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惠陽區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1月11日通過區法制局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惠陽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14日
惠州市惠陽區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關于印發<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財政局關于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惠市經信〔2016〕466號)精神,并按照《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陽區進一步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陽府〔2018〕40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是指經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區工業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科學導向、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依法接受審計和紀檢部門監督,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編制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按有關績效評價規定,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實施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五條 區財政局履行財政資金法定職能,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及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事后獎勵的方式支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我區納稅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和標準:
(一)支持節能技術改造。主要扶持工業領域年節能量在100噸等價值標準煤以上(含)的節能技改工程。包括高耗能設備能效提升工程、電機(水泵、風機、空壓機)系統及注塑機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等工業領域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支持標準:按節能量不低于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支持資源節約。包括工業領域資源節約、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等循環經濟工程。
支持標準: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30萬元。
(三)支持節能信息化建設。主要支持能源管理中心、能耗在線監測系統等項目。
支持標準: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20萬元。
(四)支持節能循環經濟示范項目。支持國家、省、市節能循環經濟試點、綠色數據中心、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和節能環保產業等示范項目。支持企業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能源管理體系、能效對標、能效領跑等節能和循環經濟活動。
支持標準:
1. 節能循環經濟試點、綠色數據中心、綠色工廠建設和節能環保產業等示范項目,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 通過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驗收的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3. 能源管理體系、能效對標、能效領跑等項目,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5萬元。
4. 對新獲評國家綠色設計產品的企業給予每個型號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五)當年申報文件給予支持的其他節能和循環經濟相關工作。支持標準由當年申報文件規定。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九條 根據我區節能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情況和工作重點,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申報通知應明確扶持對象、扶持范圍、扶持額度、申報條件和材料等內容,并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網頁發布。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年度申報文件要求如實填報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對項目建設內容、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按屬地管理原則向項目所在鎮(街道)提出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節能循環經濟試點、綠色數據中心、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和節能環保產業等示范項目除外)。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年度申報文件要求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節能量或投資額審核報告。
第十二條 鎮(街道)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的齊全性、與原件的相符性、申報條件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上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由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結合資金安排總體計劃和項目情況,制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并進行公示,對公示期滿無異議項目報請區政府審批。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區政府審批意見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根據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向區財政局申請項目資金撥付。區財政局按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項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 撥付到申報單位的專項資金,由申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并將資金入賬和使用情況及時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專項資金審計工作。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審計檢查意見。
對存在虛報、重復上報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配合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做好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惠州市惠陽區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陽經信字〔2015〕4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