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BGS-2019-003
惠陽科字〔2019〕7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加快推進我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發展,我局制定了《惠陽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獎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惠陽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
2019年5月31日
惠陽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
獎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發展,根據《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管理辦法》(粵科函政字〔2013〕1513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關于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試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5〕69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后補助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科函規財字〔2016〕1739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惠市科字〔2015〕196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指區政府為鼓勵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發展由區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該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三條 惠陽創新平臺建設獎補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發放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負責惠陽區創新平臺建設獎補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獎補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等法人組織或機構在惠陽區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惠陽產業發展方向,于2017年10月21日之后的經廣東省科技廳(以下簡稱省)首次認定為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補。
第六條 在我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成立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于2017年10月21日之后獲得國務院科技部(以下簡稱國家)或廣東省科技廳(以下簡稱省)或惠州市科技局(以下簡稱市)的認定,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補。獲得多個認定或多次獲得認定,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補。
第七條 上述企業或機構獲得相關認定后再遷入我區的,不予獎補。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惠陽區創新平臺獎補資金申報、審核、發放事宜每年組織一次,經認定的申報主體需按本辦法向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進行申報。具體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在認定的次年,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在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申報通知,就惠陽區創新平臺獎補資金的申報時間、申報事宜及其他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二)申報。申報主體在通知規定的申報期內將下述申報材料報送至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所有提供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申報期內未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放棄申報。
1.《惠陽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獎補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材料;
3.獲得省新型研發機構或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的證明材料(通知文件或網上公示等);
4.通知要求的其它資料。
(三)審核。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擬獎補名單。對審核不通過的,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告知申報人不予通過的原因。
(四)公示。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將擬獎補名單及金額在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五)撥付資金。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下達獎補通知,并提請區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獎補經費。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經核定撥付的獎補經費,由獲獎補的對象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 獲得獎補的對象要切實加強對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的企業、機構及工作人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原《惠陽區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惠陽科字〔2016〕2號)和《惠陽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惠陽科字〔2016〕45號)同時廢止。
惠陽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獎補資金申請表
附件
附:圖文解讀《惠陽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獎補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