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20﹞3號)自2020年4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3年,現已失效。為確保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銜接性,保證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推動,促進我區經濟和諧發展,我局重新擬定了《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現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起止日期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20日,在此期間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請寫明修改意見及理由,單位或社會團體提出意見請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意見請注明意見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反饋意見請注明“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字樣):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hyzrzy@huiyang.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政務服務中心B棟707室(郵編:516211),注明“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意見建議”字樣。
三、通過在線方式提交意見(具體提交方式詳見本網頁下欄的提示)。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
2025年5月30日
(聯系人:吳壽雄;聯系電話:3389390)
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依據】為規范惠陽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基本原則】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實施】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為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按屬地管理原則,征收范圍內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財政、審計、司法、國資、發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暫行辦法。
第五條【征收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區人民政府建立由自然資源、綜治信訪、民政、財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教育、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的征收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調處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收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征收程序與工作職責
第六條【征收程序】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確定房屋擬征收范圍;
(二)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登記;
(三)編制項目費用預算;
(四)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公開征求意見;
(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決定房屋征收并公告;
(七)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認定和價值評估;
(八)申請項目補償資金;
(九)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十)清場后交付項目用地;
(十一)產權注銷;
(十二)建立征收補償檔案。
第七條【確定房屋擬征收范圍】區自然資源局根據項目用地紅線,出具項目征收范圍紅線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項目征收范圍紅線圖等資料,核實擬征收房屋的產權登記資料、權屬、用途、面積、查封、抵押等信息。核實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登記等工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公證手續,相關費用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第八條【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登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項目征收范圍紅線圖對擬征收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根據被征收房屋情況向被征收人告知提供如下具體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材料;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
(四)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合法來源的相關材料,建(構)筑物建設報建資料、批準文件、憑證等;
(五)房屋租賃合同;
(六)營業執照及其他經營證照;
(七)工程預結算資料、施工合同、工程驗收資料、資產購買合同和發票等;
(八)土地、房屋、建(構)筑物、設備、存貨、青苗等補償申報清單;
(九)與房屋征收補償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編制項目費用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房屋土地調查摸底情況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擬定資金預算方案,經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公開征求意見】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組織被征收人聽證、選定評估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區自然資源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意見后,在項目征收范圍內進行張貼公示,并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提出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區人民政府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對征收范圍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工作,可視項目復雜程度公開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第十二條【決定房屋征收并公告】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在項目征收范圍內進行張貼公示,并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獲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房屋征收補償事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三條【暫停辦理事項】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批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四)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五)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有關部門應當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選定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區自然資源局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資產評估機構:
(一)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資產評估機構;30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從報名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隨機確定資產評估機構時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二)同一征收項目原則上由一家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工作。
(三)資產評估機構選定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公告,并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義進行委托,產生的費用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征收補償項目需要測繪、評審、法律等第三方服務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公開方式選取,產生的費用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第十五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審】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由區自然資源局進行評審后,評審結論作為房屋價值補償依據。
第十六條【評估報告復核與鑒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惠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申請項目補償資金】區財政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資金預算方案落實征收補償所需資金,征收補償所需資金預存到區自然資源局指定的專用賬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征收補償情況向區自然資源局請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后,根據實際補償情況形成結算材料,經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被征收人按照相關程序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簽約補助、補償獎勵、搬遷期限和搬遷費、臨時過渡期限和臨時安置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救濟途徑等內容。
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的同時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等的相關權利憑證和證件交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九條【清場后交付項目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后,組織實施清場,接收項目用地。
第二十條【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申請,區自然資源局組織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空房屋移交拆除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遷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搬遷,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第二十一條【產權注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征收補償工作后,需將原產權登記資料收回,并連同征收補償協議或征收決定一并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區自然資源局協助完成注銷工作。
第二十二條【建立征收補償檔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在項目征收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送區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項目監管審查】區審計局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章 補償
第二十四條【補償原則】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房屋產權調換、房票安置等方式進行補償,具體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房票安置方式按照《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25〕1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原則】被征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應遵循等值調換原則和建筑面積最接近原則。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住宅安置房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產權登記為商業(商鋪)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商鋪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價值、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與安置房等值調換,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或實測建筑面積或等值調換面積1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價值超出實際選擇安置房評估價值的部分以貨幣或房票形式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價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性質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面積及用途】房屋征收補償面積及用途的認定辦法如下:
(一)以房屋產權登記資料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以房產測繪單位的測量面積為準;
(三)房屋用途以房屋產權登記資料登記的用途為準。土地證載用途與房屋證載用途不一致的,按房屋證載用途補償;
(四)房屋產權登記資料未明確用途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后確定。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房屋實測建筑面積超出證載面積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查認定后給予重置成本補償。
第二十九條【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的類型及實施標準如下:
(一)已完成建設并辦理房產登記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按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確認其土地權益。
(二)已依法取得規劃驗收手續,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批準的容積率確認土地權益。
(三)已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未建)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批準的容積率確認土地權益。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建)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權益按以下情況區分:
1.2012年3月1日前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國有用地,證載面積在120㎡以內(包含120㎡)的部分,個人國有用地權按(4.0×證載面積)計算;超過120㎡的部分,個人國有用地權按[2.0×(證載面積-120㎡)]計算。
2.2012年3月1日后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國有用地,按以下先后順序確定個人國有用地權益:
(1)用地所在位置編制有《控制性詳細規劃》,個人國有用地權益:片區容積率R×證載面積;
(2)用地所在位置沒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個人國有用地權益:2.0×證載面積。
第三十條【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程序】未經登記的建筑(含手續不齊或無手續)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房屋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和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當地居(村)委會進行調查核實,確認房屋權屬關系、房屋土地用途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的意見,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項目征收范圍內進行張貼公示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自然資源局、區執法局、區司法局進行調查、認定。
第三十一條【搬遷費補償標準】搬遷費補償標準如下:
(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15元,每本房屋權屬證書(不包含共有產權證書)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相同標準給予兩次搬遷費補償;
(三)征收涉及需搬遷空調、熱水器等設施,其補償標準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規定進行補償。具體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四)非住宅房屋不按建筑面積計算搬遷費。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機器設備、物資等動產搬遷的,搬遷費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機器設備搬遷費應當包括大型設備基礎重置成本費用及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檢驗費、搬遷損耗費等費用。
(五)因征收房屋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等有關規定補償,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補償。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被征收人自行臨時安置,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如下: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一次性補償12個月;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以同區位、同類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從騰空交付清拆之日起計算,補償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1. 有現房安置的,按所選擇安置房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自騰空交付清拆之日起計算,30天內通知交付使用;
2. 無現房安置的,先行按協議約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安置房實際建筑面積與被征收人據實結算。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協議約定的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自簽約之日起60天內完成騰空,騰空之日在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足月計算;騰空之日在15日(不含15日)之后的,按半月計算。原則上每6個月支付一次。被征收人未按約定之日騰空房屋,按實際騰空之日進行加減。
同一區位、同類房屋平均市場租金標準以區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停產停業損失】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前,住宅改作經營性用途,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經營許可證等手續齊全且仍在實際依法經營的,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計算辦法具體如下: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實際用作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同期、同區域、同類經營性房屋市場租金計算,給予一次性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不再給予臨時安置的補償;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騰空交付清拆之日起計補,前6個月按實際改作經營性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從第7個月起按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計算方式按照本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三)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前項規定計算補償的,可按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需提供納稅憑證)和6個月的停產停業期限,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協議約定的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停產停業損失。騰空之日在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足月計算;騰空之日在15日(不含15日)之后的,按半月計算。原則上每6個月支付一次。被征收人未按約定之日騰空房屋,按實際騰空之日進行加減。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實際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的房屋租賃關系由雙方依約解決。
第三十四條【住宅房屋一次性簽約補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本房屋權屬證書(不包含共有產權證書)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
項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簽約補助每平方米金額不高于本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項目沒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簽約補助每平方米金額不高于本項目周邊普通商品住宅備案平均價的10%,周邊普通商品住宅備案平均價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布的經物價部門監制的價格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確定。
第三十五條【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獎勵】鼓勵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置換安置房。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置換安置房的,給予置換安置房獎勵。獎勵標準按置換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獎勵300元,每戶最高獎勵14.4萬元。
第三十六條【限時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按約定搬遷騰空房屋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獎勵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商鋪、辦公的,每平方米獎勵300元,每本房屋權屬證書(不包含共有產權證書)最高獎勵14.4萬元(一戶有多棟或多套房屋的,累計不得超過14.4萬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廠房、倉庫的,每平方米獎勵300元,每本房屋權屬證書(不包含共有產權證書)最高獎勵14.4萬元。
限時搬遷獎勵不計入產權調換價值,直接貨幣形式補償。未建成使用的被征收房屋、附屬用房(雜物間、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第三十七條【安置房交付】區國有資產事務中心負責通過政府自建安置房或通過購買、配建商品房的方式統籌惠陽區轄區安置房的管理,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置房申請材料,區國資事務中心將安置房交付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被征收人辦理交付手續。
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時按規定繳納,資金支出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第三十八條【安置房評估價格】安置房建設用地為國有劃撥用地,安置房的評估價格統一按劃撥土地進行評估確定。安置房的評估單價,以平均市場單價的形式計算,由區自然資源局按程序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審,其評估基準日與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基準日一致。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安置房評估單價可適用當年內惠陽區啟動的征收項目同一安置點的安置房評估單價。
被征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后取得的安置房應按有關規定補交地價和繳交有關稅費后方可進入市場交易。
第三十九條【有關稅費】被征收人按征收補償標準取得的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在產權登記時,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
第四十條【工作經費】
惠陽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按照項目補償費用總額的4.5%計提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圍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及實施細則執行。
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有最新規定的,按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的有關標準計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審查整改】項目審查監督過程發現有違規補償或不當補償等現象的,應當及時對整個項目的所有補償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立即進行整改,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四十二條【工作人員要求】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違法所得、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故意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四)擾亂征收補償秩序、阻礙征收補償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三條【阻礙房屋征收】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清拆費用】房屋清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房屋清拆費用,按框架和混合結構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2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5元/平方米的標準,根據實際清拆的建筑面積計算。資金支出和運輸費用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第四十五條【個案問題】本暫行辦法中未能明確的其他具體事項和遇到的個案問題,由區人民政府召集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研究。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關于《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惠陽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我區重新修訂形成了《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辦法》相關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0年3月10日,我區印發了《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20〕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在規范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原《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現原《辦法》有效期屆滿已失效,且原《辦法》所依據及銜接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亦有更新,為進一步提升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規范化水平,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我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6.《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
7.《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
8.《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房屋征收實施房票安置的意見》(惠市自然資〔2025〕149號)
9.《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25〕1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包括總則、征收程序與工作職責、補償、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共計四十六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組織實施及征收補償爭議調解機制等內容;
第二章征收程序與工作職責,主要規定了征收程序、確定房屋擬征收范圍、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登記、編制項目費用預算、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公開征求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決定房屋征收并公告、暫停辦理事項、選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及測繪、評審、法律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及評審、評估報告復核與鑒定、申請項目補償資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清場后交付項目用地、強制執行、產權注銷、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及項目監管審查等內容;
第三章補償,主要規定了補償原則、補償方式、產權調換原則、被征收房屋價值、被征收房屋面積及用途、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程序、搬遷費補償標準、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住宅房屋一次性簽約補助、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獎勵、限時搬遷獎勵、安置房交付、安置房評估價格、有關稅費及工作經費等內容;
第四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審查整改、工作人員要求及阻礙房屋征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清拆費用、個案問題、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內容。
四、新舊政策差異
修訂后的《辦法》在保留原《辦法》實施以來操作性強、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基礎上,加強與上位法的銜接,并根據現行的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市新出臺相關政策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與原《辦法》的主要差異如下:
(一)建立爭議調解機制。明確建立征收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調處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收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二)明確征收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程序為:(一)確定房屋擬征收范圍;(二)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三)編制項目費用預算;(四)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六)決定房屋征收并公告;(七)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認定和價值評估;(八)申請項目補償資金;(九)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十)清場后交付項目用地;(十一)產權注銷;(十二)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其中,修訂后的《辦法》較原《辦法》刪除了征收預告這一程序,并就評估機構及第三方服務機構選定方式、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評估報告復核等各程序進行了完善。
(三)增加補償方式。根據《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房屋征收實施房票安置的意見》(惠市自然資〔2025〕149號)及《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25〕1號)等相關規定,增加房票安置補償方式,明確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房屋產權調換、房票安置等方式進行補償,房票安置方式按照《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25〕1號)執行。
(四)增加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的確認。明確已完成建設并辦理房產登記、已依法取得規劃驗收手續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已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未建)及未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建)四種類型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定標準。
(五)更新補償標準。鑒于原《辦法》銜接的《惠州市惠陽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18〕19號)已失效,且惠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月17日印發了《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惠陽區實施細則又暫未出臺,故補償標準、獎勵標準及工作經費等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并結合我區實際進行了修訂。
五、涉及范圍
惠陽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六、關鍵詞詮釋
貨幣補償: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以貨幣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征收補償。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征收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進行等值調換。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將被征收房屋相應的價值和權益貨幣化后,以房票形式補償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可選房源中憑票購買房屋。
七、解讀單位和解讀人
解讀單位: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吳壽雄
聯系電話:0752-33893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