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市公積金〔2013〕23號
中心各科、部: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已按《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惠府〔2011〕72號)報市法制局審查,并經中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20日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范圍內對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即自由裁量權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規定。
(二)公平公正原則。即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依據、處罰幅度應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即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重過輕罰或者輕過重罰。
(四)程序合法原則。即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合法權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既要制裁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教育當事人,培養其守法意識。
第六條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以下簡稱《細化標準》)為本辦法的附件,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細化標準》相應檔次處罰幅度范圍內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細化標準》相應檔次處罰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
一般處罰是指除本規定所稱的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從輕處罰: X萬元以上,X+0.3萬元以下;
一般處罰: X+0.3萬元以上,X+0.6萬元以下;
從重處罰: X+0.6萬元以上,Y萬元以下;
上述公式中X為《細化標準》相應檔次最低處罰金額,Y為《細化標準》相應檔次最高處罰金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處罰:
(一)單位在《責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已為全體職工辦理繳存登記設立賬戶的,免予處罰;
(二)單位在收到《擬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已為全體職工辦理繳存登記設立賬戶的,免予處罰;
(三)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已為全體職工辦理繳存登記設立賬戶的,免予處罰;
(四)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從輕處罰:
(一)單位主動及時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面較小的,從輕處罰;
(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三)經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糾正違規行為后,繼續實施違規行為的;
(四)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附件: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細化標準 |
1 |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單位成立30日以上 6個月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單位成立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單位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3年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單位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2 | 已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但不為本單位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開戶職工人數在30人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未開戶職工人數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未開戶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開戶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