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函〔2017〕4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府辦公室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6日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合理,既確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工作流程和特點,并明確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的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八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書面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各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按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區保密局應當依法對全區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區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區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三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生成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一般由生成該信息的主管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生成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受理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依規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聯合生成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聯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機關書面征求意見,應包括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基本情況、本機關的意見和依據等內容。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
第七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區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教育、衛計、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由區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和《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全區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包括下列形式:
(一)責令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由同級監察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實施。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溝通協商,及時對違反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由本行政機關負責,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不屬于本行政機關管理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必要時可以聯合調查處理。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不及時處理群眾的公開申請,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三)應當公開的內容,沒有按規定的要求、時限、程序公開,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直接導致群眾集體上訪等不良影響的;
(五)提供政府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通過其它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整改的;
(九)授意、指使或慫恿下屬人員影響、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為設置障礙,抵制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以及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十)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十一)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牟取個人利益的;
(十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十三)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直接授意領導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三)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對負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負次要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前,有關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做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有關責任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區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鎮(含街道)及區級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對教育、衛計、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區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