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09〕240號
印發惠州市惠陽區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業經三屆5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民政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惠州市惠陽區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我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及《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二條 區政府、區民政部門職責:
(一)組織調查研究,擬定惠陽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規劃和具體實施步驟,組織、落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指導、督促、檢查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負責管理本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四)負責制定年度保障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負責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計匯總檔案管理;
(六)負責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七)區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標準的確定。
第三條 區財政部門職責:
(一)配合區民政局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具體的保障標準及實施辦法;
(二)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情況,及時向區人民政府進行報告;
(三)對區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資金的預算情況進行審核,按用款計劃及時撥付;
(四)審查區民政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按規定匯總上報;
(五)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一)按照區民政局和財政局制定的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生活困難情況進行審核;
(三)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實施每年至少復核一次;
(四)依法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本轄區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調查復核及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第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一)根據居(村)民的申請,組織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二)張榜公布低保對象名單;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負責本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復核。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 為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實行城鄉統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本區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予以確定,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隨本區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變化適時調整。
第七條 保障對象范圍:凡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住滿一年以上的居民,其家庭成員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區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條 申請低保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凡本區戶籍人口,提供常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單位證明,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二)個人申請書,向戶口所在村(社區)居委會申請。按《惠陽區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和《惠陽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進行調查和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由村(社區)調查員入戶調查填寫。
(三)六類人員證明材料: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以下簡稱“三無”人員);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類別的一、二級人員;
3.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經醫療機構或相關權威部門證明完全喪失或絕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員,以及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艾滋病等嚴重疾病的家庭成員;
4.子女尚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單親家庭;
5.家庭中65周歲以上老年人;
6.家庭中正在就讀大學(大專)、高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的學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類成人教育學校的學生)。
(四)六類人員按不同類型進行分類施保;
(五)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六)戶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員,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七)家庭財產(收入)申報說明及承諾書,戶主及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鎮(含街道辦、經濟開發區,下同)的或家庭成員雖然戶籍在一起、不在同一家居住的,沒有共同生活的,應當提供現居住地鎮出具的居住證明。
(八)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在家務農由村(社區)出具年總收入證明,外出務工由其本人所在單位出具月均收入證明。
第九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的,由各鎮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各鎮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申請人提出異議的,鎮政府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鎮政府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查詢申請人的家庭財產時,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向鎮政府提供查詢委托書及其他查詢所需材料。申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接受調查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二條 各鎮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后,應當將調查核實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各鎮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報區民政局審批后,向申請人發放《惠陽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并于發放《低保證》的次月開始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證》的有效期為1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鎮政府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各鎮向申請人發放《低保證》。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第十三條 各鎮在審查及異議核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申請不予批準,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區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
(三)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享受高檔消費項目或購買高檔消費品的;
(四)持有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金額超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的;
(五)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棄、轉移個人或家庭財產的;
(六)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自建樓房未滿5年,或者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自建樓房已滿5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本區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的;
(七)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高檔消費項目和高檔消費品的標準由區民政部門會同區統計部門另行制定,經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低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查實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該低保人員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在獲得批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有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勞動,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培訓,或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兩次推薦就業而拒絕的;
(三)連續兩次或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鎮政府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的;
(四)在外地連續居住超過3個月,未向戶籍所在地鎮報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鎮按照前款規定停止低保人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當事人在6個月內無特殊生活困難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低保人員需要延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鎮政府提交續期申請。各鎮應當根據區民政部門的委托,對低保人員的申請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獲得批準的,連續計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章 收入計算
第十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計算標準,為申請當月前連續6個月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數除以家庭成員數。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及其相關的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
(二)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三)因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和市、區規定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一次性安置費;
(四)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五)離退休養老金;
(六)儲蓄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給付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九)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十)自謀職業收入;
(十一)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實物收入按市場價計算。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慰問金和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傷殘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殘疾人補助;
(四)義務兵的退伍安置費;
(五)職工因工負傷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及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金;
(七)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
(八)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金;
(九)參加公益性崗位獲得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為1年,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次月起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全額享受保障待遇和差額享受保障待遇。
經批準獲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下列規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區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本區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享受。
第二十一條 低保人員達到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就業上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上的,停止享受保障待遇;高于1倍以上不足2倍的,在6個月內仍按原標準享受保障待遇,仍可享受教育、醫療、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第六章 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村(社區)委會收到書面申請,2個工作日內應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戶籍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請低保時,由實際居住地居(村)委會負責入戶調查),按《申請低保救助流程圖》程序進行,由居(村)委填寫《惠陽區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收入調查表》。經居(村)委會“低保民主評議小組”討論,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將所有相關申請材料上報鎮政府進行審核。各鎮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其它形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況逐戶進行核實,簽署調查核實意見,并通知居(村)委會張榜公布擬納入低保的家庭基本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在3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報區民政局審批。由各鎮社會事務辦工作人員到指定銀行為低保戶辦理銀行存折,由區財政局負責將低保資金劃入區民政局低保專戶后,區民政局再下撥到各鎮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章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二十三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納入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支出項目。
第二十四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編制預算的規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財政預算。
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
第二十六條 各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發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七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區民政部門每年會同財政部門,對全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區審計部門對全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區民政部門、各鎮應當公開低保政策、辦理程序、辦理結果,并建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低保戶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同時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低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鎮停止發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由區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回騙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嚴重的,處以騙取金額1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低保人員家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不及時向鎮政府進行報告的;
(三)假冒低保人員,騙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低保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1年內無特殊生活困難提出申請的,鎮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低保人員的家庭成員或其家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未向鎮政府申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變更的,由區民政部門做出調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并責令其退回多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關金融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門移送金融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國土、房產、車輛管理、工商、出租屋管理、稅務等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門移送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各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初審和審批的;
(二)為低保人員出具虛假證明及材料的;
(三)擅自改變低保對象保障標準的;
(四)與他人串通,偽造材料,冒領、多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凍結、扣壓、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各鎮未履行本辦法第三章第八、九、十條規定職責對低保人員實施監督管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鎮政府委托的社區社會服務機構或居民自治組織在履行職責中有本辦法第九章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由各鎮依照委托協議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不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批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以及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
第三十九條 原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惠州市惠陽區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05〕220號)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