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辦法》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4日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發揮其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惠州市惠陽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惠陽府辦〔2016〕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政府法律顧問任期內的考核工作。
第三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己斯ぷ饔蓞^法制局統一組織。區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日常工作考核實行評分制,由區法制局于每年12月統一組織。日常工作考核根據法律顧問室匯總的區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情況,結合區司法局及所服務部門的意見予以評定,考核結果作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參考。
任期工作考核由區法制局于區政府法律顧問任期屆滿時組織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據2次日常工作考核結果綜合評定,考核結果作為區政府法律顧問評優及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五條 日常工作考核評分采取扣分制,總分為100分,每項考核內容的扣分累計均不超過該項總分;另加分項目累計不超過20分。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履職考核(40分)。1.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區政府法律顧問會議或活動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其他法律文書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一次扣10分;4.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顧問服務的,參照其他項扣分。
?。ǘ┮幏秷虡I考核(40分)。1.未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保存完整工作記錄的,一次扣5分;2.任期內被投訴查實的,一次扣10分;3.有違反《惠州市惠陽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情形的,一次扣10分。
(三)遵守紀律方面(20分)。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觸的有關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一次扣20分;2.同時接受與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內容相關的行政相對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一次扣10分;3.在辦理政府法律顧問以外業務時,以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對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施加影響、謀取私利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項目(20分)。1.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務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到好評的,一次加2分;3.創新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國、省級、市級會議上交流的,一次分別加10分、5分、3分。
第六條 日常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不滿90分)和不合格(不滿80分)3個等次。
區政府法律顧問任職不滿3個月的,不評定日常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參加日常工作考核,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法律顧問室提交本人當年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有加分項目的,應在總結中注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法律顧問室可通過召開會議、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區司法局及所服務部門對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于每年12月下旬組織召開會議,聽取區政府法律顧問述職,開展考核評議,提出考核意見,經區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審核同意后,報區法制局審定。
第十條 任期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
區政府法律顧問2次日常工作考核結果均為優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結果為優秀,予以表彰。
區政府法律顧問2次日常工作考核結果有1次以上(含1次)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由區法制局報請區政府批準后不再續聘。
第十一條 區法制局可以根據任期工作考核結果,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在任期屆滿時對區政府法律顧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各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根據本辦法,對本單位所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進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法律顧問考核情況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
對任期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區法制局建議聘請單位與所聘請政府法律顧問解除合同,必要時可以要求聘請單位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法制局申請復核。區法制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