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聽取當事人意見通知書送達公告
張阮琪(公民身份號碼44************4867):
申請人周顯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于2025年8月10日作出的惠陽公(古屋)行罰決字〔2025〕3208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395號)。
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395號)。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2號惠陽區司法局一樓行政復議窗口,郵編:516211,電話:0752-3827216)領取《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395號)。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