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2008〕44號
印發惠州市惠陽區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惠州市惠陽區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惠州市惠陽區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區著名人物(簡稱名人,下同)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名人檔案是指我區各界名人在各個時期從事的各種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我區名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區檔案局(館)負責,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區檔案館內設名人庫,名人庫是永久保存全區名人檔案中心。
第四條 名人檔案管理工作范圍:
(一)制定名人檔案收集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定名人檔案入庫范圍和對象;
(三)負責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開展或參與對名人的研究;
(五)組織名人檔案展覽;
(六)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七)名人檔案咨詢和服務;
(八)其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入庫名人的范圍。歷代惠陽區籍(包括在區外或國外的惠陽籍人士)或曾長期在惠陽區轄區內活動的非惠陽籍的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響的官員、專家、學者、社會賢達、英雄模范、體壇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具體對象為:
(一)黨政部門。擔任過和現任副區長(處)級(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以上職務的官員及其他著名政治人物(包括相當級別的各民主黨派領導人、無黨派民主人士領導人)。
(二)軍隊系統。授予少將以上軍銜或擔任師級以上職務的軍人。
(三)科學技術界。擔任國家級科學、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項科技領域(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
(四)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響、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教育家等。
(五)宗教界著名人士。
(六)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間藝(匠)人。
(七)祖籍惠陽區的華僑著名人士及有名望的外籍華人。
(八)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或獲得國家級榮譽的勞動模范、英雄人物、體壇名將等。
(九)有重要影響和名望的企業家、實業家。
(十)長期在我區活動過的有重要影響的港、澳、臺人士和外國人。
第六條 名人檔案收集的內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經歷及其主要活動的生平材料,如自傳、傳記、回憶錄等;
(二)反映名人職務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材料,如文章、報告、演講稿、日記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書畫、攝影、文學藝術作品等;
(四)社會對名人研究、評價的材料,各種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對其著作、作品等評價文章,如紀念性、回憶性材料、研究介紹材料等;
(五)與名人有直接關系的材料,如各類證書、譜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動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聲像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歷史材料等。
第七條 名人檔案的收集形式:
(一)依據《檔案法》、《廣東省檔案管理條例》及其它檔案法規進行征集;
(二)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向區檔案館移交有關名人檔案;
(三)檔案所有者將檔案向區檔案館捐贈、寄存、出售;
(四)對其他檔案館及其它部門(如圖書館、博物館等)保管的名人檔案進行接收、復制或交換目錄;
(五)對流散在區內外和境外的名人檔案進行購買、復制或交換;
(六)其它由區檔案館與檔案交獻者協商的形式。
第八條 區檔案館收集名人檔案要與移交人辦理檔案交換手續,填制清單,一式兩份,區檔案館與移交人各執一份。
第九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區檔案館捐贈檔案,區檔案館要向捐贈人頒發證書,并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第十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區檔案館寄存名人檔案,區檔案館要與寄存人辦理寄存協議,并頒發寄存證書。
第十一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區檔案館出售名人檔案,區檔案館要與出售人簽訂購買協議。
第十二條 區檔案館應對收集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審查,鑒別真偽。
第十三條 名人檔案應作為獨立門類,以每個人為單位設立全宗,其全宗內檔案的分類、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與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檔案館應按照國家關于檔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備先進設備,科學保管、保證安全,防止名人檔案丟失或損壞。
第十五條 凡由檔案部門保管的名人檔案及其復制件,必須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贈與、交換和轉讓,不準擅自買賣、涂改、損壞或者銷毀。
第十六條 名人檔案服務形式:
(一)向有關部門提供名人檔案;
(二)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名人檔案研究學術活動;
(三)配合宣傳教育及其它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服務與咨詢;
(五)為文化藝術界創作提供服務;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檔案。
第十七條 社會各界根據需要,經區檔案館審核批準可以利用名人檔案。
第十八條 個人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按捐贈人或寄存人的要求,可對其中須保密的部分進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九條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征得有關人員同意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 公開有關名人資料,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屬有關機構、本人或親屬捐贈、寄存的名人檔案,對當事人應提供優先或免費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