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四章 運營評價補助與動態管理
第八條 已獲認定的國家和省、市級孵化器(含培育單位)和眾創空間統一納入我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管理范圍,經認定的市級或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每年應按要求向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統計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鼓勵各類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參與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工作。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將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材料提交到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經審核后報送區科技局上報廣東省科技主管部門。
惠陽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每年聯合發布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補助申報指南,區財政分別按以下額度給予補助資金:
(一)眾創空間運營評價補助標準:
對參與廣東省科技廳眾創空間運營評價,評價結果為A檔,補助30萬元;評價結果為B檔,補助20萬元;在孵團隊15個,評價結果為C檔,補助10萬元。
(二)孵化器運營評價補助標準:
參與廣東省科技廳孵化器運營評價,評價結果為A檔,孵化面積10000m2(含10000m2)以上,補助100萬元;5000m2~10000m2,補助90萬元;5000m2(含5000m2)以下,補助80萬元。
參與廣東省科技廳孵化器運營評價,評價結果為B檔,孵化面積10000m2(含10000m2)以上,補助70萬元;5000m2~10000m2,補助60萬元;5000m2(含5000m2)以下,補助50萬元。
參與廣東省科技廳孵化器運營評價,在孵科技類企業10家以上,評價結果為C檔,孵化面積10000m2(含10000m2)以上,補助40萬元;5000m2~10000m2,補助30萬元;2000m2(含2000m2)~5000m2(含5000m2),補助20萬元。
若廣東省科技廳不再開展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評價工作,則惠陽區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孵化器發展實際情況建立惠陽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十條 支持經認定的國家和省、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在孵的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加大對在孵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國家和省、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在孵企業申請區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人才計劃專項、科技獎勵、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一條 探索孵化載體建設用地新模式,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每年安排部分計劃用地作為孵化載體建設用地;利用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根據《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管理暫行辦法》(惠府辦〔2015〕33號)文件精神,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工業閑置廠房、空余倉儲用房、商業商務樓宇等的閑置空間改造建設眾創空間和孵化器。
第十二條 支持科研設施向創業團隊開放,政府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以及利用財政資金購置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按照成本價向創業團隊開放。支持企業、學校和科研機構向創業團隊開放科研設施。
第十三條 鼓勵搭建公共服務平臺。鼓勵聯合建立公共實驗室、研發(工業)設計中心、檢驗檢測服務平臺、中試車間、電商平臺等服務平臺,為創業團隊、在孵企業提供基本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測試、技術集成、產品試制、中試生產等服務,以及數據、軟件、裝備、設施等共享資源。
第十四條 完善科技服務體系。引導和推動孵化器、眾創空間積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合作,建立技術轉移渠道,完善技術支撐服務,加快發展企業管理、財務咨詢、市場營銷、人力資源、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現代物流等第三方專業化服務,不斷豐富和完善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五條 培育發展孵化器天使投資。設立惠陽區科創基金,按一定比例參股引導孵化器、社會投資機構等共同組建天使投資基金和種子基金,以市場化方式實現滾動發展,為在孵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渠道。進一步支持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業天使投資。
第六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六條 惠陽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擬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下達申報專項資金項目通知。
第十七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后補助扶持資金項目的申報和評審。
獲得認定的各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申報專項資金項目通知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一)申報材料
1、《惠陽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后補助扶持資金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需加蓋單位公章;
3、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證明材料;
4、真實性聲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5、通知要求的其他資料,所有提供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至區科技局;
2、召開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并討論決定通過評審名單;
3、將通過評審擬扶持的單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技局向區財政局提供請撥資金的證明材料,區財政局按照預算將專項資金下達區科技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八條 孵化器主體建設補助資金申報和評審
申請單位按照專項資金項目通知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第一類:社會資本自建或自帶物理空間
(一)申報材料
1、《惠陽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主體建設補助資金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需加蓋單位公章;
3、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及培育單位認定證明材料;
4、真實性聲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5、與場地出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需標明租賃面積,并提供租賃場地發票;
6、場地出租方與孵化器運營機構關系說明文件(若場地出租方與孵化器運營機構不一致,需要提供說明文件加蓋孵化器運營機構公章);
7、通知要求的其他資料,所有提供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至區科技局;
2、區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
3、召開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決定通過評審名單;
4、將評審通過擬補助的單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技局向區財政局提供請撥資金的證明材料,區財政局按照預算將專項資金下達區科技局,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項目單位。
第二類:非社會資本自建或自帶物理空間
(一)申請材料
1、《入駐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需加蓋單位公章;
3、項目可行性報告(含資金籌措計劃);從業人員中主要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留學人員應同時提交留學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4、通知要求的其他資料,所有提供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至區科技局;
2、召開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討論決定通過評審名單,評審不通過的,退還材料,結束辦理;通過評審的進入下一程序;
3、對同意入駐對象辦理入駐手續(確定租賃面積→簽訂租房合同→科創中心開具入駐通知書→領鑰匙);
4、入駐對象正式入駐;
5、自合同簽約之日起前12個月內免費使用辦公、科研及試產場所,第13個月起,孵化器承租的場所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計收租金,由區國資辦或區相關國有公司收取。
第十九條 運營評價補助項目申報和評審
申請單位按照專項資金項目通知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一)申請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需加蓋單位公章;
2、 孵化場地證明材料,包括孵化場地功能劃分圖或者場地使用清單、產權證明(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應注明租賃面積);
3、廣東省科技廳孵化器運營評價結果的網上公示復印件;
4、真實性聲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5、通知要求的其他資料,所有提供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至區科技局;
2、召開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并討論決定通過評審名單;
3、將通過評審擬補助的孵化器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技局向區財政局提供請撥資金的證明材料,區財政局按照預算將專項資金下達區科技局,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項目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原《惠陽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扶持辦法》(惠陽科字〔2016〕4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