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5-002
惠陽府辦〔2025〕3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陽區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陽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六屆14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惠陽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區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財資〔2024〕10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惠陽區政府在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是指惠陽區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經區政府批準可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的項目:
(一)交通運輸類: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其他交通設施等資源。
(二)供排水類: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其他供排水等資源。
(三)能源類:包括城市燃氣、光伏資源、其他能源等資源。
(四)環衛設施類:包括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筑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公共廁所、其他環衛設施等資源。
(五)園林綠化類: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園林綠化設施等資源。
(六)綜合類:包括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地下人防設施、其他綜合類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資源。
(七)信息通信類: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其他信息通信設施、數字資源等資源。
(八)河湖水域類:包括水庫水源、河湖水域、水利設施等資源(含疏浚物)。
(九)其他類:包括城市照明設施、公共停車場(位)及充電樁綜合設施、城市公共空間利用、公共場館、其他設施等資源。
(十)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類:包括加油站、加氣站、屠宰場、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堆場、其他特殊設施等資源。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區政府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第六條 土地、礦產、森林等其他自然資源按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區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主要行業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制定全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臺賬,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實行分級分類、分行業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一)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負責管理本級政府有關交通、能源、供水排水排污、市容環衛、園林綠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城市公共空間、公共場館、農田水利、河湖水域、旅游等各行業資源的部門。
(二)管理部門是指承擔公共資源管理職責的行政事業單位。
(三)本辦法中涉及的部門、單位均指本區的部門、單位。
第九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職責分工。
(一)區財政局:負責統籌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廣東省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審批等相關工作。
(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部門開展本地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業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訂行業公共資源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審批本行業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關事項,監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繳入庫、接受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四)各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具體工作,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負責審核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關事項,制定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或方案并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又是管理部門的,履行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的職責。
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管局以及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十條 區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管理部門應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公共資源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下達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各管理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對評估報告審核后報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并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底價。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對不具備公平競爭條件或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收取費用。
對零星分散的公共資源出租(借),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管理部門制定有償使用方案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程序出租(借)至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按程序完成公開交易后,由管理部門與經營主體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明確出讓金額、使用期限、繳款方式、繳納期限、違約責任等。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主要用途等事項,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監督管理。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財政非稅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
第十九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按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完善并簽訂合同。
(二)對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因歷史遺留問題、有償使用價格明顯偏低、使用期限較長等情形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變更、解除。
具體處置方案由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未提及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且無相關管理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印發前已實施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確需調整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