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經惠陽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惠陽府辦﹝2018﹞17號,以下簡稱《評審意見》)。該意見是對2013年7月1日發布的《惠州市惠陽區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以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13﹞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的修訂。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政府網站政策解讀欄目信息發布工作的通知》(惠府辦函﹝2017﹞110號)的要求,現就《評審意見》做如下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意義
為了加強我區土地征收、征用、盤整及出讓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規范土地補償支出和出讓價款的審核程序,確保財政資金的收支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2〕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政府于2013年7月1日發布了82號文。自82號文實施以來,我區土地評估工作日漸規范,土地評估機構的執業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隨著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和廣東省審計制度改革,評審工作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能需要調整,為進一步明晰和強化各部門職責,區政府要求區財政局對82號文進行修訂完善,區財政局擬定了《惠州市惠陽區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送審稿)》,報區政府審定后,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8年5月頒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評審意見》將進一步加強惠陽區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規范土地補償支出和出讓價款的審核程序。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土地儲備中心、區盤整辦、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等各單位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財政資金的收支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評審意見》共七個方面十三條
(一)評審事項的范圍
對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以下稱補償及出讓項目),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范圍包括:補償項目審計、工程投入審核、土地價值評估、地上建(構)筑物評估、補償標準以外青苗的評估等。沒有建筑物、附著物的空地盤整,已有明確補償標準的,不需再進行評審,由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供補償明細、文件依據等相關材料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核對后報區土地聯審領導小組會議討論。
(二)中介機構的選取原則和方法
中介機構選取原則: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從廣東省電子化采購平臺,區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或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所選中介機構具備相應資質、信譽良好。
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選定中介機構后,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書并提供必要的評審條件。
(三)
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書內容
中介機構按照專業規范,堅持客觀公正原則開展評審工作,按約定期限出具評審報告書。
評審報告書包括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名稱,評審項目概況說明,評審目的和范圍,評審基準時間和評審結果有效期間,評審依據、原則、方法和程序,評審結果及其說明等九個方面的內容。
(四)評審報告書的審核內容和程序
1.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7個工作日內對評審報告書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評審提出的問題應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責成評審機構修改,修改后重新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復查,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報區財政局、審計局審查。
區國土資源分局對評審報告書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評審報告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規范和委托要求;評審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評審結果與相同或類似項目的價格水平是否存在較大差異;評審內容是否存在遺漏或者重復;評審報告的簽署機構及評審人員的資質證書是否與登記相符等。
區國土資源分局在審核時發現評審報告中出現錯誤或明顯誤差的,應要求評審機構做出修正或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對評審報告不予采信的,應另行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2.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審查工作。收到區國土資源分局的審核意見及擬辦意見,按規定選取評審機構進行審查。審查的結果由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與區審計局共同確認,并在收到區國土資源局審核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區財政局審查的主要內容:補償及出讓項目的合規性、補償價格是否與相同或類似項目的價格有明顯不相符,評審結論是否有明顯錯漏,必要時要求評審機構做出說明及重新審核。
區審計局審查的主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對評審報告進行核查。
3.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審查范圍
區財政局審查范圍:(1)對采取公開方式出讓土地(商住類型涉及金額500萬元及以上、工業類型300萬元及以上)的土地評估報告進行審查。(2)以評估價收回補償的土地評估報告(涉及金額300萬元及以上)。(3)征收、征用項目(補償標準外涉及金額200萬元及以上)。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共同審查范圍: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含“三舊”改造用地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延長土地使用權年限和改變土地規劃條件補繳地價、置換土地等)土地評估價涉及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土地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共同審查項目由區財政局牽頭,區審計局配合給予業務指導。評審事項由區審計局事后組織抽查。
4.征求被補償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并對意見進行審議。區國土資源分局收到區財政、區審計局的審查意見后應及時將審核結論反饋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征求被補償單位或個人意見。被補償單位或個人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書面意見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意見。區國土資源分局收到書面意見后的5個工作日內,研究審議是否采納意見;對于書面意見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可另行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重新評審。
(五)評審結果的運用
被補償單位意見、委托單位初審意見、評審報告、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意見、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審查意見等資料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統一收集作為區國土資源分局編制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出讓方案的依據之一。
(六)審計監督
審計部門應依法依規對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交備案的評審報告進行事后抽查,抽查項目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審計部門應將核查情況每年至少匯總一次專題上報區政府,核查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區政府。
(七)責任追究
1.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發現評審機構違規執業導致報告嚴重失實的,應將該評審機構列入“黑名單”,終止其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業務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評審機構監管的規定處理。
2.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在評審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移送檢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新舊政策差異
(一)為進一步強化各部門職能,加大審計的監督力度,審計部門新增了對土地評估報告實施審計監督的責任內容,將審計發現問題以審計報告形式報區政府。
(二)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監察部門不再參與審議是否將違規執業的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
(三)重新確定了區財政局審查范圍,及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共同審查范圍。
(四)根據廣東省采購法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的選取原則。
(五)新政策增加文件有效期為5年的規定。
附: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