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公民身份號碼51************7318):
申請人陳詒傳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惠陽公(古井)行罰決字〔2025〕3162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經初步審查,本府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32號)。
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方送達上述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32號)。請你方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2號惠陽區司法局5樓行政復議與應訴股,郵編:516211,電話:0752-3827216)領取《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32號)。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