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13〕16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業經四屆2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5日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住房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住有所居”目標,根據《惠州市惠陽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和《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適度保障”的原則,按照“問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實施、輪候解決”的思路,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探索建立具有惠陽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全區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難家庭,下同)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
2013年12月底前,將全區現有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軌運行,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下稱公租房),只租不售。通過建立以公租房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決住房保障對象基本居住需求。暫停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將其供應對象納入公租房供應范圍。
(二)合理確定供應對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
城鎮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線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確定;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左右作為參考;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確定。
(三)實行分類保障。
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主要通過申請輪候公租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予以保障。
按照戶籍人口與非戶籍常住人口分開保障的原則,不同類型的住房保障對象通過與之相對應的保障方式加以解決。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具有城鎮戶籍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建設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
(四)合理確定戶型、建設標準和租金標準。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戶型包括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鼓勵積極發展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戶型公租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應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按照“經濟、節能、環保”的原則進行一次性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新建公租房應根據承租對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設相應配套設施、生活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實施物業管理。做到小戶型、多功能、好配套,滿足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區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參考市場租金水平,按照相應管理辦法統一核定。
按照分類分檔補助的原則,制訂城鎮困難和低收入群體住房補助實施辦法,對不同類別經濟困難的保障對象給予租金補助。其中,區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承租政府的公租房,按照區政府規定的最低租金標準計收。具體操作按照《惠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惠府辦〔2012〕35號)執行。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健全申報、準入、退出機制。
1.開展需求登記。按照區人民政府公布的申報條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申報住房保障需求。各類產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2.組織審查核實。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將申請人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及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民政部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在申請人戶籍或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
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財產狀況標準的,應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并將申請材料和核定結果轉區房產部門。區房產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3.完善統計建檔。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統一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住房保障管理門戶網站等媒體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入冊,并對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4.制定建設規劃。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根據需求對象申報情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輪候、逐年分步解決的原則,組織制定公租房建設規劃。
5.做好定點需求登記。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按照公租房的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項目選址地點和建設方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定點需求登記,并按照登記情況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劃。
6.實行輪候保障。根據公租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定點需求登記情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實行輪候分配。建立公租房輪候檔案,加強對輪候家庭人員收入、住房等情況的動態監管,申請人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輪候資格,所有輪候信息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平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7.嚴格準入、分配和退出機制。
(1)嚴格準入管理。嚴格執行準入制度,從申請人家庭收入、資產標準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方面嚴格把關,嚴格準入管理。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信息平臺共享渠道,提高資格審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2)規范分配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定點需求登記、搖號選房、公眾參與、媒體監督等方式,公開登記結果、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
(3)完善退出機制。健全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制度,通過群眾舉報、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托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一旦發現入住對象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必須退出。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會同區民政、房產、公安、人社、工商、金融等相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對象所申報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審核,每3年全面審核一次,并可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落實住房保障退出機制。
三、創新公租房籌集和建設模式
要創新公租房籌集、建設模式,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盤活存量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租房房源。
(一)政府籌集、建設。
1.區人民政府組織投資建設。即由區人民政府劃撥土地并投資建設和管理公租房。政府也可通過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公租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應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公租房建設管理按照《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惠府辦〔2012〕35號)規定執行。
2.開發項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時,按照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布點,選擇合適的項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規劃住宅建筑總面積的10%,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配建的公租房應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3.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4.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5.原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租賃住房按照本方案規定轉為公租房。
6.政府購買或租賃的符合公租房條件的住房。
7.社會捐贈。
(二)社會力量籌集、建設。
1.產業園區集中配建。異地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2.單位自籌建設。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類主體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經區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由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或與擁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單位合作建設公租房。單位自建公租房納入區政府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
3.社會投資建設。即由政府有償提供土地并給予優惠政策支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投資機構出資建設的公租房。鼓勵房地產開發等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以獨資、集資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資、建設和運營公租房,并給予享受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4.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按照控制規模、優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區政府批準,在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試點。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
四、落實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落實資金保障。
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區人民政府要將公租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設的比例不低于10%。
2.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設。
3.鼓勵企業融資建設。鼓勵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以獨資、發行企業債券、集資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資建設公租房,并給予享受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優惠政策。
4.組織開展金融創新。積極支持開展政府出資與社會籌資相結合的公租房股權信托基金融資試點,探索運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加快推進公租房建設。
5.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公租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二)落實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將公租房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并落實到具體地塊。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設。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采取租賃方式的,可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2.確保用地供應。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將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供應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優先保障。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
在出讓居住用地時優先安排公租房建設用地,合理確定技術指標,作為土地出讓的先決條件,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同步建設,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
3.依法簡化程序。對需要辦理公租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要依法依規地簡化程序,加快辦理。在異地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并給予享受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落實規劃保障。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要合理組織編制公租房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要結合實際需求,按照集約用地、節能、環保的原則,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布局,構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間分布體系;公租房項目的選址要充分考慮承租對象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基本需求,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配套完善的區域,合理安排區位布局;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適當提高項目容積率并適當預留公共綠地,為今后改造提升預留空間。公租房項目規劃設計要遵循建筑節能要求,建筑風格要體現地方特色。
(四)落實體制保障。
1.設立區住房保障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群眾代表等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負責審議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及融資計劃、年度工作報告等事項。
2.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國家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系,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擬訂全區城鄉住房保障政策,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擬訂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標準、審核程序、動態管理、退出執行等方面的制度。指導、管理城鄉基本住房保障經辦機構、分支機構,負責建立和管理基本住房保障服務網絡。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業務歸口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管理。
3.健全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非營利專業化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歸屬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管理。具體承辦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調查、申請、登記、建設、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日常工作。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和審核等基礎性工作,由區財政核撥工作經費。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要負責制訂全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導實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要會同區編制、發改、監察、財政、人社、國土、民政、房產、地稅、公安、法制、統計、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全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檢查督導,明確職責分工,層層落實責任,確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工作順利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