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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23年12月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貨物,請問:該筆貨物能否申報退(免)稅? 答:可以。貴公司在出口退(免)稅備案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可 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2. 問: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現因經營不善需要注銷稅務登記,請問:是否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答:需要。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 3. 問:我公司是一家生產企業,現在發現2023年3月辦理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中填報的進出口數據有誤,能重新辦理核銷嗎? 答:可以。貴公司發現進料加工手冊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 4. 問: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裝的企業,2023年通過廣交會成交一筆訂單,但與外商簽署的是電子購銷合同,請問:這樣符合備案單證規定嗎? 答:符合。電子購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按照規定,貴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 5. 問: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保存期是多久? 答:除另有規定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 6. 問:我公司于2023 年12 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機械產品,出口合同中約定的收匯日期為2024年6月30日,請問現在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嗎? 答:可以。貴公司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貨物的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為2024 年4 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后的,按照規定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相關出口合同等舉證資料,即可視同收匯,正常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情況應當在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前完成收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 7.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三個月前出口的一批貨物已經辦理退稅,現在因質量問題退回來了,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現行規定,貴公司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需要補繳已退稅款。隨后貴公司可憑該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第四條 8. 問: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業,現在發現2023年10月份開具的一張《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信息有誤,請問:可以申請作廢該證明嗎?怎么申請? 答:可以。貴公司需要作廢《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貴公司可根據需要,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廢申請或自行制作書面申請現場報送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第四條 9.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委托我公司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已在2023年12月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我公司還需要再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嗎? 答:不需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完成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先行辦理代辦退稅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六條 10. 問:我是一家上海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目前上海已正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可以成為退稅商店嗎? 答: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可以備案成為離境退稅商店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或M級; (三)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應當具備的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四)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 11. 問:我公司是一家江蘇退稅商店,這個月有一名外籍人士在我處購買商品,護照上顯示他已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超一年,請問能給其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嗎? 答: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適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該旅客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超過183天,貴公司不得為其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 12. 問:我銀行是一家成都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一名境外旅客向我機構申請以現金方式支付離境退稅8500元,經審核,該旅客符合離境退稅政策條件,我機構能否以現金方式為其辦理退稅嗎? 答:可以。按照現行規定,退稅金額超過20000元人民幣的,退稅代理機構應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未超過2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可采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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