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20〕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修訂后的《惠州市惠陽區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8日
惠州市惠陽區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畜禽非法養殖是指未經審批的養殖場。當地農村農民利用自留土地進行養殖的,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場規范化管理的意見》(惠府﹝2010﹞110號)第一點規定執行,其他畜禽養殖按生豬比例折算(100頭生豬存欄量相當于15頭奶牛、30頭肉牛、250只羊,2700只家禽)。
第三條 本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常態巡查,部門聯動、嚴格執法,強化監督、失職追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完善巡查與聯合執法制度,防止非法養殖反彈,實現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常態化管理。
第四條 成立惠陽區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區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下稱防治辦),負責指導、協調、交辦、檢查、督辦與信息收集匯總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是各自轄區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常態巡查、宣傳教育、調查核實、清理拆除、建章立制等工作,并協助職能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
(一)區生態環境分局:為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執法單位,負責查處非法養殖環境違法行為,受理、處理畜禽非法養殖污染、破壞生態事件,定期開展水環境質量變化分析,對非法養殖場(點)拆后殘余污物處理提供指導,配合其他部門完成相關工作,協助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區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督導非法養殖場拆后消毒滅原、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對非法養殖場(點)拆后殘余污物處理提供指導;負責推廣、指導養殖企業和養殖戶使用沼氣技術,發展立體生態農業;負責牽頭對區管水庫、堤圍管理范圍和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養殖場的巡查和清理工作;配合其他執法部門查處非法養殖污染行為,協助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區自然資源局:為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執法單位,負責對非法養殖占用的土地是否合法進行調查,對非法養殖違法違規使用土地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非法養殖占用(破壞)林地的行為進行查處,配合做好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內非法養殖的巡查、清理、拆除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完成相關工作,協助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被責令停業、關閉的養殖場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對非法養殖場(點)拆后殘余污物處理提供指導,依職權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非法養殖執法調查,協助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區城管執法局:負責依法對城鎮規劃區內違法搭建養殖場所的行為進行查處,配合其他部門完成相關工作,協助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區公安分局:負責維持清理整治現場及交通秩序;對清理整治過程中發生的群體阻攔,擾亂、破壞整治工作進程,以及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及時妥善處理;對發布虛假防治負面信息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七)區司法信訪局:負責對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關文書進行法律審查,為各鎮、各相關部門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導;負責協調處理、處置因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引發的信訪事件,為各鎮、各相關單位處理相關信訪問題提供指導。
(八)區環衛事務中心:負責對非法養殖場(點)拆后殘余污物處理提供指導,協助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九)區住建局: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養殖場所相關建筑開展調查處理,協助各鎮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
第三章 巡查處置
第七條 各鎮應建立長效巡查防控機制,實行網格化管理,開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覆蓋、高密度巡查防控,全面查處和整治非法養殖行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第八條 各鎮負責調查處理本地非法養殖行為,處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上級轉辦的按轉辦要求時限處理。
第九條 各鎮、相關單位每月底將本單位本月巡查、處理等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區防治辦,區防治辦對各鎮、各部門巡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條 區防治辦不定期聯合相關部門對各鎮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將各鎮核處結果報送至區委區政府督查辦,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條 對需依法拆除的非法養殖場,由各鎮報區防治辦,再轉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組織相關執法部門進行查處,會同各鎮按執法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各鎮同一地點重復出現非法養殖場或同一戶人重復從事非法養殖的,或經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須報區防治辦,轉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各部門每月開展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執法工作情況于次月5日前,書面報區防治辦。
第四章 污物處理
第十四條 對清拆養殖場點殘余污物按照污染程度和土地權屬進行綜合整治,由所在鎮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于建筑垃圾,按建筑垃圾處理要求進行處理;
(二)對于生活垃圾,按生活垃圾處理要求進行處理;
(三)對于殘余潲水,按餐廚垃圾處理要求進行處理;
(四)對于畜禽糞污和剩余飼料,能夠就近果園或農場消納的,就近挖坑填埋作肥消納;不能消納的,先期在硬底化場地堆積發酵處理,或是聘請有資質的公司收集運走處理。
(五)養殖場點周邊水塘的污染處理。
1.污染程度較輕的,投放水體凈化劑進行凈化。
2.污染較重的,分二階段進行處理。
第一階段:將污水轉運至就近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或進行水體凈化,在農田施肥和灌溉期間,將已進行凈化的污水與灌溉用水按一定比例混合,進行水肥一體化施用。
第二階段,污水處理完后,對水塘殘留沉積物進行暴曬,待硬化后將淤泥轉運至適當的地方進行貯存后再暴曬,并在四周用壓實的泥土攔阻,半年后用作肥料。
(六)第(一)至(三)項垃圾處理,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區環衛事務中心、區城管執法局、區市場監管局與區住建局指導;第(四)、(五)項垃圾處理,由區生態環境分局與區農業農村水利局指導。
第五章 績效考評
第十五條 對各鎮上報數據未發現、而被區直部門發現屬實的,進行績效扣分;對之前發現的非法養殖場點,后續復查時發現仍未處理完畢的,加倍扣分。對區直相關部門未依職責進行巡查或未提交巡查報告給區防治辦的,進行考核和績效扣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區防治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受理全區畜禽非法養殖污染情況舉報,并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對非法養殖場及場地提供者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占用耕地、林地、水庫、江河堤圍的違法行為,由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在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如發現有鎮、部門黨員或工作人員在執法、廉政、效能等方面涉嫌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以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區紀委監委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一)落實非法養殖管控網格化巡查不力,1年內出現2次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非法養殖行為的;
(二)對巡查發現的、舉報投訴的、上級轉辦的、媒體曝光的等非法養殖處理不及時、不徹底,同一地點一年內重復出現非法養殖的;
(三)對于虛報、瞞報、遲報、漏報工作情況的鎮、有關部門,經提醒、催辦兩次仍未改正的,將進行全區通報,通報后仍不改正的;
(四)參與非法養殖場經營管理或提供場地、水電、疫苗等的;
(五)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六)接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的非法養殖信息后,不依法進行處理,或者不將處理情況書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反饋的;
(七)對非法養殖場點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的;
(八)對應依法拆除的非法養殖場點,未在規定時限內依法組織強制拆的;
(九)在區、鎮組織清拆非法養殖場點過程中,執法部門不履行配合義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違法亂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惠陽區畜禽非法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惠陽府辦〔2019〕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