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2008〕26號
印發惠州市惠陽區代建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惠陽區代建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暫行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惠陽區代建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代建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建立健全區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國家建設部等四部委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頒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惠州市區代建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暫行實施辦法》(惠府〔2007〕82號)和《惠州市惠陽區“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方案》(簡稱《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規劃管理部門應依據《方案》確定的用地原則和區域,制定惠陽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用地規劃。
第三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區國土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根據《方案》明確的實施計劃,提出惠陽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建議書,經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報區政府批準。
第四條 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方案》、惠陽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規劃等,在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時,將代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作為該土地公開招標、掛牌或拍賣出讓條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標企業或競得企業代建。該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公告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標企業或競價企業必須具有三級或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積;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潤;
(五)代建時限。
第五條 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資料及中標企業或競得企業資料及時報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代建項目實行總承包。由區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方案》和土地出讓公告,與中標企業或競得企業一起擬定代建合同,經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房產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與代建企業簽訂代建合同。
第七條 代建企業應依據經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建設規定和代建合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省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第八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協助代建企業辦理項目報建及相關規費減免等手續。
第九條 區規劃部門在審查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設計方案時,要同時審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依據代建合同對項目進行驗收,區房產管理部門憑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和區領導小組意見與代建企業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區財政部門在項目結算后,對工程結算造價進行審定,審定結果上報區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工程結算后,代建企業將土地余款及報建費上交區財政;資金到賬后,區財政以經審定的實際的結算金額按代建合同的相關約定支付給代建企業。
第十三條 區審計部門應依法對項目工程結算造價進行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上報區政府。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