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8—011
惠陽府辦〔2018〕2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三舊”改造實施暫行辦法》業經五屆33次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國土資源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惠州市惠陽區“三舊”改造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粵府辦〔2009〕122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等文件以及惠州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舊”改造是指由政府部門、土地權利人或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在確定的改造范圍內,進行的舊廠房改造(國有工礦倉儲用地改造項目)、舊村莊改造(集體土地改造項目)、舊城鎮改造(舊廠房、舊村莊以外的國有土地改造項目),并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盤活、整治、改善、重建、提升、成片連片開發等改造活動。
“三舊”改造中涉及成片連片開發的,參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條 “三舊”改造工作應當注重政府引導、結合改造地塊實際、科學規劃、有序推進,充分完善改造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和公建配套,整合分散的土地資源,積極推動成片連片改造,強調歷史文化保護,優化城市發展空間和戰略布局。
第四條 實施“三舊”改造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三舊”改造規劃以及年度實施計劃的要求,“三舊”改造項目必須申報納入本年度實施計劃,方可在本年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實施改造的“三舊”用地,必須為已完成地籍調查的地塊,且土地權屬清晰,權屬界線準確,地類用途明確。
第六條 “三舊”改造分為拆除重建類改造和非拆除重建類改造(微改造)。其中:
拆除重建類改造主要適用于城市重點功能區以及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產業結構、改善城市面貌有較大影響的“三舊”改造項目。涉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村以及歷史文化遺產的,不適用拆除重建類改造。
非拆除重建類改造(微改造)主要分為綜合整治類改造、功能改變類改造、局部加建類改造、歷史文化保護類改造和生態修復類改造,是針對原有上蓋物年代較新、質量較好的項目,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功能、加建擴建、局部拆建、節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設施、修繕與維護歷史建筑等方式實施的改造;或通過土地整治、拆舊和復墾等措施,恢復生態景觀用途、作為農用地使用的改造。
具體項目的改造類型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按照省市的相關規定在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實施“三舊”改造應當與違法用地查處相結合,2009年12月31日之后發生的違法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三舊”改造工作由區“三舊”改造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包括:研究決定“三舊”改造的政策措施、審議并解決“三舊”改造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審批區級“三舊”改造年度計劃及改造方案、督促檢查“三舊”改造成員單位的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三舊’辦”),負責處理日常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區長兼任,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法制局人員組成。
第九條 “三舊”改造成員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區房產局、區城管執法分局、區人民檢察院、區審計局以及區公安、消防、商務、經信、環保、農業、林業、國有資產管理、公用事業、社保、稅務等部門。
第十條 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編制“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三舊”改造單元規劃,或指導、審查各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編制的“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負責對“三舊”改造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負責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對項目的改造方案進行審核;負責辦理項目的規劃、報建、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對項目的復建安置資金進行監管等。
第十一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指導和審查各鎮編制的“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辦理“三舊”改造地塊的標圖建庫;對項目的改造方案進行審核;辦理改造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等手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確認、登記;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工作。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受理和審批“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對有關產業政策提供意見,嚴把產業準入關,杜絕限制類、淘汰類項目落地。
第十三條 區商務局負責“三舊”改造項目中涉及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的引入和考評等工作。
第十四條 區房產局負責“三舊”改造涉及的房屋權屬確認、登記,以及辦理“三舊”改造項目涉及的商品房預售、安置物業備案和監管等工作。
第十五條 區城管執法分局負責對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認定的未依法報建的地上建筑物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區環保局負責對“三舊”改造項目是否符合區域生態控制線進行認定;負責根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開展“三舊”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三舊”改造用地如屬《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疑似污染地塊的,負責對土壤調查、治理、修復等土壤環境風險防控工作進行監管。
第十七條 區審計局根據《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三舊”改造工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區公安、消防、經信、農業、林業、國有資產管理、公用事業管理、社保、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進“三舊”改造工作。
第十九條 各鎮負責編制或指導編制具體項目的“三舊”改造方案;負責對“三舊”改造涉及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權屬、現狀、實際用地時間、改造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等事項進行審核;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三舊”改造的有關事項進行表決、公示等,并就有關文件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負責與改造主體簽訂監管協議,并按規定對改造工作的全流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對本區域內改造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權屬、現狀、實際用地時間等進行調查和確認;負責做好“三舊”改造有關事項的表決、出具表決結果證明材料、對有關事項進行公示等工作;配合區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三舊”改造相關工作,維護“三舊”改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改造方式和改造主體
第二十一條 政府組織實施的“三舊”改造項目涉及以下兩種情形:
(一)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或因實施城市規劃、成片連片改造等需要,可由政府組織實施改造;
(二)納入“三舊”改造范圍內的國有企業、惠陽區各類資產經營公司名下土地需與他方合作實施改造的,應由政府組織實施。
政府組織實施改造的項目,應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確定項目改造主體,具體改造程序和實施要求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權利人/權益人自行改造。鼓勵土地權利人/權益人自行改造,土地權利人/權益人自行改造的項目,以土地權利人/權益人作為改造主體。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實施改造。改造范圍內的所有權利/權益主體可通過簽訂搬遷補償協議、收購歸宗、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聯營等方式將房地產相關權益轉移到單一的市場主體(包括項目公司)實施改造,由該市場主體申請實施改造。
市場主體實施的“三舊”改造項目,在取得改造范圍內的所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權益后,可按照與各權益人簽訂的相關協議約定,由該市場主體(包括項目公司)作為改造主體。
對于面積較大、規劃用途混合、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三舊”改造項目,擬實施改造主體可在申請改造時,可以按照實施計劃擬定拆分方案。經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核同意拆分,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各拆分地塊的相關經濟技術指標、移交公益性用地及公建配套設施等事項的前提下,可由不同主體分期實施改造,但每個拆分單元必須為單一改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舊村莊改造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改造或者選擇市場主體合作改造,也可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改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改造的,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立的全資公司為改造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合作改造的,應當通過“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公開選擇確定合作方。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開選擇確定的合作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作為改造主體;也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開選擇確定的合作方共同約定其中一方作為改造主體。
第二十五條 對于用地手續不完善的,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等相關規定確定改造主體。
第三章 改造規劃與實施計劃
第二十六條 “三舊”改造工作應當按規劃實施,并且實行年度實施計劃管理。其中“三舊”改造規劃包括“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和項目單元規劃。
第二十七條 “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區域生態控制線規劃等編制,內容包括改造區域、改造目標、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設施布局、道路網絡構成、環境景觀設計和公共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存保護、自然生態資源保護等。
“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期限為5年,分年度實施。
第二十八條 “三舊”改造項目單元規劃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程序進行編制,并且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深度,具有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效力,可直接覆蓋改造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作為規劃行政許可的直接依據。“三舊”改造項目若直接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或通過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后實施的,無需再編制項目單元規劃。
第二十九條 “三舊”改造項目單元規劃應當符合《惠州市惠陽區“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修編(2016~2020)》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優先安排公益性用地(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用地以及紅線退縮用地等),協調平衡改造各方利益,保護和傳承城市文脈、特色風貌和歷史價值。規劃內容應包括具體改造范圍、改造類型,明確具體功能布局、規劃指標和強度控制要求,落實公建配套(包括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其他公益性項目)等。
第三十條 中心城區(包括淡水、秋長、三和、沙田)的“三舊”改造專項規劃、項目單元規劃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統一編制;非中心城區(新圩、鎮隆、永湖、良井、平潭)的“三舊”改造專項規劃、項目單元規劃由各鎮負責編制,并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查。
“三舊”改造專項規劃、項目單元規劃需報區政府審核,并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三舊”改造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單元規劃等出具,并且核實是否納入惠州市區工業控制線范圍等。
第三十二條 舊廠房、舊城鎮改造涉及將工業用地等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在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改造主體向政府無償移交的公益性用地的類型、比例、具體位置、面積等。
原則上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該項目用地總面積15%,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改造項目無需足額移交15%公益性用地的,應同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改造主體需通過補繳地價款或無償移交建成的公建配套設施的方式實現公益性用地移交。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應補繳地價款的,應同時明確補繳地價款的用地類型及相關技術指標;確定應移交公建配套設施的,應同時明確移交公建配套設施的類型、位置、面積、具體要求,以及公建配套面積折抵應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積的標準等。
第三十三條 對于需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公建配套項目面積比例超過15%的項目,需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超額移交部分是否給予補償以及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
第三十四條 區“三舊”辦每年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改造任務,結合各鎮土地開發強度和“三舊”改造潛力統籌制定各鎮年度改造任務。各鎮根據下達的年度改造任務,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合理編制本轄區內的“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每6個月上報一次。
年度實施計劃應報區政府批準,并向市“三舊”改造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編制“三舊”改造專項規劃、項目單元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區政府網站和市級以上報紙公示不少于30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應在區政府網站和市級以上報紙公示不少于7日;改造項目單元規劃涉及舊城鎮或舊村莊改造的,應當同步在村居公告欄張貼。
第四章 入庫申請與辦理
第三十六條 “三舊”改造原則上應當利用布局散亂、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規劃確定改造的存量建設用地,在符合惠陽區“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的前提下,且辦理“三舊”改造標圖建庫手續(以下簡稱“申請入庫”)后方可申請改造。
第三十七條 改造用地申請入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調”)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認定為建設用地,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實際建設使用,地塊上蓋物基底面積占入庫單元地塊面積比例達 30%以上;
(二)上蓋物占地比例雖不足30%,但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供應法律文書等載明的規劃條件的,可不受30%比例限制,但區發展改革局應對用地項目的所屬行業、現狀是否符合立項文件出具書面意見;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對用地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條件出具書面意見;區國土資源分局應對土地供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屬地鎮應根據土地實際使用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其他涉及上蓋物占地比例不足30%的,土地權利人/權益人可擬定有關方案并向屬地鎮提出申請,由鎮初審后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規劃意見,按照實際上蓋物占地面積及30%的比例返算可申請入庫的土地面積。規劃意見應明確返算后可申請入庫的土地具體位置、面積、范圍和邊界等。對于剩余部分的土地可由政府完善相關手續后依法納入土地儲備,并對原土地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
(三)雖“二調”認定為非建設用地,但實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實際建設使用且符合上蓋物比例要求的,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憑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申請辦理入庫手續;
(四)生態修復類改造項目,規劃用途為非建設用地的,如符合上蓋物占地比例等其他要求,且能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屬于生態修復類型的證明材料;
(五)符合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下列土地不符合申請入庫的條件: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區域生態控制線的,以及未納入“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的;
(二)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土地存在抵押登記、地役權登記、查封登記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五)地上建筑物存在抵押登記、查封登記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六)屬于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七)已認定為閑置土地的;
(八)其他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入庫的地塊應當以宗地為基本單元。對無合法用地手續的地塊,按照歷史用地協議約定的用地范圍、規劃功能單元、道路、河流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合理確定入庫地塊范圍。
第四十條 入庫申請應當向改造項目所在地的鎮提交,鎮收到申請后去函區國土資源分局,由區國土資源分局進行土地權屬初審并出具土規、地類、影像圖,再由鎮去函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規劃意見。鎮將相關材料匯總后交區“三舊”辦初審,再逐級上報市“三舊”辦進行審查,并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五章 改造申請與方案報批
第四十一條 除需報市完善征收手續的歷史用地可同步上報市標圖建庫審核外,其他項目用地必須在“三舊”改造的入庫申請通過市“三舊”辦審查,且納入市“三舊”改造標圖建庫范圍后,擬實施改造主體方可向項目所在地的鎮提出改造申請,并且申請同時應當提供改造范圍內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相關材料(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的材料等)。
第四十二條 由土地權利人/權益人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測繪機構對申請改造范圍內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位置、范圍、面積、權屬情況及其他現狀情況等進行權屬調查,并將申請材料和權屬調查結果提交所在鎮,由鎮去函有關主管部門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等事項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其中:
(一)改造用地已經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或者雖未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但已經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土地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以及土地抵押登記、地役權登記、查封登記等,出具意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改造范圍內地上建筑物已經辦理所有權登記、領取了《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由區房產局審核地上建筑物基本情況、權屬、建設時間以及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等事項,出具意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改造范圍內地上建筑物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核地上建筑物是否報建、報建主體以及現狀是否符合報建申請及批準文件要求等,出具意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四)需完善審批手續的歷史用地或未完善報建手續的地上建筑物,由屬地鎮審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等事項,出具意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五)改造用地屬集體土地的,由村集體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改造意愿等出具書面說明,并附測繪機構出具的權屬調查結果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村民表決結果、公示情況等材料。由所在地鎮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村民表決結果、公示情況等事項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附相關證明材料;
(六)改造用地屬國有建設用地,且經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確認存在未完善報建手續的地上建筑物的,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向鎮出具意見的同時應將有關意見抄送區城管執法局,由區城管執法局對項目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進行處理(處罰),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舊”改造地塊實際用地時間的證明材料可包括以下內容:土地利用現狀圖、航拍圖或衛星影像圖、土地違法處罰憑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其他報建文件、地上建筑物違法處罰憑證、工商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等。
第四十三條 改造范圍內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等經有關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后,方可辦理“三舊”改造申請的審批手續。
鎮在組織審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基本情況、權屬、實際用地時間等事項時,還應當同步審核改造范圍內的上蓋物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如上蓋物比例不足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完善相關材料或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改造范圍內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情況經有關部門審查確認后,由鎮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權屬、申請改造主體及改造范圍內的權益取得情況等在項目現場、區政府網站和市級以上報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鎮提出,并提供相關材料,由鎮對異議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查。經鎮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立即停止辦理“三舊”改造申請的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鎮審查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由鎮出具《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審查意見》,并去函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涉及申請拆分實施的項目,還須提交拆分方案;去函區環保局對項目是否符合生態控制線出具書面意見;去函區發展改革局對項目是否符合立項條件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十六條 擬實施改造主體根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自行編制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三舊”改造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范圍、實際用地時間、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權屬情況、完善用地手續的事項和涉及土地面積等;
(二)規劃情況:改造地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納入“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擬改造范圍、《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規劃指標和強度控制要求、公益性用地和公建配套要求。應向政府無償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公建配套項目的位置、面積和具體情況等;
(三)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面積和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四)申請改造主體:申請改造主體的基本情況、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權益的取得情況和取得方式等;
(五)協議補償及安置方案:征地補償款的支付情況、對地上建筑物的具體處置措施、補償安置標準和方式、安置物業的具體位置、面積等;
土地擬改造情況:改造規模、開發強度、擬投入改造資金、利用方向、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建筑面積、容積率、完成改造后的綜合效益。
第四十七條 擬實施改造主體將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符合生態控制線的書面意見、符合立項條件的書面意見以及“三舊”改造方案報鎮進行初審。
初審符合“三舊”改造各項要求的,由鎮出具《關于初步同意XXX用地進行“三舊”改造的函》,由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分局等主管部門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的將改造項目有關的全部材料一并報區“三舊”辦,由區“三舊”辦按程序辦理“三舊”項目認定,或根據所涉及審批事項逐級上報審批。
第四十八條 改造方案有局部調整的,需重新辦理改造方案審批,但開發建設期限不得調整或延長。
第四十九條 “三舊”改造用地涉及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續、“三地”(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報批或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事項的,按照《關于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國土規字〔2018〕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委托“三舊”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審批職權實施方案》(粵國土資三舊發〔2018〕13號)、《關于印發“三舊”用地報批材料清單及范本的通知》(粵國土資三舊發〔2018〕2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供地手續辦理和實施改造
第五十條 “三舊”改造方案獲批后(集體土地或歷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續的,還須取得征轉批復),改造主體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立項。涉及拆除重建的,改造主體應拆除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并進行場地清理、圍護等工作(補償安置協議中如約定先行落實補償安置后方可進行拆遷的,改造主體應當先落實有關的補償安置),拆遷完成后申請注銷原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以及相關批文等。
第五十一條 在辦理供地手續前,改造主體應向區環保局申請并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如改造用地屬《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疑似污染地塊的,須在供地前完成土壤調查、治理、修復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三舊”改造項目涉及土地權利/權益轉移的,改造主體應當按《廣東省“三舊”改造稅收指引》(粵地稅發〔2017〕68號)的規定繳交相關稅款,按規定取得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后,持完稅證明及“三舊”改造項目批復等有關材料向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出讓的相關手續,并辦理供地手續和登記發證。
“三舊”改造涉及的其他相關稅款,由改造主體按照《廣東省“三舊”改造稅收指引》(粵地稅發〔2017〕68號)及國家、省、市和惠陽區的有關規定依法繳交。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三舊”改造項目,以及根據省市文件規定應當由政府收購儲備后再次供地的“三舊”改造項目,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并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舊”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所得出讓收益可按規定用于補償原權利人,并可采取物業返還等其他方式兌現補償,具體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舊村莊改造中,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合作改造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確定改造主體后,方可以協議方式向該改造主體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五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改造主體應按照《惠州市“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出讓金辦法》(惠府辦〔2017〕36號)、《惠州市惠陽區“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出讓金折扣率標準》(惠陽府辦〔2018〕23號)的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并承擔相關稅費。
第五十六條 對于將工業用地等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項目,如改造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應當以空地方式向政府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主體應當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前對移交范圍內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拆除、平整,并以空地移交,由國土部門對移交的公益性用地作出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批復。未按規定移交的,不予辦理供地手續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移交的公益性用地應為國有建設用地,移交人不需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五十七條 如改造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積的比例不足15%,應當以貨幣形式補足公益性用地價款。其中,不足的面積根據惠府辦〔2017〕36號文相關要求,按公式“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現狀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價格”核定地價款,不享受折扣率優惠。
第五十八條 如改造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改造主體應向政府移交已建成的公建配套項目的,改造主體須優先完成公建配套項目建設,并無償向公建配套項目的主管部門移交。
第五十九條 改造主體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實施公建配套項目的建設,建成移交后,接收的主管部門應向改造主體出具《公建配套項目接收確認函》,并在接收后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辦理該公建配套項目的不動產登記發證手續。
第六十條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及獲批的改造方案等,需實施成片連片改造的項目或需要合并歸宗后一并供地的項目,在按照省市的相關規定完善用地手續后,改造主體可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并辦理供地手續:
(一)改造主體已通過收購、作價入股、聯營等方式取得改造范圍內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權益;
(二)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存在抵押登記、地役權登記的,必須分別征得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并辦理注消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其他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情況;
(四)涉及補交地價款的,已按規定補繳完畢。
第六十一條 申請將分散土地歸宗后供地的,申請人除按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并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益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并歸宗后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第六十二條 納入“三舊”改造范圍、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工業用地,改造后用于興辦先進制造業、產業性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過渡期政策。5年過渡期滿后,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若項目無法繼續經營,原用地單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具體操作方式按照省市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改造主體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按規定辦理登記、發證手續,并按照已獲批的改造方案向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辦理工程建設報建手續,依法辦理項目涉及的人防、消防等其他手續,各項審批手續齊備后動工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完成后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以上相關申請材料與已批準的改造方案不一致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 “三舊”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將有關備案事項報區“三舊”辦備案,并書面通知項目所在地鎮。
第七章 “三舊”改造的監管機制
第六十五條 已申報入庫的“三舊”改造項目實施動態調整,如需要刪減的,由各鎮街對刪減原因出具書面說明,逐級上報調整出“三舊”改造數據庫。
第六十六條 除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改造項目外,其他項目均應當在改造方案正式獲批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由改造主體與屬地鎮簽訂監管協議,未簽訂監管協議的,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第六十七條 涉及安置物業的“三舊”改造項目,應當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由改造主體到指定銀行設立的改造專項資金監管賬戶存入復建安置資金。復建安置資金按照該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所確定的項目投資總額的20%計算,由改造主體、區房產局和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三者共同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十八條 復建安置資金的具體返還方式和返還標準,在改造主體與各鎮簽訂的監管協議中具體約定,該協議交一份至區房產局備案,由區房產局按照監管協議、經各鎮確認的監管協議履行情況、改造項目實際建設和完成情況向改造主體返還復建安置資金。
第六十九條 改造主體違反監管協議約定的,由鎮書面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不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停止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房屋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等事項。
第七十條 對未按照改造方案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開竣工時間、土地用途、開發強度等實施改造的,取消“三舊”改造相關優惠政策,構成土地閑置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處理。被取消“三舊”改造優惠政策的項目改造主體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實施其他“三舊”改造項目。
第七十一條 項目改造方案涉及移交公建配套設施的,在公建配套設施未交付有關主管部門前原則上不得辦理該改造項目的轉讓、銷售和預售許可,并且不得辦理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七十二條 項目改造方案涉及安置物業的,改造主體不得將安置物業轉讓、抵押、出租給被安置人以外的其他主體。
辦理在辦理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屬地鎮應當將全部補償安置協議、經被安置人書面同意的安置物業分配方案和房屋選擇確認文件(包括具體房號、房屋面積等)報區房產局進行備案。對于已備案的安置物業,由區房產局進行監管,禁止為被安置人以外的其他主體辦理安置物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告登記、不動產登記和發證等。
第七十三條 “三舊”改造項目涉及的改造方案及用地批文、土地供應結果、監管協議、改造實施情況等,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或證明文件作出之日起30日內通過省“三舊”改造項目監管系統進行備案。其中有關監管協議、改造實施情況等,應由所在鎮函告區“三舊”辦,并提供有關法律文書或證明文件,再由區“三舊”辦通過省“三舊”改造項目監管系統辦理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應當將已納入“三舊”改造數據庫的地塊信息(如圖斑編號、用地面積、坐落位置等)在區政府網站主動公開。“三舊”用地或改造方案經批準后,應在項目現場、區政府網站和市級以上報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涉及土地征收的,區國土資源分局在批復文件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并進行公證,公告應當載明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內容、公告的有效期限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等事項。
第七十五條 舊村莊改造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現狀、權屬等調查結果應當在本村居范圍內進行公示(不少于7日)。
改造意愿、改造意向方案、改造方案、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集體資產處分的事項等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表決,其中:涉及集體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的,應當經90%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戶代表簽名同意;涉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益的,應當取得改造范圍內所有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相關權益人的一致同意。有關表決事項和表決結果應當在本村居范圍內進行公示(不少于7日),并由所在鎮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和有關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確認。
第七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通過“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選擇合作方時,應將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基本情況以及通過表決和公示的補償安置方案等列入招標文件或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
第七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實施“三舊”改造的,參照本辦法中舊村莊改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各鎮應對“三舊”改造涉及的相關手續和材料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防止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對于“三舊”改造涉及的重大事項,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七十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各鎮“三舊”改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三舊”改造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八十條 各鎮、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三舊”改造實施和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一條 “三舊”改造主體如有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三舊”改造過程中,因實施改造對改造范圍內土地、地上建筑物的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等合法權利人/權益人的相關權利/權益產生影響的,或者改造主體與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權利人/權益人產生爭議的,均由爭議各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有關爭議方可通過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解決。舊村莊改造中涉及的有關爭議及征收、拆遷等事項,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由區“三舊”辦負責解釋。
附件:1.惠陽區“三舊”工作流程
2.入庫申請范本及材料清單
3.“三舊”改造項目認定材料清單
4.舊村莊改造配套文件
5.監管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