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我中心在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后對2015年印發的《惠州市惠陽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惠州市惠陽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為了便于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 出臺的背景
(一)《辦法》出臺過程
按照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我中心于2016年10月13日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進行首次修改,2016年11月10日再次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并作完善,2016年12月2日第三次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2017年2月8日第四次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并于2016年12月13日在網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2017年3月20日向區政府報送《關于審定實施<惠州市惠陽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稿)>的請示》,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修改《辦法》的必要性
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重要抓手,是嚴格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2015年制定實施的《惠州市惠陽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障用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根據惠州市建設用地領導小組會議作出的調整和規范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的決定,以及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須對《惠州市惠陽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以適應我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
為更好地統籌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完善我區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儲備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水平,結合本區實際,我中心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三)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惠州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府令第86號)、《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16〕20號)、《惠州市惠陽區土地成本補償標準及土地收益使用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16〕21號)、《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確認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的實施意見》(惠陽府〔2016〕25號)和惠州市建設用地領導小組會議紀要(惠建用字〔2016〕6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 主要內容
本《辦法》在編章結構上共九章,分為:總則、土地儲備計劃管理、土地收儲的方式及補償、土地收儲的程序、儲備土地入庫管理、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及開發利用、儲備土地出庫管理、資金管理、其他。
本《辦法》主要內容有:
1.將土地收儲工作的職能歸口到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收儲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在機構布局上,區政府成立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編制領導小組,指導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在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編制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下,區土地儲備中心是區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本區土地儲備工作。明確了征地中心及動遷辦、區盤整辦、各鎮政府(含街道辦,下同)按各自職能開展土地征用、盤整、收購工作,完成相關工作后將土地交由區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儲備管理。
2.規范土地收儲方式。刪除原第八條第一款“土地征收、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第三款“異地置換”。結合我區實際,明確土地收儲方式分為四種方式,即收購收回、移交入庫、依法收回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通過以上方式收儲并完善手續的土地,納入區土地儲備庫進行管理。
3.規范土地收儲補償原則標準。刪除原第九條的部分內容,原第十條增加了“儲備土地的補償標準”的內容,細化了地上建筑物的補償標準。修改后的第九條、第十條對各類型土地的補償原則和標準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4.規范土地收儲的程序。對原第十一條和原第十二條的內容進行了補充,明確土地收購、土地移交和依法收回土地的具體程序。
5.規范儲備土地入庫管理,明確儲備土地入庫條件以及建立儲備土地的臺賬、檔案與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
6.明確儲備土地日常管護責任,規范儲備土地管護流程。儲備土地采用有償委托方式進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所在地鎮政府進行管理,管理費為每年0.5元/㎡,由區財政安排資金支付。明確各鎮政府對儲備土地日常管護的具體措施,加強對儲備土地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進一步完善了儲備土地日常管理制度。
7.規范儲備土地出庫管理,明確儲備土地出庫方式和儲備土地出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