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2025〕8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
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六屆106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惠州市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統籌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21〕34號)以及中共惠陽區委辦公室、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深化區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區委辦發電〔2019〕56號)的部署要求,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24〕3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區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中央、省和市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其要求對應配套的區級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管理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項目為重點編早編細編實年度預算,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強統籌、保障重點。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安排專項資金,集中財力辦大事,堅決落實政府習慣過“緊日子”要求,勤儉辦一切事業,優先保障中央、省、市和區委、區政府部署的重大戰略任務、發展規劃。
(二)規范設立、嚴控范圍。專項資金設立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與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相匹配,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鉤,嚴格控制對競爭性領域投入。
(三)提前儲備、做實項目。堅持先有項目后有預算,科學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分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采取提前申報遴選、錯期配置、滾動安排等方式做實入庫項目,提前儲備項目。
(四)績效優先、強化應用。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事前績效評估,強化績效目標申報,事中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事后開展績效評價,并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戰略領域”“財政事權”“政策任務”3層結構編制。“戰略領域”由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統一設置;“財政事權”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按部門職責梳理設置;“政策任務”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中央、省、市和區委、區政府政策文件和重點工作任務設置。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退出
第五條 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財政事權”既定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在保持“財政事權”既定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財政事權”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于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第六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新增專項資金原則上通過調整部門現有專項資金結構安排;因新增中央、省、市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政策,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的,可通過新增資金額度解決。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會議紀要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表述。
第七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屬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區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于到期延續的,應提前一年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后績效評價;屬于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后,按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模板見附件1),區財政部門可視情組織實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審(估)(模板見附件2)。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政策資金到期延續的,由區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開展專項審計。
第八條 新增專項資金需在預算編制階段完成報批程序。年度出臺政策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新增設立時應明確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新增設立條件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區財政部門報區政府審批,具體審批要求按照區級財政資金審批權限工作制度有關規定辦理。屬于按已定政策和標準落實資金的事項,不需專題上會審議,可按程序列入預算安排。
第十條 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在專項資金設立后第一次接受項目申請前應出臺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序和監督評價、責任追究等。已設立的專項資金調整績效目標、用途范圍等事項的,應及時修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于機構改革職能劃轉等政策因素需要變更主管部門的,在不調整原專項資金總額、實施年限、政策范圍以及績效目標的情況下,由劃入部門填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模板見附件3),同時提供區委、區政府或編制管理部門有關機構改革職能劃轉的相關文件,一并向區財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區財政部門按機構改革職能劃轉等有關程序辦理后續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到期終止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提出終止實施的意見。除到期終止外,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無必要繼續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資金,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為“差”的資金,被財政監督、審計檢查等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提出撤銷的建議報區財政部門,或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按程序辦理。
第三章 項目儲備
第十三條 區級財政事權,在全區范圍內有改革示范效應,以及由區規劃的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等,應為區級審批項目權限。區業務主管部門主要采用項目制方式,通過競爭性分配、專家評審論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集體研究審核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圍繞行業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模板見附件4),用以指導項目前期謀劃儲備。目錄清單應當包含資金用途、績效目標、任務清單(模板見附件5)等。
第十五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開展項目儲備,并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等各項工作。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原則上應在8月底前完成項目儲備,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中屬于競爭性分配的,每年5月底前啟動下一年度預算項目申報遴選和評審論證,原則上8月底前確定具體項目;屬于事后獎補的,實行錯期配置,采用跨年滾動方式確定獎補對象和獎補金額;屬于滾動安排的,在8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務、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七條 編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可執行條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涉及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需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落實項目建設所必需的土地、環評等各項要素和手續,做到預算一經批復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年一定。專項資金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逐步提高專項資金的年初預算到位率。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計劃,區財政部門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核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應當帶具體可實施項目申請預算,因特殊原因暫無法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應明確資金支出結構和使用方向,制定項目細化工作計劃,在預算編制階段細化至具體可實施的項目。
第十九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度財力情況,綜合項目入庫、支出執行、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監督意見等,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意見,削減取消低效無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壓減專項資金預算,由區財政部門按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第二十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分配的項目承擔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審核把關申請單位相關信息。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確定后,區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并編列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委)會議集體審議后,在公示前報分管區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后,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門預算管理。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預算編制階段未細化到具體項目或項目經審核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專項資金,按程序報批調減預算額度。
第二十三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時,應按規定申報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與政策依據、業務范圍、支出內容相匹配,績效指標設置應涵蓋業務相關的個性化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應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體現中央、省、市和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任務清單應與績效目標對應,反映可量化、可執行、可檢驗的工作任務目標,明確完成時間和效果,與資金政策和額度相匹配,不得脫離實際。
區財政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和具體使用方向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核準的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計提工作經費的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財政事權”金額的2%。工作經費要優先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論證、入庫評審、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與專項資金管理直接相關支出,不得用于編內人員工資、津補貼等個人福利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工作經費的具體管理使用在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年初代編安排的專項資金要在6月30日前分配到部門和單位,對6月底未分配、9月底支出進度為零且無正當理由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收回區財政統籌。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劑。確需調劑的,區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6月底前調劑用于同一政策領域已儲備可執行項目的事項。具體審批要求按照區級財政預算調劑管理及辦理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年度預算批復和專項資金下達后,區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保障資金到位,并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進行監控。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照支出計劃每月研究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加強對資金支出通報和督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支出。
第六章 監控、評價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八條 預算執行階段,區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項目的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十九條 預算年度終了,區業務主管部門要布置各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對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匯總并核查,將匯總核查情況報送區財政部門。實施周期內,區業務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實施完畢后,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并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驗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經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模板見附件6),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區政府網站或本部門門戶網站及其他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新增、調劑,審核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進行監控。
區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組織項目入庫,申報資金預算,制定明細分配方案,下達任務清單,開展信息公開和績效管理。
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做好績效自評等。
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依托“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臺管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全流程全鏈條監控。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并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將失信信息納入申請單位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聯合區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或修訂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區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實施細則,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
2.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審(估)報告參考模板
3.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
4.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參考模板
5.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參考模板
6.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內容概要
附件1
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
填報日期: (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
附件2
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審(估)報告
參考模板
一、項目概況
二、評估方式和方法
三、評估結論
四、評估分析
(一)立項必要性
說明項目立項依據,分析是否符合中央、省、市以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是否符合事業發展規劃和部門職責,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適應情況;現實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持續性、可替代性,是否有確定的服務對象或受益對象,與同領域相關政策或項目的關系,是否存在重復支持。
(二)投入經濟性
說明項目的財政投入測算方法,分析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測算標準是否合理,成本與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績效目標合理性
分析項目績效目標是否明確,能否達到中央、省、市以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的要求,能否全面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效益,所設置的績效指標是否可衡量、可考核。
(四)實施方案可行性
分析項目實施方案的基礎保障條件是否具備,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論證程序是否規范,組織實施方案、措施、計劃、完成時限是否科學、合理、可行,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是否可控等。
(五)籌資合規性
分析項目籌資渠道是否明確和合法合規,籌資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屬于公共財政支持范圍,是否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申請資金是否考慮區級財政承受能力,投入方式是否最優等。
五、相關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附件
附件3
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
填報日期: (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
附件5
附件6
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內容概要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各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
四、項目計劃情況
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包括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等。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
包括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七、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
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