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公告
申請人陳積康(公民身份號碼43************0035):
你不服被申請人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是否立案未依法告知,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本府依法于2025年1月17日受理。經審查,本府于2025年3月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1號)。
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1號)。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2號惠陽區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股,郵編:516211,電話:0752-3827216)領取《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1號)。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