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10〕44號
印發惠州市惠陽區農村飲水安全
工程運行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試行辦法》業經三屆6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水利局反映。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飲水安全
工程運行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權責利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鼓勵廣大農民、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管理農村供水工程,保證農村供水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鄉鎮或鄉鎮集中供水工程、鄉鎮集中供水擴網工程(簡稱擴網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簡稱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簡稱單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者是指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單位和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用水協會或組織、管理人員。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以保障農村居民生活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管理專業化,供水商品化,服務社會化,促進工程良性運行。
第五條 各級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負總責,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和對工程建后服務體系建設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協同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保護;衛生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監測網絡建設、水質監測和項目水質改善技術指導和監督;環保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劃定,并負責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價格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電力部門負責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審計部門負責對水費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工程投資預(結)算審核、落實區級配套資金、監督和撥付工程建設資金;供水工程所在鎮(含街道、經濟開發區,下同)政府是各類農村供水工程的具體監管單位,鎮水利所負責日常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應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和農民用水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范和監督。各鎮要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加強農民用水協會建設,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讓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一)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各鎮組織成立事業性質、企業管理的供水管理單位或委托鎮水利所負責管理,按照水利部《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水農〔2004〕223號)要求,合理配置崗位人員。
(二)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圍的用水協會負責管理,也可委托管理總站、分站管理。用水協會在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政府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協會的職能。
(三)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以社會資金為主和聯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擴網供水工程,由各鎮政府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鎮水利所和受益村參與管理。
(四)由個體戶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下,自主經營。
(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經營管理單位難以落實的,由工程所在村村委會組織成立農村供水管理協會或合作組織,負責工程管護。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用水協會組織、業主、供水點接受水利、財政、衛生、環保、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并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八條 鼓勵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推行產權改制,采取產權經營權拍賣、參股合作等方式,逐步將產權轉讓給獨立法人或個人,由產權或經營權所有人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經營使用權轉讓后,經營管理者必須保證原設計范圍內用水戶的飲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變原供水性質。
第九條 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指引,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或協會建章立制,建立工程管護的良性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保護水源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節約用水知識。
(二) 依法保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其設施,維護工程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
(三) 負責工程運行管理,確保水質合格安全,努力滿足用水需求。
(四) 負責工程各項設施的日常維護,全力搞好供水服務。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資料檔案制度。歸檔資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水源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真實完整,并由專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 各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行政村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水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各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者要加強供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質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污染水源的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 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應根據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由區環保部門會同區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供水工程所在鎮、行政村應在取水點設置明顯的標志和保護告示;以地下水為水源的,除取水建筑設置保護措施外,應劃定水源保護地。
(一) 以庫塘取水的,嚴格控制在庫塘匯水面積以內修建工礦企業,不得從事有嚴重污染的種植業和養殖業。
(二) 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點上游
(三) 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匯流區域范圍內,不得從事污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 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應有工程措施外,單井保護半徑不小于
(五) 在用水量保障上,應優先滿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庫塘取水的,優先保證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隨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護范圍內不得再打其他生產經營性用水井。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構筑物應由當地鎮政府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禁止在保護范圍內興建影響供水的建筑物,禁止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者要加強對水源工程設施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鎮政府、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和水利等部門,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質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和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要求,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建立年度水質評價報告制度,及時監測水質。發現異常現象,及時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區有關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對水質進行跟蹤監測。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員必須持區級以上疾控中心頒發的健康證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不少于1次體檢,如發現有傳染病,應立即離崗治療。
第十八條 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農村供水工程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恢復水源等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對受損者進行賠償。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優先保障工程設計范圍內群眾飲用水需要。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個人)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約定供水。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計量收費。禁止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單位(個人)應提前通知用水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供水管理單位(個人)應積極搶修,及時通知用水戶,并報告工程所在村委、鎮政府及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業務技術指導,對工程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鼓勵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人員)技術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水價核定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價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興建的擴網供水工程、由社會投資者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及跨村經營的供水工程,其水價由區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合理核定;各鎮自來水企業向農村延伸供水,原則上要直接抄表到戶,實行面向農村用戶的終端水價制度,暫不具備抄表到戶條件的,以村為單位在總表計量收費,實行躉售價格;對集體投資興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價由村民委員會或受益戶自主制定,物價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幫助經營者建立數量、成本等臺賬制度,及時協調化解供用雙方的價格爭議。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單位嚴格執行按月抄表收費制度。用水戶按計量交納水費。用水戶在接到交納水費通知后,應在供水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及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的,供水單位可停止對其供水。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費的收取和使用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水費使用接受水利、物價、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水管理單位(人員)要根據用戶日用水量的大小及變化情況科學配置計量裝置,對用戶的水表要統一管理,建立水表臺賬,定期檢查、修校,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執行本辦法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鎮政府和區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
(五)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