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2009〕8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三屆5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惠陽區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把惠州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綜合改革試點區,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決定》、《村莊整治技術規范》、《惠州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和《惠州市村莊規劃編制技術導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村莊規劃、建設、用地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不包括中心城區和各鎮規劃區內的村莊)。
本辦法所稱村莊規劃區,是指村莊建成區和因村莊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規劃區在村莊總體規劃中劃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用房的用地。
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多戶聯建、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同時應當符合《惠陽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鎮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
第四條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村莊規劃建設試點工作,總結和推廣建設經驗;指導、督促、協調各鎮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培訓。
第五條 區土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用地管理工作;各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與用地協調工作。
第二章 村莊規劃的制定與審批
第六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50戶(含50戶)以上村莊都必須編制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由各鎮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村莊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為5至10年,村莊建設規劃應當根據今后村莊的建設發展需要,由各鎮及時組織修編。
第八條 各鎮負責本轄區內村莊規劃建設具體工作,居住戶數50戶(含50戶)以上集中居住點的規劃方案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
第十條 村莊建設規劃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編制。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對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進行合理布局,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對集中、設施配套的村莊。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明確劃定水源、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區等區域范圍。
第十二條 在鐵路、公路、河道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物邊緣與鐵路路基外緣、公路邊溝外緣、河道堤岸邊緣的間距應滿足國家規范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告,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四條 村莊建設規劃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各鎮審查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建設規劃經批準后,由各鎮公布并監督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或變更,以確保規劃連續性和嚴肅性。
第十五條 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各鎮可以對村莊建設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莊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村莊規劃建設的實施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村莊建設規劃堅持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市規定的標準,嚴禁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和改變建筑使用用途。
第十八條 村民在村莊規劃區范圍內建住宅及附屬用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村民建設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后給予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所在鎮人民政府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核準,報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臨時建(構)筑物,須經所在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臨時建(構)筑物應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如國家或集體需要用地的,必須在規劃期限內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發證單位按規劃要求審查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土地主管部門和各鎮受理村莊建設項目,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各鎮依法對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符合規劃。
第四章 村莊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弄虛作假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法轉讓、買賣《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由各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五條 各鎮要完善執法巡查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村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規劃效能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用地等行為,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要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審批的建設項目,其批準文件一律無效,由原批準部門或上一級主管部門予以撤銷,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原批準機關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機關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應符合現行的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