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業經六屆15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現將新《管理辦法》有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出臺背景
2019年4月29日印發的《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惠陽府辦〔2019〕12號)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已屆滿失效。按照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經評估后,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形成了《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二)出臺依據
1.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
2.《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3.《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
二、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2024年8月9日-2024年9月7日通過“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公示欄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在2024-2025年期間多輪征求部門意見。對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有關單位、專家及社會公眾反饋修改意見10條,經溝通,其中采納9條,不采納1條。
三、目標任務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四、主要內容
新《管理辦法》共十三條。分別為總則、適用范圍和標準、征收標準和征收管理、配套費的使用和監管、附則等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1.強調項目性質。根據財政部規定,強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為政府性基金,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管理。
2.征收對象不變。為在惠陽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3.征收標準不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基建投資額的4%征收,明確本地區的征收標準。
4.征收部門不變。區自然資源局為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主體。
5.征收方式不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繳納。實行先繳費后發證的原則,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申報并按規定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6.明確減免范圍和程序。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更新變化或廢止的,以實施時的文件有效性為準),申請減免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對應的征收機構申請減免,可按規定減征或免征配套費。
7.明確其他減免及補繳情形。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規劃批準性質用途的,應重新核定并按補繳時的繳費標準補繳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查處后依法確認保留使用的,應依照一次性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8.明確退還范圍及程序。符合退還情形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向原征收機構申請退還已繳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9.規范資金管理。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范圍。
10.加強監督管理。原則上不變,各地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11.明確其他事項。為保證政策延續性,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歷史文件同步廢止等。
五、涉及范圍
凡在惠陽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執行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基建投資額的4%征收。基建投資額依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核定,每5年核定一次。未在參考造價中明確的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投資估算的建安費確定;若無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未明確建設項目建安費的,按建設單位提供的具有造價資質單位核定的建設項目概算的建安費確定。
七、關鍵詞詮釋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人民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向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城市建設費用。
基建投資額:核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計費依據,優先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確定,每5年核定一次;未明確的按經批準可研報告的建安費、造價資質單位核定的概算建安費依次確定。
先繳費后發證:惠陽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原則,建設單位或個人需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完成配套費的申報與繳納。
專款專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原則,各用款單位需將費用嚴格用于城市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公有房屋、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礎設施相關的建設、維護與管理支出。
八、利企惠民措施
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更新變化或廢止的,以實施時的文件有效性為準),可按規定減征或免征配套費。
九、前后政策差異
新《管理辦法》較原《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由于原《管理辦法》的第三條內容與第二條存在重復,刪減原《管理辦法》第三條內容,
(二)明確減免項目。原《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七條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財政部明確規定可減免的建設項目外不得減免”,但未明確哪些事項可予以減免。本次修訂在新《管理辦法》予以補充完善,便于實際征收過程中的明確界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學校、養老、托育、家政等用房可予以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明確退款的范圍和程序。原《管理辦法》未對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范圍和程序進行明確,新《管理辦法》結合從2019年實施以來實際征收過程中的情況予以補充完善。可退還的情形主要包括①符合減免政策規定的,②項目停止或注銷工規證的,③核算錯誤存在多繳等情形。
(四)將單獨印發《關于明確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作為附表納入新《管理辦法》。
十、特色亮點
1.計費依據科學且動態調整:按基建投資額4%征收,計費依據優先采用住建部門公布的分類造價標準,且每5年核定更新,未明確項目按可研報告、造價資質單位概算依次核定,兼顧統一性與靈活性。
2.繳費管理剛性且貼合市場:嚴格執行“先繳費后發證”原則,從流程上保障費用應收盡收;同時明確商品房配套費計入房價,禁止開發商額外加收,切實維護購房者權益,規范房地產市場收費行為。
3.減免政策精準且覆蓋全面:減免范圍緊扣民生保障,精準覆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學舍安全工程、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等民生項目,且兼容國家、省最新政策要求,政策時效性與民生導向突出。
4.特殊情形處置規范且閉環:對減免后改變用途、違建查處后保留使用的情形,明確按現行標準補繳費用;同時制定清晰的退費情形與流程,實現“征-減-補-退”全環節閉環管理,無監管空白。
5.部門協同高效且責任清晰:減免、監管環節明確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門的協同配合義務,征收與監管分屬自然資源局、財政局,責任邊界清晰,形成“征收-管理-使用-監督”的部門聯動機制,保障政策落地。
解讀單位: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廖通華
聯系方式:0752-3363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