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6—011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土地成本
補償標準及土地收益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陽府辦〔2016〕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土地成本補償標準及土地收益使用暫行辦法》業經四屆7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8日
惠州市惠陽區土地成本補償標準及土地收益使用暫行辦法
為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動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妥善處理土地歷史遺留問題,有效盤活現有土地資源,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和《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土地成本補償
(一)補償類型及標準。
第一類:統征地,主要是指上世紀九十年代的政府征地,地方政府根據用地需求,對農村集體土地實行連片預征,分期上報批準使用,并對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該類土地按我區征地補償標準劃分區域分兩類進行補償。淡水、秋長、三和街道轄區范圍的土地統一按14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沙田、新圩、鎮隆、永湖、良井、平潭鎮轄區范圍的土地統一按13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
第二類:批次建設用地,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和《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7年7月1日前的征地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按《惠州市惠陽區征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工作方案》(惠陽府辦〔2015〕38號)辦理。
第三類:儲備土地,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準權限范圍內,通過收回、收購、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該類土地以實際收儲成本計算,補償款屬區財政支付的,成本繳回區財政,補償款屬各鎮(含街道,下同)支付的,則成本撥回各鎮。
第四類:盤整收回土地,是指由區政府委托區土地儲備中心或各鎮依法收回的建設用地。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已取得合法土地權屬的出讓用地。按照《關于土地盤整補償標準的通知》(惠市國土資〔2011〕19號)核定補償標準。或者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文件精神,以土地評估方式制訂補償標準,報區政府審定后實施。
二是政府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關于土地盤整補償標準的通知》(惠市國土資〔2011〕19號)核定的出讓土地的補償標準60%進行補償。
三是已供未繳清出讓金等規費的出讓用地。該類土地原則按成本核算方式進行補償;原用地單位無法提供成本核算資料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成本核算的,按如下方式補償:淡水、秋長、三和街道轄區范圍的土地統一按12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沙田、新圩、鎮隆、永湖、良井、平潭鎮轄區范圍的土地統一按11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
第五類:征地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解決生產、生活的建設用地。征地留用地的成本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等省、市有關的政策法規進行核算。
第六類:其他類型土地。如經營性用地改變用途、延長使用期限、提高容積率及“三舊”改造項目協議出讓的土地,該類用地無需成本補償。
(二)補償對象。
第一類土地的補償對象:由鎮自籌資金征收的,補償款給回鎮;由鎮以外單位墊付資金驗收的,補償款由各鎮依法按程序與土地使用權人及其利益關系人進行結算。地上物的補償對象為地上物權益人。
第二類土地的補償對象:土地的補償對象為村集體組織。地上物的補償對象為地上物權益人。
第三類土地的補償對象:村委、村民小組及其利益關系人。
第四類土地的補償對象:土地使用權人及其利益關系人。
第五類土地的補償對象:土地的補償對象為村集體組織,地上物的補償對象為地上物權益人。
(三)土地成本補償方法及實施單位。
第一類土地的成本補償由各鎮組織申報補償預算方案,待區政府批準后由各鎮組織實施。費用先由各鎮自籌解決,待土地掛牌出讓后統一結算。
第二類土地的成本補償由區財政撥付資金。屬未征批次用地的,由各鎮、區征地服務中心組織申報補償預算方案,待區政府批準后,由各鎮實施。屬2007年7月1日前征地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由各鎮組織申報征地結算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征地服務中心會同各鎮完善征地手續。
第三類土地的成本補償由區財政撥付資金或各鎮自籌資金,根據職能劃分由區土地儲備中心或各鎮負責實施。
第四類土地的成本補償由區財政撥付資金或各鎮自籌資金,根據職能劃分由區盤整辦、區土地儲備中心、各鎮負責實施。
第五類土地的成本補償由區財政撥付資金,根據職能劃分由區土地儲備中心、區征地服務中心、各鎮負責實施。
(四)地上附著物清場問題。
1.地上附著物清場按《惠州市惠陽區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16〕20號)執行。
2.統征地、屬區政府委托各鎮盤整收回且資金自行籌集的土地,由各鎮擬定清場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費用由各鎮自籌解決,納入土地成本,待土地掛牌出讓后統一結算。
3.屬區政府委托各鎮盤整收回但資金由區財政支付的土地,由各鎮擬定清場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地上附著物清場相關費用由區財政撥付。
4.屬區盤整辦或區土地儲備中心盤整收回的土地,由各鎮擬定清場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地上附著物清場相關費用由區財政撥付。
土地出讓時,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擬出讓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已完成,具備動工開發必須的條件。
二、土地收益的分配及使用
(一)土地純收益的分配。
土地出讓后收取的地價款,除用于支付土地成本、清場補償和繳交有關稅費后(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及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上交省土地有償使用費、林地使用費等),所得收益為土地純收益。純收益剔除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下稱“三金”)等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各項資金后再分配使用。
第一類:統征地,淡水、秋長街道土地純收益的10%安排給土地所在街道使用,9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其他鎮(不含淡水、秋長街道)新供地為工業用途的,土地純收益全額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新供地為商業、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純收益的30%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7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
第二類:批次建設用地,淡水、秋長街道土地純收益的10%安排給土地所在街道使用,9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其他鎮(不含淡水、秋長街道)新供地為工業用途的,土地純收益全額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新供地為商業、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純收益的30%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7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
第三、四類:儲備土地、盤整收回土地的純收益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屬于委托土地所在鎮自籌資金收回的用地,新供地用途為工業用途的,土地純收益全額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新供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純收益的60%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4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
2.屬于委托土地所在鎮盤整收回由區財政撥付資金的用地,新供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土地純收益50%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5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新供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土地純收益的30%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7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
3.屬于區盤整辦、區土地儲備中心盤整收回的土地,土地純收益全部由區財政統籌使用。
第五類:征地留用地,屬政府收回的,按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土地純收益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屬村企合作掛牌出讓的,土地純收益剔除“三金”后全額返還給村集體。
第六類:其他類型土地,淡水、秋長街道土地純收益的3%安排給土地所在街道使用,97%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其他鎮(不含淡水、秋長街道)土地純收益的20%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80%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屬于區統籌土地規模指標的用地,土地純收益的5%安排給土地所在鎮使用,95%由區財政統籌使用。
涉及政府重點項目的土地純收益分配,由區政府與相關鎮另行商定。
(二)土地純收益的撥付。
按規定應安排各鎮使用的土地純收益,在區財政收取土地價款及給相關用地戶辦妥有關用地手續,以及各鎮制訂使用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區財政局按應撥付數額的70%撥付,其余30%待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考評為合格以上等次后撥付。
(三)土地純收益的使用。
土地純收益由區財政和各鎮建立專門臺賬進行管理,并嚴格按以下范圍使用: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相關費用等。
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三、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一)撥付征地和拆遷補償款、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其它支出等一律要轉賬支付,不能用現金支付,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及相關撥款程序執行。
(二)土地純收益資金的使用,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三)對違反規定,超出范圍使用土地純收益資金、未按相關程序撥付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四、執行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