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函〔2020〕7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惠州市惠陽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責任追究制度》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制度的通知》(惠陽府辦函〔2017〕4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及時、合法、全面、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稱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發布和政務輿情回應協調工作。
二、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政府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三、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政務輿情會商聯席會議制度和輿情處置聯動機制。各行政機關要加強與區委網信辦、區公安分局、區廣播電視臺的溝通聯系,認真分析研判輿情,及時解疑釋惑。重要輿情及時協調轉請相關部門關注回應。
四、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2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生成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和回應有關聯輿情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生成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和輿情回應。對2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生成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受理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依規予以答復。
六、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聯合生成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聯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七、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機關發出征求意見函。
八、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九、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
十、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司法、保密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做到應公開盡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十二、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按規定發布類似信息引發的社會輿情,各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做好輿情回應。
十三、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因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引發輿情不及時回應的;
(六)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十四、區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生態環境、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和輿情回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規定的辦法執行。
十五、本制度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區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稱行政機關)。
二、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區各行政機關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下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的活動。
三、社會評議主要針對各行政機關的以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向公眾征集批評、意見和建議:
(一)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等平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全面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對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評價;
(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六)對收取費用合法性的評價;
(七)其他。
五、社會評議工作由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等方式進行。
六、評議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七、各行政機關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公布有關情況。
公布的內容主要包括: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八、各行政機關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作出說明。
九、本制度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惠州市惠陽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規范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三、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四、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五、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制度;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其他制度機制。
六、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時間公開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
(三)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復期限內不予答復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舉報,不積極辦理的;
(六)未按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區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生態環境、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責任追究,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規定的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八、本制度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