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及人民調解組織:
為加強我區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調動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惠州市惠陽區司法局 惠州市惠陽區財政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惠陽區財政局 惠州市惠陽區司法局
2018年6月26日
惠州市惠陽區司法局 惠州市惠陽區財政局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專門用于補貼本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案件,上級有專項資金補助的,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補貼對象。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發放給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民調解員,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民調解員。由政府財政資金支付工資的人員不得領取案件補貼。
第四條 案件范圍。給予案件補貼的糾紛案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處理的民間糾紛,即凡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糾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專責機關管轄處理的糾紛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不在補貼案件范圍內。
第五條 人民調解案件按照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以及是否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分為口頭協議類糾紛、簡易性糾紛、一般性糾紛、復雜性糾紛和重大疑難性糾紛。
(一)口頭協議類糾紛是指當事人經調解以口頭形式就糾紛的解決方案達成一致,并由調解員記錄備案的糾紛。
(二)簡易性糾紛是指糾紛事實簡單,爭議不大,調解難度不高,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1000元以下且當事人數量在10人以內,通過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矛盾糾紛。
(三)一般性糾紛是指糾紛事實存在爭議,調解有一定的難度,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當事人10人以內,通過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糾紛。
(四)復雜性矛盾糾紛是指矛盾較為復雜,事實認定有較大難度,調解難度較大,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且當事人10人以內,或者糾紛標的金額在50000元以下且當事人10人以上,通過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糾紛。
(五)重大疑難性糾紛是指矛盾糾紛非常復雜,調解極其困難,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高于50000元且當事人10人以上的矛盾糾紛。
第六條 糾紛標的金額不明確,但情況復雜的案件,由司法局基層股根據調解案件實際情況予以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性糾紛及以上檔次:
(一)因不能達成四鄰協議,無法順利翻建房屋引發的糾紛;
(二)涉及房屋、樹木、承包地等不能直接體現價值的標的物的權屬糾紛;
(三)其他經區司法局基層股研究后認定的糾紛。
第七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標準為:
(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按照口頭協議類糾紛50元/件,簡易性糾紛200元/件,一般性糾紛300元/件,復雜性糾紛500元/件,重大疑難性糾紛2000元/件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非因調解員個人原因,無法達成書面調解協議,但調解成功并已履行,調解員可填寫口頭協議登記表,并附案件材料,制作成調解卷宗的,參照書面協議案件補貼標準降低一個檔次發放補貼,最低為簡易性糾紛檔次。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較大,經多次調解仍未成功,但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卷宗的,可按照案件補貼標準的50%給予案件補貼,若最終調解成功的,可補發剩余50%的案件補貼。
(四)我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工作嚴格執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補”原則,群體性糾紛或同一糾紛制作多份案卷的以一件糾紛標準發放補貼,案件卷宗歸集到相同當事人項下。
(五)為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鼓勵調解員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對調解成功的復雜性和重大疑難性糾紛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案件每宗另行補貼300元。
第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需在區司法局規定的期限內填報《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如實填報糾紛類型、簡況、調解結果、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調解委員會蓋章。
申領補貼經費的糾紛案件,必須按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和統計報表的通知》要求制作人民調解卷宗,報鎮(街道)司法所初審,再報區司法局審核。
第九條 區司法局審定后,制作《惠陽區人民調解員調解經費補貼發放表》,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惠陽區人民調解員調解經費補貼發放表》,將補貼款項按時劃撥區司法局賬戶。
第十條 由人民調解員所屬組織代領補貼經費,統一發放給相關的人民調解員,并制作人民調解員補貼領取明細表交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一條 區司法局和區財政局對調解案卷真實性進行抽查,并對辦案補貼領取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檢查中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有夸大糾紛事實、虛報案件套取補貼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補貼,并視情節在全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通報;對補貼領取發放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所有經審核后發放辦案補貼的卷宗由鎮(街道)司法所統一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惠陽區人民調解員調解經費補貼辦法》(惠陽財文〔2009〕15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