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8—004
惠陽府辦〔2018〕1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區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規范土地補償支出和出讓價款的審核程序,確保財政資金的收支合法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7〕7號)等有關規定,以及我區關于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的現行情況,經五屆2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下稱補償及出讓項目),涉及評審事項的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事項包括:補償項目審計、工程投入審核、土地價值評估、地上建(構)筑物評估、補償標準以外青苗的評估等。
沒有建筑物、附著物的空地盤整,已有明確補償標準的,不需再進行評審,由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供補償明細、文件依據等相關材料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核對后報區土地聯審領導小組會議討論。
二、選擇參與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的中介機構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廣東省電子化采購平臺、區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機構(下稱評審機構)或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所選評審機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信譽良好。
三、評審機構應按國家規定的專業規范,堅持客觀、公正原則開展評審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評審報告書。評審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名稱;
(二)評審項目概況說明;
(三)評審目的和范圍;
(四)評審的基準時間,評審結果的有效期間;
(五)評審依據、原則、方法以及評審程序;
(六)評審結果及其說明;
(七)評審項目的權屬資料(復印件)、現狀照片、委托評審書(復印件)、評審機構蓋章和評審人員的簽名及其資質證書(復印件)等附件;
(八)涉及工程審核的應附有相關的工程圖紙、工程量計算書、工程預(結)算報告等;
(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四、委托單位。
(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土地儲備中心、區盤整辦等單位根據征收、征用、盤整及出讓土地的需要,委托區國土資源分局選取實施評審的機構(除國有土地上房屋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的機構外),由委托單位向評審機構出具委托書及提供必要的評審條件(如國土使用證、用地紅線圖、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規劃設計條件等)。區盤整辦、區征地服務中心建立了中介機構庫的,再按各部門的職能范圍和相關規定選取中介機構。
(二)評審機構要嚴格執行職業準則和有關職業規范,應在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除因項目的需要確實須延長評審時間外)出具評審報告,并交由委托單位進行初審,委托單位對審查提出的問題應要求評審機構作出修改。修改達到要求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單位初審的內容包括:
1.評審報告對評審項目的描述是否準確真實;
2.評審內容是否存在重復或遺漏;
3.評審結果是否合理,是否有對應的證據支持,涉及工程造價或價格評估結果是否與事實基本吻合,是否與相類似項目的價格明顯不相符。
五、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
委托單位對評審結果審核后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提出的問題,應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責成評審機構修改,修改后重新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復查,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及擬辦意見及時報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審查。區國土資源分局經復查,發現評審報告中出現明顯誤差的,應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并另行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評審報告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規范和委托要求;
(二)評審報告對評審項目的描述是否準確真實;
(三)評審結果是否真實準確合理,評審結果與相同或類似項目的價格水平是否存在較大差異;
(四)評審內容是否存在遺漏或者重復;
(五)評審報告的簽署機構及評審人員的資質證書是否與登記相符;
(六)其他應審查的內容。
六、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審查范圍。
(一)區財政局審查范圍。
1.對采取公開方式出讓土地(商住類型涉及金額500萬元及以上、工業類型300萬元及以上)的土地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2.以評估價收回補償的土地評估報告(涉及金額300萬元及以上)。
3.征收、征用項目(補償標準外涉及金額200萬元及以上)。
(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共同審查范圍。
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含“三舊”改造用地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延長土地使用權年限和改變土地規劃條件補繳地價、置換土地等)土地評估涉及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土地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共同審查項目由區財政局牽頭,區審計局配合給予業務指導。
(三)評審事項由區審計局組織事后抽查。
七、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收到區國土資源分局的審核意見和評審報告后,按規定選取評審機構進行審查。審查的結果由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與區審計局共同確認,并在收到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一)區財政局審查的內容:補償及出讓項目的合規性、補償價格是否與相同或類似項目的價格有明顯不相符,評審結論是否有明顯錯漏,必要時要求評審機構作出說明及重新審核。
(二)區審計局審查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對評審報告進行核查。
八、區國土資源分局收到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的審查意見后,應及時將審核結論反饋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征求被補償單位或個人意見。被補償單位或個人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審核結論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意見。區國土資源分局收到書面意見的5個工作日內,研究審議是否采納書面意見;對于書面意見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可另行委托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重新評審。
九、被補償單位意見、委托單位初審意見、評審報告、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意見、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審查意見等資料,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統一收集歸檔,并作為擬訂土地出讓方案、土地盤整和土地儲備方案、征地補償方案的依據。
十、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發現評審機構違規執業導致報告嚴重失實的,應將該評審機構列入“黑名單”,終止其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業務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評審機構監管的規定處理。
十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委托評審機構的審計和評審費用列入土地出讓成本,由區財政列支。
十二、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在評審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移送檢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十三、本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惠陽區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惠陽府辦〔2013〕82號文)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如遇省、市、區或上級部門出臺相關規定,或有關規定調整,將按省、市、區或上級部門規定予以調整完善。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7日
附:解讀《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