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函〔2024〕24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惠陽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衛生健康局反饋。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3日
惠州市惠陽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2.2 領導小組辦公室
2.3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2.4 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2.5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
3 應急準備
3.1 完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體系
3.2 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自身應急能力建設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響應啟動
4.3 現場處置
4.4 社會動員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5.2 資金保障
5.3 物資保障
5.4 機構保障
5.5 交通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制度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6.2 宣教培訓
6.3 責任與獎懲
7 附則
8 附件
8.1 特別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Ⅰ級)
8.2 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Ⅱ級)
8.3 較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Ⅲ級)
8.4 一般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Ⅳ級)
8.5 惠州市惠陽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置流程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完善我區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三類突發事件,不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同)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高效、科學、有序地救治傷病員和處置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特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惠陽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惠陽區內突發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惠州市惠陽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加強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應急響應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堅持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學處置。堅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能力,提高應急裝備和技術水平;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置科學化水平。
(4)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確保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5)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建設,做好人、財、物、技術等各項準備;開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技術培訓和實戰演練,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2 組織體系
2.1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根據需要成立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區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原則上由區衛生健康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相關突發事件區級牽頭處置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區衛生健康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在發生重大及以上醫療衛生救援事件時,可由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區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副組長及成員構成。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委統戰部(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區臺港澳事務局)、區委外辦,區衛生健康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投資促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管理局、區醫療保障局,惠陽區武警中隊,區紅十字會,事發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1)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醫療衛生力量和資源,組建衛生應急專業隊伍,發生突發事件時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組織專家對傷病員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指導各鎮政府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區委宣傳部:指導并配合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媒體報道、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并督促做好輿情信息監測收集、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
(3)區委統戰部:負責指導、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具有特殊風俗習慣的少數民族死亡人員的喪葬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處置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所引起的涉港澳臺等相關事宜。
(4)區委外辦:負責協助處置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所引起的對外交涉事項。
(5)區發展改革局:根據需要,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6)區科技投資促進局:負責將相關技術領域納入區科技創新扶持方向,鼓勵并支持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相關技術、設備、器械、藥物等的研發。
(7)區公安分局:根據需要,采取措施保護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及有關設施、人員。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車輛優先進出事件現場,確保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8)區民政局:配合做好現場遇難者遺體的處置工作。
(9)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區級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及生產、儲備、調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必要經費,監督相關經費使用情況。
(10)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公職人員,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撫恤待遇,其他屬于符合工傷保險范圍的人員,依法保障其工傷保險待遇。
(11)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安排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的道路、水路緊急運輸。協調民用航空器緊急運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病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
(12)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醫療衛生救援物資領域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價格違法行為。
(13)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通報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14)區醫療保障局:負責做好突發事件導致的傷病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和救助工作。
(15)惠陽區武警中隊:負責協調武警部隊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16)區紅十字會:積極動員志愿者隊伍參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所需要的物資和技術支持。
(17)事發鎮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籌組織落實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做好傷亡者家屬的醫療保障等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協助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相關工作。
2.2 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衛生健康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決定和部署,指揮、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事發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醫療衛生救援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方案;辦理領導小組文件,起草工作簡報及組織發布應急救援信息;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鎮政府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鎮政府處要參照領導小組設立相應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具體負責落實本轄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各項工作。
2.4 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區衛生健康局成立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專家組,及時完善醫療應急工作專家組及各專業救援隊伍名單,為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領導小組統一調度下,承擔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任務。
2.4.1 區120急救指揮中心:負責受理院前急救事件,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現場的傷亡及救援情況。負責組織、調度全區各網絡醫院、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參加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落實傷病員轉運,負責動態收集掌握傷病員院前救治情況信息等工作。
2.4.2 醫療機構:制定并落實院內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能力。按照指令,派出緊急醫療救援隊伍赴現場參加救援工作,及時調配醫療力量,全力收治現場分流的傷病員。動態報告傷病員診療情況。
2.4.3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落實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開展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監測和綜合性殺滅措施,負責突發事件現場和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的公共衛生危害因素監測、評估、消毒及衛生處理等工作。
2.4.4 區衛生監督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等衛生監督檢查,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采取封閉等控制措施;指導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預防傳染病等公共衛生危害的措施。
2.4.5 區衛生健康促進中心:依托互聯網、電視電臺、報刊、宣傳欄等宣傳陣地,對突發事件區域群眾進行自救和互救知識宣傳教育。
2.4.6 區慢性病防治站(心理康復醫院):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精神衛生緊急救援,加強對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機干預。
2.5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
根據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需要,經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成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指揮組長由衛生健康局領導擔任,成員主要包括衛生健康局、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和區直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單位負責人。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接受同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領導(國家、省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已成立專項領導小組介入處置的,同時接受上級專項領導小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可根據實際需要,選設綜合協調、醫療救治、疾病防控、衛生監督、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小組,組織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5.1 綜合協調小組:協調各小組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匯總、上報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溝通協調,確保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2.5.2 醫療救治小組:組織醫療機構開展現場救護,轉運現場傷病員;組織專家會診,落實救治工作;調配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統計傷病員救治情況。
2.5.3 疾病防控小組:組織疾控中心開展疾病監測和突發事件的衛生學調查、評價;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并組織實施。
2.5.4 衛生監督小組:組織衛生監督所開展監督檢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預防突發急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等次生或衍生災害。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5.5 心理危機干預小組:組織區慢性病防治站(心理康復醫院)對突發事件傷員、罹難者親屬和參與救援人員進行心理疏導與心理危機干預,減少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心理創傷。
3 應急準備
3.1 完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體系
3.1.1 完善120急救指揮中心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調度制度和程序,優化急救調度信息系統,縮短院前急救半徑。
3.1.2 全區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組建衛生應急隊伍,并按標準配備裝備和設備。依托區級綜合醫院,打造門類齊全、響應快速、能力過硬的區級規范化緊急醫學救援隊伍。
3.1.3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針對各類災害事故現場衛生救援的特點和需要,組建相關衛生救援隊伍。同時,配合省、市做好生物恐怖襲擊、化學事故、核輻射事故等現場衛生救援工作。
3.1.4 區衛生監督所、衛生健康促進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應急預案,充分做好應對各類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準備工作。
3.1.5 區衛生健康局按照“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和職責分工,組建相關的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全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和能力建設,在市、領導小組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落實全區醫療衛生救援各項工作。
3.2 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自身應急能力建設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的穩定,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制定完善應急裝備、藥品、急救設備等物資管理制度,做好倉儲、培訓、技術管理及維護保養等工作,確保應急需要。各醫療衛生救援隊要建立快速聯絡、集結機制,確保召之即來,迅速到位。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1.1 區衛生健康局接到發生突發事件通報后,要立即組織專家組對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及危害程度進行評估。
4.1.2 區120急救指揮中心接到呼救電話或110、119的通報后,要初步了解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經判斷屬于相應級別的醫療衛生救援事件的,應立即向區衛生健康局報告。
4.1.3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或接到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時,應根據事件等級,按規定時限、形式、流程將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局報告。承擔傷員救治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區衛生健康局報告傷病員醫療救治等情況,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
4.1.4 區衛生健康局接到各級各類衛生健康機構報告或各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于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指示、通報后,要根據事件等級,按規定時限、形式、流程將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局報告。
4.1.5 區衛生健康局接到報告后,根據事件等級,按規定時限、形式、流程向區委區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局報告。區衛生健康局接到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于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指示或通報后,根據事件等級,按規定時限、形式、流程向市衛生健康局報告。
相關信息報告要求,如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4.2 響應啟動
區衛生健康局接到突發事件發生的報告或通報,凡屬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啟動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或傷亡人數達到相應級別的突發事件,根據實際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件或較大事件,國家、省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已成立專項領導小組介入處置的,領導小組在上級專項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一般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分別由區衛生健康局指揮、組織開展,必要時可請求上級衛生健康部門支援。
(1)Ⅰ、Ⅱ、Ⅲ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啟動Ⅰ、Ⅱ、Ⅲ級應急響應后,領導小組在國家、省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協調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
(2)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影響、人員傷亡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區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提議,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4.3 現場處置
4.3.1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
(1)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實際,確定參與響應行動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迅速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組織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原則上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負責組織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組接受同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領導(國家、省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已成立專項領導小組介入處置的,同時接受上級專項領導小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在現場指揮組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前,現場醫療救援的指揮工作由首先到達現場的最高職稱醫師負責,或由現場指揮組指定1名現場臨時負責人。區衛生健康局領導到達現場后,由區衛生健康局擔任臨時指揮組長。現場醫療衛生救援隊伍人員必須堅決服從現場臨時負責人或現場指揮組長的指揮。
4.3.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調度
(1)區120急救指揮中心接到救援呼救電話后,立即調度就近的急救網絡醫院派出救援隊伍及車輛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援,并隨時向現場指揮組及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2)一般(Ⅳ級)以上級別應急響應時,區衛生健康局應立即通知有關醫療衛生救援專業隊伍在醫院(或指定地點)集結待命。
(3)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指揮組根據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需要,調派緊急醫學救援隊伍、有關專家、車輛和裝備趕赴現場增援。
(4)需要調度其他部門應急隊伍配合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協調調度,或由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指揮組提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協調調度。
(5)立即通知相關救治醫院開啟傷病員救治綠色通道和組織力量做好各項應急救治工作。
(6)立即和市中心血站進行對接,做好應急用血準備。
4.3.3 處置措施
4.3.3.1現場搶救
(1)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救援工作,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在實施救援的過程中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人身安全。
(2)根據救援需要設立現場醫療救護站,立即進行檢傷分類,對不同級別傷病員分區、分級進行處理。
(3)以“先救命、后治傷,先重后輕、先急后緩”為原則,立即救治傷病員。
(4)合理組織分流傷病員。經現場處置后,危重癥和重癥傷病員迅速安排救護車轉運;輕癥傷病員數量較多時,由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向區政府或有關部門申請調用公共交通工具,集體轉送醫院治療。
(5)區公安分局負責落實對救援現場進行圍閉管理,保障現場救援秩序。負責立即采取緊急交通管制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救援轉送傷病員應急車道通暢,必要時安排警車開路。
(6)提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安排消防救援、水務、電力、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協助保障救援現場環境安全。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7)事發鎮政府組織做好醫療衛生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8)統計傷病員傷情及去向,并追蹤后送救治情況。
4.3.3.2轉送傷員
(1)當現場處于危險環境或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科學轉運、合理分流傷病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2)轉送傷病員車輛的隨行醫務人員要及時通知后送醫院做好接收傷病員的準備,做好無縫銜接。
(3)區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迅速組織專家組參與重傷員的救治工作。
(4)區公安分局負責核實傷病員身份信息并通報區衛生健康局和有關醫療機構,做好救治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維護工作。
(5)接收傷病員的醫療機構要及時向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匯報救治動態情況。
4.3.3.3疾病防控和衛生監督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健康局要根據防病工作的需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的專業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衛生學調查和評價、標本采集和檢測、衛生執法監督,以及相關信息收集、統計等工作,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4.4 社會動員
事發地鎮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鎮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5 信息發布
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在區委區政府和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處置工作。
4.6 應急終止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結束,傷病員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要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隊伍的戰斗力。
5.2 資金保障
(1)區財政局負責協助職能部門保障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指導部門將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2)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區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3)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責任單位應向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單位應負責督促落實。
(4)社會安全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單位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單位應負責督促落實。區財政局可根據有關政策或區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5)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3 物資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廣東省衛生健康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方案(試行)》(粵衛函〔2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按照不低于30天滿負荷運轉的使用量儲備相應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個人防護用品等物資。
5.4 機構保障
建設覆蓋全區、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應迅速、救治有效的醫療體系和急救網絡。持續完善“120”急救網絡;區直綜合醫院及各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加強急診急救能力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
5.5 交通保障
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應急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區公安分局、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單位,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病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6 信息保障
區衛生信息統計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基礎上,不斷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技術人員、大型醫療設備、醫療救治能力等衛生資源數據庫,建立健全統一的省、市、區、鎮醫療衛生信息系統、信息交換平臺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在醫療機構、急救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急救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7 制度保障
各有關單位要定期對員工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知識培訓,建立標準化培訓制度、例會制度、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檢查、維護制度、演練制度等,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6.2 宣教培訓
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廣播電視、新聞媒體、文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加大對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6.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是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120急救指揮中心、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專業醫療救治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以及根據需要可調用的相關機構,駐惠部隊衛生機構等。
7.2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7.3 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7.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 附件
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級標準
8.1 特別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
(2)跨省(區)、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8.2 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事件。
(2)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8.3 較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8.4 一般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事件。
8.5 惠州市惠陽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置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