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4-001
惠陽府辦〔2024〕5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延長《惠州市
惠陽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
辦法》執行期限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惠陽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惠陽府辦〔2019〕15號)延期執行2年至2026年7月20日。執行中過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衛事務中心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8日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實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職責分工。
(一)區環衛部門:
1.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街道、內街小巷兩側的經營性門店、沒有形成小區物業管理的居(村)民住戶(含自住自管小區、治安小區、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2.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的運輸。
3.負責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
4.負責核定和調整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結算工作。
5.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政策性減免審批。
6.負責監管淡水、秋長街道物業服務、環衛清潔企業的環境衛生作業情況。
7.負責處理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事宜。
(二)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戶生活垃圾收集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辦公場所的生活垃圾收集,由本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的生活垃圾收集,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五)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的生活垃圾收集,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單位或代收費單位收費時,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和方法。
(一)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自來水消費量系數折算法計入水價征收(處理成本為169.81元/噸)。由區環衛部門委托惠陽供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負責供水的企業(以下統稱城市供水企業)收取。具體征收類別、標準見下表:
(二)對已由城市供水企業供水而環衛部門沒有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可由該單位或個人向區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環衛部門核準后報城市供水企業暫緩征收。
(三)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環衛服務已覆蓋而未安裝獨立水表的單位或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每人每月2元計征(具體人數由轄區環衛部門核定),由區環衛部門征收。
(四)對以自來水為主原料的工業企業,可向區環衛部門申請核準后,參照惠州市同類收費標準計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原則上以城市供水企業劃定的供水分類為基礎核定。
(二)工業企業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1.以《工商營業執照》中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2.多種經營的以經營主業為準。
3.難以區分主副業的按從高不從低的原則核定。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烈屬、農村五保戶、孤寡老人、城鄉低保對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公辦福利事業單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動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非營利性醫院以及所有中小學校、幼兒園、幼托機構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憑有效文件資料,報區環衛部門審核后由區環衛部門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執行;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減免,由區環衛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供水企業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區環衛部門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區財政專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支出。城市供水企業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總額的1%提取代收手續費。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區審計、發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加強對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對擅自變更用水性質、收費項目及標準,截留、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淡水、秋長街道以外的鎮(街道)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方式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