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調動基層調解委員會及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
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
財行〔2007〕179號
)、
《
廣東省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
辦法
》文件
的精神
,
結合我區實際,特
制定本辦法。
現對該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的定義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制度是指在區財政保障下,由區司法局組織實施,對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按照調解難易程度、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標準,給予相應補貼的激勵機制。
二、案件補貼對象
第三條
規定,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冊登記的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調解卷宗的,可以領取案件補貼。但
由政府財政資金支付工資的人員
不得領取案件補貼。
三、
案件分類
按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以及是否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分為口頭協議類糾紛、簡易性糾紛、一般性糾紛、復雜性糾紛和重大疑難性糾紛
五類
。
(一)口頭協議類糾紛是指當事人經調解以口頭形式就糾紛的解決方案達成一致,并由調解員記錄備案的糾紛。
(二)簡易性糾紛是指糾紛事實簡單,爭議不大,調解難度不高,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1000元以下且當事人數量在10人以內,通過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矛盾糾紛。
(三)一般性糾紛是指糾紛事實存在爭議,調解有一定的難度,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當事人10人以內,通過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糾紛。
(四)復雜性矛盾糾紛是指矛盾較為復雜,事實認定有較大難度,調解難度較大,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且當事人10人以內,或者糾紛標的金額在50000元以下且當事人10人以上,通過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糾紛。
(五)重大疑難性糾紛是指矛盾糾紛非常復雜,調解極其困難,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一般指糾紛標的金額高于50000元且當事人10人以上的矛盾糾紛。
四、補貼標準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按照口頭協議類糾紛
5
0元/件,簡易性糾紛
200
元/件,一般性糾紛300元/件,復雜性糾紛
500
元/件,重大疑難性糾紛2000元/件的標準給予補貼。
五、申領調解補貼的卷宗要求
人民調解員就調解成功的案件申領補貼的,應按照《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和統計報表的通知》(司發通
〔2010〕239號
)規定的標準制作調解卷宗,以此作為申請案件補貼的依據。
六、
申領補貼的程序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案件補貼,需在區司法局規定的期限內填報《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如實填報糾紛類型、簡況、調解結果、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調解委員會蓋章。
經司法所審核后,區司法局,
制作《惠陽區人民調解員調解經費補貼發放表》,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惠陽區人民調解員調解經費補貼發放表》
,
將補貼款項按時劃撥區司法局賬戶。
區司法局按發放表將案件補貼發放到每位人民調解員手中。
七、監督檢查
區司法局和區財政局對調解案卷真實性進行抽查。檢查中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有夸大糾紛事實、虛報案件套取補貼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補貼,并視情節在全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通報;對補貼領取發放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