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2009〕73號
印發惠州市惠陽區重大工程項目
全程跟蹤審計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重大工程項目全程跟蹤審計操作辦法》業經三屆4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惠陽區重大工程項目
全程跟蹤審計操作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區重大工程預防腐敗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惠陽區重大工程預防腐敗體系操作規程》(惠陽委辦發〔2003〕85號)有關要求,根據《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第二十三條“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工程項目全程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惠陽區重大工程預防腐敗體系操作規程》的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對重大工程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以及竣工決算階段進行的全程審計監督。
第三條 全程跟蹤審計項目計劃由區政府確定,同時通知財政部門,由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應確定1至2個重大工程項目實施全程跟蹤審計。全程跟蹤審計項目從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社會及群眾較為關注的本區國家建設項目中選擇確定。上年度已列入計劃,建設項目實施期跨年度的,作為“續審”項目,列入當年全程跟蹤審計項目計劃。
第四條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為主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與重大工程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五條 重大工程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批復、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建設單位編制的工程預算或工程量清單是否按照《惠陽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惠府〔1999〕33號)規定報財政部門審查。工程預算或工程量清單的審查由財政部門負責,審計部門以抽審等適當的方式參與審核。
(三)檢查建設規劃、用地批準及施工許可、項目設計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四)檢查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確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五)檢查建設項目法人注冊資金的來源及到位情況。
(六)檢查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對使用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重點檢查國債資金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范圍使用。
第六條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項目概算執行情況。檢查有無超概算和不按批準的概算購置自用固定資產,有否超規模建設或虛列工程成本等問題。工程實施過程中因設計變更等原因致使累計投資額超出批準概算總投資10%時,有否按規定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二)檢查有關制度建立、執行情況。建設單位有否建立現場質量監控體系和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按規定執行。建議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并監督其執行,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
(三)檢查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符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設項目的管理及竣工決算的需要。
(四)檢查建設資金是否??顚S谩S袩o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或者外借使用等問題。
第七條 重大工程項目竣工決算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建設工程投資真實性、合法性。
(二)檢查建設項目基建收入、結余資金。重點檢查建設期間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資結余資金分配比例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尾工工程。重點檢查建設單位預留建設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對工程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
第八條 在實施具體全程跟蹤審計監督時,審計機關可按規定和根據審查需要確定審計內容及審計方法。
第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全程跟蹤審計項目計劃,指定審計組組長、主審,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專業人員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
第十條 在實施具體全程跟蹤審計監督時,審計組負責收集審計證明材料。審計證明材料應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取得相關責任人的簽名或蓋章。審計人員對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證據,應當注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在實施全程跟蹤審計監督過程中,審計人員應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作出專業判斷,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在實施具體全程跟蹤審計監督時,審計組應按照“跟蹤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原則,針對發現的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出具書面分期報告。為區別于審計終了時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全程跟蹤審計分期報告采取向被審計單位送達《重大工程項目全程跟蹤審計意見單》的形式。
第十三條 對于跨年度的全程跟蹤審計項目,年度終了,審計組應向審計機關出具年度全程跟蹤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審計組成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工程進展情況及相關技術問題,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五條 審計組有權參加被審計單位討論項目重大事項的有關會議,及時了解、掌握項目的有關情況,提出審計意見,并且做好會議記錄。被審計單位應當通知審計組參加。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依法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遇有重大設計變更或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事項發生,建設單位應通知審計人員參加有關會議,了解有關處理方案。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區屬重大工程項目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在向審計機關報送項目工程結算前,必須按照《惠陽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惠府〔1999〕33號)規定,先辦理工程竣工決算手續。建設主管單位在審核定案書發出前,將有關結算資料及上述審核定案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后,區工程預結算審核中心應按照《惠州市惠陽區區屬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規定,根據審計意見對有關結算進行調整后,出具審核定案書作為甲乙雙方結算的依據。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向區重大工程預防腐敗工作聯席會議報告重大工程項目全程跟蹤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 全程跟蹤審計結果作為評審“陽光工程”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本辦法作為《惠陽區重大工程預防腐敗體系操作規程》配套文件之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