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儲備糧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障我區糧食安全,結合上級新時期糧食儲備管理工作要求和區級儲備糧管理實際需要,我區對《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就修訂有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區級儲備糧是政府調節本區域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以及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應急物資。一直以來,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區農發行等根據《辦法》,嚴格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從儲備糧管理實踐來看,《辦法》總體上是可行的。但隨著國際國內外糧情變化、涉糧專項整治持續深入以及區級儲備糧管理模式全面深化改革,區級儲備糧管理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加強與上級管理辦法有效銜接。近年來,面對國內、國際新的糧食形勢,《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各級糧食管理法規、規章也相繼修訂后施行;另外,國家、省和市等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主管部門,也陸續出臺《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儲備糧倉儲管理、輪換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加強和規范儲備糧管理。對照新時期、新形勢下糧食和儲備管理要求,我區現行《辦法》部分內容已經滯后,不能與上級糧食和儲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效銜接,亟需參照上級有關管理制度作出修訂,調整完善相關內容。
(二)適應新時期糧食儲備管理要求。隨著國家對糧食安全愈發重視,不斷強化糧食儲備工作,市在2021年和2024年2次下達增儲任務,大幅核增我區常態化糧食儲備規模。我區落實新增儲備任務后,糧食儲備管理工作面臨更大壓力、更重責任、更高要求,對區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儲存、監管及財政資金等各方面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也需要根據上級新的管理規定作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不斷完善管理模式,提高區級儲備糧管理和運作效率,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
(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
(三)《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
(四)《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號)
(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倉規〔2021〕18號)
(六)《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標規〔2024〕183號)
(七)《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2021年修正)
(八)《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粵府令第291號)
(九)《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糧食和儲備局 廣東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推進地方糧食儲備企業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實施意見》(粵發改糧儲〔2023〕368號)
(十)《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糧規〔2023〕2號)
(十一)《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粵糧調〔2021〕114號)
(十二)《關于印發〈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糧調〔2020〕120號)
(十三)《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的通知》(粵糧調〔2020〕167號)
(十四)《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粵糧調〔2022〕120號)
(十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24〕19號)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2023年6月12日起,經向各鎮(街)、區直有關部門及區有關國有企業等征求意見,并通過惠陽區政府門戶網發布征求意見等形式,共收集反饋意見4條,經溝通,采納4條。
四、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儲備糧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保障我區糧食安全中的作用。
五、《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7章46條,主要包含了區級儲備糧的概念、權屬、管理方式和區級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儲存主體的職責,區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方式等,區級儲備糧利費補貼標準的制定和動態調整機制,補貼撥付程序,區級儲備糧貸款管理以及入庫成本核定,區級儲備糧監督檢查及《辦法》實施的時間。
第一章 總則,第1-8條:闡明制訂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指出辦法的適用范圍、儲備糧類別、儲備糧管理要求和管理體制,明確區相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企業的職責,提出加強節糧減損和信息化水平要求等;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第9-16條:明確區級儲備糧油的計劃下達和執行主體,收儲入庫的驗收確認流程和要求,輪換的原則、方式、頻率和要求,各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要求等;
第三章 儲存,第17-28條:對區級儲備企業的范圍,代儲企業的選擇方式和確定條件,代儲計劃的下達,區級儲備糧的運營管理、質量安全管理、賬卡管理、安全管理、儲存管理、減儲和退儲管理及倉儲設施安全等作出規定;
第四章 動用,第29-32條:明確區級儲備糧的動用條件、監測預警、動用方案、動用預案、動用指令下達及動用后補庫等;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第33-38條:明確區級儲備糧費用補貼項目、資金渠道和核定標準,費用補貼撥付方式和程序,區級儲備糧貸款管理,損耗損失處理要求和方法,以及建立健全臺賬制度要求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39-44條:對區有關監管部門的職權和職責,經營管理企業的職責和責任,儲備企業接受監管的義務,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和查處等作出規定;
第七章 附則,第45-46條:對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作出規定,并明確新《管理辦法》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六、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區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七、《辦法》的有利舉措和意義
(一)明確區級儲備糧的運作管理主體。《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區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區農發行的職責。同時還明確區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不直接參與區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工作。此規定可避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既經營又管理的雙重定位,提高了區級儲備糧的運作效率和監管力度。
(二)完善區級儲備糧收儲(輪換)入庫驗收確認制度。為進一步規范糧食收儲(輪換)入庫檢驗制度,《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區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平倉后,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及時對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按相關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并將完成情況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結合收儲計劃會同區財政部門、區農發行等,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對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實地核查和驗收檢驗,符合收儲條件的確認為區級儲備糧。質量檢驗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承擔。同時,將靜態輪換入庫的驗收確認在第十三條第四款單列: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對區級儲備糧輪換完成情況進行驗收確認。
(三)完善區級儲備糧收儲和輪換相關管理制度。依據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及參照省級、市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區級儲備糧收儲、輪換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調整區級儲備糧“儲存年限”。擬將儲存年限由現行規定的2年調整為3年,有利于減少輪換虧損,節約財政資金。二是調整區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擬將輪換架空期由現行規定的3個月調整為4個月、并經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以適應新時期儲備糧管理工作要求。三是完善儲備成品糧油管理事宜。依據上級有關管理規定,明確成品糧油(含小包裝)儲存年限為1年,應在保質期到期之前完成輪換,并需加強空調控溫儲糧技術應用。
(四)完善了區級儲備糧儲存企業的確定方式。按照《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有關要求,結合區屬國有糧食企業的設立職責,《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區級儲備糧原則上由區屬糧庫儲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代儲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明確了區級儲備糧由區屬糧庫承儲屬于政府行為,不能視作市場經營活動。同時,《辦法》對其他代儲企業的確定,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粵糧規〔2023〕2號)明確應具備的條件,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規定。
(五)明確區級儲備糧退出管理機制。由于儲備糧的政府屬性,為保障區級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區級儲備糧管理機制,提出了區級儲備糧的退出管理,對儲備企業需減儲、退儲區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情況,明確了退儲的申請程序和處理要求,并要求未獲批準前,儲備企業應當持續做好區級儲備糧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節糧減損和信息化水平。近年來,國家和省、市積極推進糧食購銷領域信息化建設,高標準高質量推進糧庫信息化、智能化升級改造,要與上級管理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為加強我區儲備企業信息化建設,提升糧食管理效率和運作效能,實現儲備糧監管信息化全覆蓋,擬提出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技術應用和提高信息化水平,優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并將管理數據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接入對應的管理平臺。
八、新舊《辦法 》差異
修訂后《辦法》共7章46條,與2020年印發《辦法》相比,章節總數保持為7章,條文總數由50條減少為46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拆分合并部分章節。參照省級、市級《管理辦法》框架結構,對部分章節進行拆分合并。一是將現行《管理辦法》第二章“收儲與管理”有關“收儲”的內容、第三章“輪換與動用”有關“輪換”的內容,合并為“收儲、銷售與輪換”章節。二是將現行《管理辦法》第二章“收儲與管理”有關“管理”的內容,獨立設為“儲存”章節,三是將現行《管理辦法》第三章“輪換與動用”有關“動用”的內容,獨立設為“動用”章節。
(二)刪減和優化部分章節、條文。參照省級、市級《管理辦法》內容,作出以下調整:一是因不具備相關權限,刪除現行《管理辦法》第六章“罰則”的條文。二是刪減優化部分無需重復表述的條文,包括現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等。三是合并優化部分條文,包括現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與第五條、第六條與第八條、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等,并完善表述內容。四是拆分部分條文,包括現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等,并完善和更新條文內容。
(三)參照上級辦法新增相應內容。參照省級、市級《管理辦法》相關內容,及近年來新的管理要求,我區《管理辦法》(修訂稿)新增相應的內容:一是第一章“總則”,新增節糧減損和信息化管理內容(第八條);二是第三章“儲存”,新增運營管理實行“四分開”(第二十條)、減儲和退儲管理(第二十七條)等內容;三是第六章“監督檢查”,新增區審計部門職責內容(第四十條);四是第七章“附則”,新增社會責任儲備內容(第四十五條)。
九、解讀單位和解讀人
解讀單位:惠州市惠陽區發展和改革局
解 讀 人:余繼兵
聯系電話:0752-3371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