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海事局、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編制了規范性文件《廣東省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粵交〔2025〕8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文件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編制的原因是什么?
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兩新”工作決策部署的實際行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號)要求,更好實施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動新一輪老舊營運船舶更新換代和船舶運力結構調整,2024年8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交規劃發〔2024〕95號),明確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和2025年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有關工作要求,結合廣東實際,對有關條款進一步細化,使《實施細則》更切合廣東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實施細則》共三十三條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條明確《實施細則》編制依據和目的。
第二條明確《實施細則》適用范圍。
第三條明確營運船舶的定義。
第四條明確補貼資金的來源及其用途。
第五條明確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拆解補貼的申請條件。
第六條明確提前報廢拆解并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營運船舶補貼的申請條件。
第七條明確新建新能源船舶補貼的申請條件。
第八條明確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及補貼金額的計算方法。
第九條明確不滿足新能源船舶要求的新建雙燃料船舶補貼資金的申請要求。
第十條明確項目補貼不得重復申報和不得申報的情形。
第十一條明確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流程及要求。
第十二條明確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審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申請的要求。
第十三條明確線上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人提交紙質資料要求。
第十四條明確地級以上市編制申請文件,及報省級部門的要求。
第十五條明確省級部門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的要求。
第十六條明確省發展改革委下發國家下達項目清單的要求。
第十七條明確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拆解但未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的,不予補貼。
第十八條明確船舶拆解廠的資格條件及其出具的拆解完工報告要求。
第十九條明確船舶拆解的開工申請要求。
第二十條明確老舊船舶報廢拆解的現場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明確船舶拆解廠的拆解作業要求及檔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明確國債資金省級下達和地市撥付要求。
第二十三條明確老舊船舶拆解完工后補充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明確補貼申請表資金審核要求。
第二十五條明確補貼資金撥付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六條明確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的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檔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明確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海事機構、船檢機構的指導監督職責要求。
第二十八條明確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老舊船舶報廢更新的政策宣傳、現場監管及進度報送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明確省級相關部門的抽查及監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明確騙取補貼資金的罰則。
第三十一條明確未按承諾完成船舶報廢更新的申請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明確細則的解釋部門。
第三十三條明確細則實施的起止日期。
三、《實施細則》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一)明確補貼對象及范圍
《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的補貼對象為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的老舊營運船舶提前報廢拆解、提前報廢拆解并新建燃油動力船舶、新建新能源船舶的廣東籍船舶所有人。新建船舶應符合運輸市場準入要求的沿海或內河運輸的機動船舶。第三條規定的補貼范圍為取得船舶營運證書的國內沿海或內河船舶,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鄉、鎮客運的渡船。
(二)明確補貼申請條件
結合廣東實際,細化廣東省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的申請補貼條件,明確老舊船舶應在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拆船現場監管程序拆解完畢,并辦理完成船舶所有權注銷手續;新建船舶應在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第五條規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拆解補貼的申請條件。第六條規定提前報廢拆解并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營運船舶補貼的申請條件。第七條規定新建新能源船舶補貼的申請條件。第九條規定不滿足第七條要求的新建雙燃料船舶,按照第六條要求對應拆解老舊船舶后,對照新建燃油動力船舶補貼標準申領補貼。第十條規定新建營運客船(渡船)可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或水路油補統籌使用補助資金,二者不得重復申請。
(三)明確補貼標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法
第八條規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船舶類型、船齡和新建船舶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補貼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向下取整,分別明確老舊營運船舶提前報廢拆解、提前報廢拆解并新建燃油動力船舶、新建新能源船舶的補貼標準和計算方法。
(四)明確補貼申請審核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人應在細則實施期間向船籍港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報廢更新模塊”填報申請信息,上傳相關申請材料。第十二條規定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當地海事、船檢等部門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申請進行審核。第十三條規定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向船籍港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同時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系統填報資金申請資料。第十四條規定項目審核完成后,所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編制本地區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第十五條規定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復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后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同意后,省發展改革委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打捆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第十六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批復下達后,省發展改革委將批復下達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下發至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并抄送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審計廳,同時將有關信息推送至各地市。
(五)明確船舶拆解監管要求
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自行拆解老舊營運船舶,未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的,不予補貼。第十八條規定船舶拆解廠的資格條件及要求。第十九條規定老舊船舶報廢拆解申請人應通過“報廢更新模塊”線上申請拆解開工。新建船舶申請在船舶開工后,應通過“報廢更新模塊”線上報備新建船舶開工信息。第二十條規定船籍港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對老舊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個環節的現場監督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船舶拆解廠的船舶拆解作業和檔案管理要求。
(六)明確補貼資金發放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二條規定省財政廳下達國債資金、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撥付國債資金的要求。第二十三條規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拆解補貼申請人補充提交的申請資料要求。第二十四條規定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的補貼申請的審核要求。第二十五條規定地級以上市對補貼資金的撥付要求。第二十六條規定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對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檔案的管理要求。
(七)明確相關方監管責任及罰則
第二十七條規定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工作的職責。第二十八條規定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關于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工作的職責。第二十九條規定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補貼資金的監管要求。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未按承諾完成拆解或新建船舶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