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10〕45號
印發惠陽區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
對接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陽區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業經三屆6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勞動保障局反映。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惠陽區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
對接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工作,根據區委辦《關于印發<惠陽區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緩解企業用工難工作方案>的通知》(惠陽委辦發〔2009〕5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來源:
(一)區政府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上級下撥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其它資金。
第三條 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使用范圍:
(一)區外勞務中介成功輸入勞動力補貼;
(二)企業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補貼;
(三)村(居)委及村民轉移農村勞動力補貼;
(四)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推薦農村勞動力就業補貼。
第四條 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的申領條件及補貼標準:
(一)區外勞務中介輸入的勞動力在本區企業工作滿1年,并已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區外勞務中介可申領100元/人的委托招聘費;
(二)區內企業新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在企業工作滿3個月并已參加社會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企業可一次性申領300元/人的職業技能培訓經費,對農村勞動力進行在職培訓(農村勞動力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費培訓);
(三)區內企業新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在企業工作滿3年并已參加社會保險,企業可申領為勞動者繳納第一年社保費用20%的一次性補貼;
(四)區內村(居)委會推薦或村民發動轄區內農村勞動力進入當地企業就業,農村勞動力在企業工作滿1年并已參加社會保險,村(居)委會或村民可申領200元/人的職業介紹補貼;
(五)區內企業在職外來務工人員中,經當地勞動管理所登記,個人發動非本區戶籍人員成功在其所在企業就業,工作滿1年并已參加社會保險,推薦人可申領100元/人的職業介紹補貼。
第五條 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的申領程序:
(一)區外勞務中介成功輸入勞動力補貼申領。
由區外勞務中介向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職業介紹許可證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委托區外勞務中介招工協議書;
3.成功輸入勞動力到企業的花名冊(復印件);
4.企業與勞動力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5.成功輸入勞動力身份證復印件;
6.農村勞動力工資發放復印件;
7.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明細賬單;
8.銀行出具的區外勞務中介基本賬戶證明。
區勞動保障局對區外勞務中介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區財政局復核。區財政局核定后,將補貼資金劃撥至區外勞務中介基本賬戶,同時將補貼發放情況抄送區勞動保障局。
(二)企業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補貼申領。
1.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由企業向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企業與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本地農村勞動力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4)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明細賬單;
(5)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6)企業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的身份證復印件;
(7)企業與勞動部門核定的定點培訓機構簽訂的培訓協議;
(8)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信息表復印件;
(9)企業對招用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教學計劃復印件;
(10)企業對招用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教案復印件;
(11)招用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考勤登記表;
(12)招用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課時考核登記表;
(13)培訓驗收申請表;
(14)銀行出具的企業基本賬戶證明。
2.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由企業向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企業與新招用的本地農村勞動力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本地農村勞動力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4)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明細賬單;
(5)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6)企業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的身份證復印件;
(7)銀行出具的企業基本賬戶證明。
區勞動保障局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區財政局復核。區財政局核定后,將補貼資金劃撥至用人單位基本賬戶,同時將補貼發放情況抄送區勞動保障局。
(三)村(居)委及村民轉移農村勞動力補貼申領。
由村(居)委會或村民向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與新招用的本地農村勞動力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2.本地農村勞動力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3.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明細賬單;
4.轉移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5.轉移農村勞動力身份證復印件;
6.銀行出具的村委基本賬戶證明。
區勞動保障局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區財政局復核。區財政局核定后,將補貼資金劃撥至村(居)委賬戶,同時將補貼發放情況抄送區勞動保障局。
(四)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推薦農村勞動力就業補貼申領。
由企業在職外來務工人員向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企業與新招用的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復印件;
3.推薦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及新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4.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明細賬單;
5.在職務工人員在當地勞動所登記推薦非本區戶籍人員就業的登記表復印件;
6.新招用外來務工人員花名冊;
7.在職外來務工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復印件;
8.新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9.銀行出具的在職推薦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基本賬戶證明。
區勞動保障局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區財政局復核。區財政局核定后,將補貼資金劃撥至外來務工人員基本賬戶,同時將補貼發放情況抄送區勞動保障局。
第六條 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
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有關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七條 任何單位(含企業)和個人不得騙取或貪污、挪用、克扣、截留農村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對接補貼資金。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