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BGS-2018-005
惠陽財評〔2018〕6 號
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惠陽區財政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業經五屆2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陽區財政局
2018年5月1日
惠陽區財政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惠州市財政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惠財資〔2013〕5號)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及各類執行行政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統稱為“行政事業單位”。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夠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各種政府的公共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的統管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國資辦”)實行“統收統管”的不動產和股權等資產,除此之外的資產為“非統管資產”。
本辦法所稱的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或資產管理部門對統管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報廢(淘汰)、報損、置換、對外捐贈等行為。
(一)無償調撥。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之間的調撥;
2.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3.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經區政府特殊批準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并收取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三)報廢。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注銷產權的行為。
(四)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盤虧、資產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按有關規定注銷產權的行為。
(五)置換。指國有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的資產進行等價交換的行為。
(六)對外捐贈。指國有資產以捐獻、贈送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資產處置程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如下:
(一)統管資產的處置
經營性統管資產處置由區國資辦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非經營性統管資產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區國資辦和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同意后,區國資辦按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處置和備案。
(二)非統管資產的處置
1.非統管的不動產和股權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2.其他非統管資產處置。非統管的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需要進行處置,按以下審批權限執行。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的固定資產需要進行報廢或淘汰的,應提供技術鑒定報告。固定資產更新年限詳見附件1。
(1)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統管資產的處置。價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資產價值(原值)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批,報區財政局備案;資產單位價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資產價值(原值)在5~50萬元之間(不含50萬元)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資產價值(原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2)鎮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統管的不動產、股權、技術和特許經營權等資產的處置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申請,經鎮財政所、鎮政府、區財政局審核提出處置意見后報區政府審批;其他資產的處置,資產單位價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資產價值(原值)在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申請,經鎮財政所和鎮政府審批后報區財政局備案;資產單位價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資產價值(原值)在20~50萬元之間(不含50萬元)的,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申請,經鎮財政所和鎮政府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資產價值(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申請,經鎮財政所、鎮政府和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七條 處置程序。應當報區財政局或區政府審批的資產處置行為,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報。提交資產處置意見,填報《惠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詳見附件2),附上有關文件、證件、資料等報區財政局。
(二)審批。根據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類審批。
(三)評估。資產出售、置換、報廢申報經批準后,從區相關的評估機構數據庫中搖珠選定評估機構,對擬出售、置換、報廢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報告經區財政局核準或備案后,評估價作為資產出售、變價轉讓或置換的底價。
(四)處置。屬于資產無償調出的,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其中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需調撥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處置行為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區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調撥手續;屬于資產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到法定的產權交易機構辦理出售手續;資產報廢(淘汰)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可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或對外捐贈。
資產出售底價或淘汰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變價轉讓價低于評估價的90%的,須報區財政局批準,其中低于評估價的80%的,由區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區政府審批。如下調后仍無法完成交易的,由出售單位委托第二家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公開轉讓的底價再次掛牌交易。
(五)備案。資產處置完成后,行政事業單位或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處置結果(如資產處置批復文件、調出交接書、交易鑒證書等)報區財政局備案,并填報《惠陽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備案表》(詳見附件3)。
(六)銷賬。資產處置報備后,應及時完成固定資產賬務處理,同時,登錄廣東省財政廳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上傳處置審批相關資料,完成網上審批手續。
第三章 資產處置資料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及資料。
(一)資產無償調撥,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處置申請函;
2.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4.有效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明細賬頁、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6.因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劃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7.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8.經政府特殊批準調撥的資產,須提供政府批準文件。
(二)資產出售和置換,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處置申請函;
2.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4.有效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明細賬頁、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6.資產評估報告書及技術報告;
7.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或核準表、核準文件。
(三)資產報廢(淘汰),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處置申請函;
2.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4.有效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明細賬頁、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或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
6.房屋類拆除類,需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拆除合同等文件;
7.計算機設備類,須提供區經信局的審核意見;
8.公務用車類,須提供區發改局的審核意見。
(四)資產報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處置申請函;
2.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4.有效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明細賬頁、有效財產保險單、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損失價值清單;
6.造成損失的有效證明;
7.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個人賠償、財產保險理賠憑證;
8.貨幣性資產損失和對外投資損失核銷應提交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及資產損失經濟鑒證證明。
(五)對外捐贈,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處置申請函;
2.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紀要;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4.有效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明細賬頁、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捐贈資產清單及交接文件;
6.捐贈事項有效文件;
7.資產調入單位同類資產的需求文件。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殘值或變價收入、資產報損補償取得的收入以及資產出售收入,在扣除應繳納的相關稅金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區財政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憑區財政部門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和交易鑒證書在一個月內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調整有關賬目。同時,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同步完成資產核銷管理應用操作。
對經批準核銷的呆賬損失,行政事業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和區國資辦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要專人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后,我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有未提及之處的,參照上級財政部門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陽區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11〕12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