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業經四屆4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環衛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1日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惠陽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我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及《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廣東省定價目錄》、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02〕3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
第三條 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實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居民住戶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區環衛部門職責。
(一)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街道、內街小巷兩側的經營性門店、沒有形成小區物業管理的居(村)民住戶(含自住自管小區、治安小區、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二)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的運輸。
(三)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負責核定和調整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結算工作。
(五)負責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政策性減免審批。
(六)負責監管物業服務公司的環境衛生作業情況。
(七)負責處理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事宜。
第五條 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戶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由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負責。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單位或代收費單位收費時,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和方法。
(一)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自來水消費量系數折算法計入水價征收(處理成本為169.81元/噸)。由區環衛部門委托區自來水發展總公司或者其它負責供水的自來水公司(以下統稱城市供水企業)收取。具體征收類別、標準見下表:
類別 |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元/噸水) | |
居民生活用水 | 0.50 | |
經營服務用水 | 0.70 | |
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含公用事業) | 0.60 | |
工業用水 | 月用水量<1600噸 | 0.65 |
月用水量1600-5800噸 | 0.58 | |
月用水量>5800噸 | 0.50 | |
特種行業用水 | 0.85 | |
(二)對已由城市供水企業供水而區環衛部門沒有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可由該單位或個人向區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環衛部門核準后報城市供水企業暫緩征收。
(三)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內區環衛服務已覆蓋而未安裝獨立水表的單位或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每人每月2元計征(具體人數由區環衛部門核定),由區環衛部門征收。
(四)對以自來水為主原料的工業企業,可向區環衛部門申請核準后,參照惠州市同類收費標準計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原則上以城市供水企業劃定的供水分類為基礎核定。
(二)工業企業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1.以《工商營業執照》中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2.多種經營的以經營主業為準。
3.難以區分主副業的按從高不從低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烈屬、農村五保戶、孤寡老人、城鄉低保對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公辦福利事業單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動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和非營利性醫院及所有中小學校、幼兒園、幼托機構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憑有效證件資料,報區環衛部門審核同意后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供水企業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區環衛部門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區財政專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等與環境衛生有關的費用支出。城市供水企業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總額的2%提取代征手續費。
第十一條 物業小區住戶生活垃圾由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上門收集并清運到中轉站的,其收集費用由區環衛部門核實后,按每戶每月3元核撥給負責收集生活垃圾的物業服務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收集物業小區住戶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費用由區環衛部門列入年度收支計劃。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由區環衛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的,由區環衛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審計、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加強對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對擅自變更用水性質、收費項目及標準,截留、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淡水、秋長街道轄區外各鎮、經濟開發區符合省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痘葜菔谢蓐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惠陽府辦〔2003〕11號)、《關于調整和理順市區環衛服務費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惠陽價〔2000〕0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后,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環衛服務收費停止征收。本辦法有效期5年。
抄送:區委有關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
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武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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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1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