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區財政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戶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惠州市財政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惠財資〔201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修訂《惠陽區財政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處置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處置辦法》目的意義
修訂《處置辦法》,是為了促進我區國有資產管理向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加強我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處置辦法》主要內容
《處置辦法》共分四章“總則、資產處置程序、資產處置資料、監督和管理”內容,針對惠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行為,分別從適用對象和行為、處置程序和提交資料、后續監督和管理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處置辦法》修改要點
(一)本《處置辦法》是在《惠陽區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的對其細節作了補充和完善,主要變化如下:
1.調整適用對象。《處置辦法》適用對象擴大為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原《暫行辦法》適用對象是區直行政事業單位。
2.《處置辦法》資產處置行為在原《暫行辦法》的無償調撥報廢、出售、報損、置換5種行為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外捐贈方式補充報廢(淘汰)方式。
3.按內容分章節,增加條款。《處置辦法》共分四章,增加第三條,增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管理部門”“統收統管”、“非統管資產”專有名詞解釋,并單獨列為第三條,其他條款往后推移。
增加第十八條,明確“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4.細化資產處置時應提交的資料審核材料。如房屋拆除、報損、提前淘汰、對外捐贈等。
5.增加審核機構。本辦法對公務用車報廢,增加區發改局審核;對計算機報廢增加區經信局審核。
6.增加《惠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更新年限表》,明確各類辦公設備更新年限。
7.調整和補充完善其他條款,使本辦法內容更完整,細節更詳實,操作性更強。
(二)本《處置辦法》與《惠州市財政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下稱《市資產處置辦法》)差異:
1.資產處置審批權限條款不同:
我區《處置辦法》的資產管理分為統管資產和非統管資產處置審批程序中的申請、審核涉及區財政局和區國資辦;審批權限不分類別統一審批權限,5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報區政府審批;包括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
《市資產處置辦法》無統管資產和非統管資產之分;審批權限分類別、分金額審批,10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報市政府審批:不包括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
2.適用對象不完全一樣。我區《處置辦法》適用區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鄉鎮單位;《市資產處置辦法》適用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鄉鎮單位。
惠陽區財政局
2018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