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四屆5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加強管理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區政府投資項目和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投資項目:
(一)區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區級職能部門使用區級財政資金采取直接投資或融資等方式所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上級配套專項資金要求建設的區級工程項目。
(二)鎮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鎮級財政資金采取直接投資或融資等方式所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上級配套專項資金要求建設的鎮級工程項目。
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變更設計是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對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由設計單位做出的修改設計文件或補充設計文件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并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
項目建設計劃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嚴格遵循科學民主、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二)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節約投資的原則;
(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注重規范操作,突出監督管理,嚴把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后驗收關。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六)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堅持在實踐中不斷優化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質量與水平。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施工等參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應根據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規模、特點設定合適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低于中標合同金額的5%,最高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者在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前提供履約保證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繳。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經濟責任追究制度。建設業主單位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明確約定出現因勘察、設計、監理等參建單位責任造成工程增加投資費用的,按相關規定程序確認參建單位責任并根據責任的大小在20%的限額內確定扣減其相關服務收費,財政部門在撥付資金時相應扣減。具體扣減標準如下:因勘察、設計、監理等參建單位責任造成工程增加投資費用在建安費的5%~10%之間的,扣減責任單位10%(含10%)服務收費;造成工程增加投資費用在工程建安費的10%以上的,扣減責任單位20%服務收費。勘察、設計、監理等參建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且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收益。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區財政、住建、國土資源、交通、水務、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七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于每年11月底前向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申請。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進行篩選,編制完成本級政府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并征求國土資源、住建部門意見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區政府審定。
第九條 鎮政府投資項目由鎮級城建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完成本地區年度投資計劃,于每年12月底報鎮政府審定,并報區發改部門備案,無需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條 經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計劃安排項目建設經費。
第十一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階段依次是: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批,項目總投資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總投資概算的審批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并出具批準文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由區住建部門或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并出具初步設計審查批復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意見;區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由區級財政部門負責,鎮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由鎮級財政部門負責,但均需出具工程預算定案書、工程結算定案書和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下列已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視為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一)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內的項目;
(二)區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項目上報區政府審定時,必須按規定編制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雖經區政府同意,但未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必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
(三)鎮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年度鎮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
年度鎮政府投資項目外的項目,包括上級配套專項資金要求建設的鎮級工程項目,按規定編制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報鎮政府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施工圖設計等中介服務事項。
第四章 變 更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總投資額不能超過項目建議書總投資控制額。
因項目功能需要等原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額超過項目建議書總投資控制額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項目概算總投資不能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總投資。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但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投資內的,項目業主單位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概算總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批準投資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報同級政府審定后到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單項變更增加投資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內或減少投資額的工程變更事項由監理、業主單位等單位確認。
(二)單項變更增加投資額在3萬元以上的工程變更事項,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報告后,具體按以下程序審批:
1.單項變更增加的投資額在3~30萬元(含30萬元)范圍內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核定后方可實施。
2.單項變更增加的投資額在30~50萬元(含50萬元)范圍內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區長、區長批準后方可實施。
3.單項變更增加的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會議同意后方可實施。
(三)鎮政府投資項目需增加建設費用的,無論增加投資額大小,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由鎮相關部門確認后,一律由鎮政府會議討論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實施。
(四)凡涉及工程變更的,需在3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單項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導致總投資增加10%以內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程序執行;單項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導致總投資增加超過10%及以上的,或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累計增加超過10%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程序執行之外,且必須到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追加投資立項審批手續。
第五章 建設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業主單位按核準的招標投標方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含設備、材料等)招標,不得將工程項目進行分拆招標。嚴禁建設單位分拆發包工程。
工程建設項目確實需要分拆實施的,拆分后事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可不進行招標的有關規定,仍必須按招標核準部門核準意見分別進行招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區級投資項目涉及的工程前期費用審核、工程預、結算造價審核、工程變更、工程竣工驗收、資金撥付和竣工財務決算等工程建設管理職能由區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鎮級投資項目則由鎮級相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批復,批復意見是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的依據。項目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接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責 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區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項目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投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工程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損失浪費的;
(六)因參建單位過錯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未追究其相關責任的;
(七)工程資料管理不善造成關鍵資料缺失的;
(八)未經交工或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九)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因勘探數據不全、不實造成變更設計的,追究勘探單位責任;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內容缺漏、不規范造成變更設計的,依法依規追究設計單位、評審單位、審批單位、備案單位等相關單位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住建、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由區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或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水務、林業、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審核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結算和決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顯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的;
(七)在政府投資決策及實施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參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沒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按規定在本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區政府原頒布的有關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按規定須報市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省、市對審批程序和要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