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公告
劉文輝(公民身份號碼44************2615):
申請人藍小梅不服被申請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惠陽公(秋長)不罰決字(2025)316156號],請求確認違法,于2025年6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因你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你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經審查,本府于2025年8月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33號)。
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33號)。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2號惠陽區司法局一樓行政復議窗口,郵編:516211,電話:0752-3827216)領取《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33號)。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