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21〕1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惠州市惠陽區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惠陽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惠州市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陽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國資辦”)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區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區屬企業對其所有或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含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車輛、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生產設備、通訊器材、電器設備以及應收賬款等)或持有的股權進行資產、產權處置,包括無償劃轉、有償轉讓、出租、報損、報廢等行為。
第四條 區屬企業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無爭議,資產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不得處置。已設立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方式:
(一)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資產中的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劃轉。
(二)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以有償的方式變更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并收取相應收益的處置。
(三)出租。企業國有資產以一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租賃給他人經營或者使用,并收取相應租金收入的處置。
(四)資產報損。是指企業對國有資產因丟失、損壞等非正常事件造成的資產損失作賬務處理。
(五)資產報廢。企業國有資產經具有資質的技術部門鑒定或符合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須進行產權注銷或廢棄的處置。
(六)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嚴格控制協議轉讓審批。
第七條 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商品進行處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處置程序
第八條 無償劃轉。進行無償劃轉的國有資產限于《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國有產權,劃轉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批準權限為:
(一)區國資辦管理的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企業共同報區國資辦批準后劃轉。
(二)區內其他企業之間的無償劃轉,根據劃轉雙方的產權關系,由劃轉雙方企業分別報主管部門,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區國資辦批準后劃轉。
(三)區屬企業與惠陽轄區外的國有企業或其子企業間的無償劃轉,由其主管部門及區國資辦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四)屬《惠州市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應報區政府審批的或重大資產無償劃轉的,由區國資辦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九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應履行內部決策、企業申請、審核批準、資產評估、競價出售等程序:
(一)企業內部決策。
依照《惠州市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由企業(公司)董事會審議,未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的意見,涉及職工安置等事項的應當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國有參股公司的國有資產有償轉讓,國有股東代表應事先報告派出單位(產權持有單位),按照派出單位意見在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上行使權利。
(二)提出申請。
按照管理級次向主管部門、區國資辦提出資產有償轉讓的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申請書;
2.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有關決議或批準文件;
3.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方案;
4.企業國有資產權屬憑證及相關權證;
5.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6.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審核批準。
企業根據資產賬面值或評估價值(以下簡稱“價值”),按照《惠州市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實施。
企業因改制而有償轉讓其整體資產或有償轉讓資產后致使區政府不再控股的,應經其主管部門及區國資辦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企業有償轉讓同一批量的設備等資產價值10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報其主管部門審批后,將有償轉讓方案和有償轉讓結果報區國資辦備案。
審批權限在企業主管部門的,按以下程序進行分類審批:
1.區國資辦管理的企業有償轉讓資產行為,直接報區國資辦審批;
2.區屬其他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國資辦審批。
各鎮(含街道,下同)因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采用盤整等方式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土地管理政策將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收入等納入區國資辦國有資產處置資金專戶管理;區外的土地盤整應報告區政府。
(四)資產評估。
1.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申請經批準后,由企業從中介機構數據庫中選取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
2.確定資產評估機構后,由企業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對擬轉讓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報告須報區國資辦核準或備案。如區國資辦對資產評估報告有異議,則由區國資辦從中介機構數據庫中另行選取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復核。
(五)競價出售。
1.企業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市場等因素確定轉讓底價。由產權單位委托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惠陽分中心或其他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出售。
因流拍需降低底價重新進行公開出售的,應履行以下審批程序:
(1)出售底價低于評估價90%以上的,須報區國資辦備案;
(2)出售底價低于評估價80%以上90%以下的,須報其主管部門及區國資辦批準;出售底價低于評估價80%以下的,由其主管部門及區國資辦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區政府批準。
2.競拍成交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后,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合同。
3.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資產轉讓合同等資料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資產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4.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完成后,相關企業或單位應將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及時做好賬務處理工作。
第十條 資產出租。企業國有資產出租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租賃期6年以下且單個標的月租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內部決策程序決定。租金標準由從中介機構超市中選取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資產出租情況報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備案。
(二)租賃期在6年以上不超過20年(含20年)或單個標的月租金在10萬元以上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內部決策程序決策,經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批準后,按以下程序向社會公開競價出租:
1.從中介機構超市中選取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租金標準。
2.企業根據租金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市場等因素確定出租底價進行公開招租。因流拍需降低招租底價重新進行公開招租的,應履行以下審批程序:
(1)重新公開招租底價低于評估價90%以上的,須報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備案;
(2)重新公開招租底價低于評估價90%以下的,須報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批準。
3.企業資產出租,由產權單位委托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惠陽分中心或其他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出租。
4.競租成交后,出租方與承租方應簽訂資產租賃合同。
(三)企業國有資產租賃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租選定承租人。屬以下特殊情形的,經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批準同意后,可采取協議租賃方式,租賃情況報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備案:
1.如第三次公開招租仍流拍,自第三次流拍日起的6個月內,企業可采取協議方式租賃,出租底價不得低于第三次公開招租底價且協議租賃條件需與公開招租條件相符。
2.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承租的物業;
3.其他經區政府批準不實施公開招租的物業。
第十一條 資產報廢報損。企業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時,價值30萬元以下的資產,報廢報損由企業自主處理,報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備案;價值30萬元以上的資產,報廢報損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國資辦審批。
(一)企業申請國有資產報損應向審批機關提交資產損失名稱、數量、規格、價格及非正常損失資產的說明等材料。
(二)企業申請國有資產報廢應提供相關技術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或有關規定文件。
第十二條 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事項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惠州市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三章 處置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除資產租金收入外全部繳入區國資辦的國有資產處置專戶,實行專賬核算。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資金時,按以下程序進行分類審批:
(一)區國資辦管理的企業申請處置收入時,直接向區國資辦提出申請,經區國資辦審批同意后撥給該企業使用,并由區國資辦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管理。
(二)區屬其他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國資辦審批,經區國資辦審批同意后撥給該企業使用,并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資金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支付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有關稅費;
(二)已使用財政資金安置職工的企業,資產或產權處置收益,優先專項用于償還財政墊付的安置費用;
(三)用于償還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
(四)用于支付員工工資、社保,維持企業正常運作等費用;
(五)專項用于國有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探索企業現代化管理模式等,以更加適應市場變化發展需求;
(六)經區政府或區國資辦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經區國資辦批準,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可出借給區國企用于涉訴、涉訪、救災搶險、經營發展等臨時周轉。
第十七條 企業使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資金用于對外投資、合作等國有企業發展的,應先按《惠州市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惠陽區國資系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審批后方可提出申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企業資產處置工作完成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結果及相關材料書面報其主管部門或區國資辦。
第十九條 企業監事會及其他內審機構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區紀委監委、審計、國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企業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