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胡中堂(公民身份號碼41************7318):
你以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為被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413031909115340),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經審查,本府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4〕465號)。
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4〕465號)。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2號惠陽區司法局5樓行政復議與應訴股,郵編:516211,電話:0752-3827216)領取《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4〕465號)。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