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更好地落實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通知》(惠府[2015]14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本區初創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首次申請時,以當時實際吸納就業人數申請、核發補貼;后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凈增用工人數申請、核發補貼)。
以上的初創企業指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小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二、補貼標準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申請資料
1、填寫《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審批表》一式三份和《初創企業招用人員花名冊》二份;
2、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
3、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
4、招用人員的勞動合同、《就業失業登記證》(即《就業創業證》)和《社會保障卡》(無《社會保障卡》的人員免提供);
5、稅務(或社保)部門出具的初創企業最近3個月為相關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憑證及明細表(名單);
6、初創企業為小微型企業的,需提交由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7、銀行賬號復印件。
以上第2至6項材料查原件交復印件各一份。
四、申領程序
申請企業應是我區政府直屬單位主辦的用人單位和其他按規定已在我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辦理招用人員登記(用工備案)的用人單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每年申請一次補貼,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
企業將申請材料送企業所在地基層人社所進行初審。人社所初審完畢后將所有申請資料交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批,人社局審批后交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予以發放的,由區人社局將款項劃撥至企業賬戶。
五、其它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