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陽區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實施方案的通知
惠陽府辦函〔2020〕5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陽區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實施方案》業經五屆7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6日
惠陽區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
不動產登記發證實施方案
根據《惠州市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自然資函〔2020〕916號)精神,為加快推進我區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下稱“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有效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總登記”方式對全區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已分別合法辦理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已按“房地一體”原則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的,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仍合法有效。
二、登記范圍
全區集體土地范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續的、功能和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三、申請登記主體
(一)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原則上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戶主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家庭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認定的,也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4.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且權屬未發生變化的。
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
1.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2.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的主體;
3.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主體;
4.其他經批準符合政策法規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主體。
四、確權登記原則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惠陽區實際情況,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為民利民”的原則,加快開展“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地上房屋已辦理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地上房屋未辦理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已經竣工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按權屬來源確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補辦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后按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權屬來源確定和補辦村鎮(莊)規劃審批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三)無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經竣工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審核后,均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按審核確認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時止,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符合建房資格且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房屋所有權按照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超過審批確認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后,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資格且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批準的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對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未辦理房屋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的,補辦房屋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后,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審批確認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農村村民經批準建房的,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建房實際占地面積少于批準面積的,按批準占地面積確權登記。
(五)對未覆蓋村鎮(莊)規劃的鄉村及未覆蓋時間界限作出統一認定。房屋建造時所在鄉村未覆蓋鎮村(莊)規劃的地區,當事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鎮(莊)規劃的審批手續。
(六)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確權登記到戶。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單獨視為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中的一“戶”。
(七)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與其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或提供調解協商證明材料,明確房地統一登記的權利主體。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予以確權登記,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根據原不動產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法收回的證明文件注銷其原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按以下原則辦理: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可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予以確權登記。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依法對使用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依據區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對使用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予以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
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九)對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權屬存在爭議的,加大爭議調處力度,待權屬明晰后再予以確權登記。
五、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實施方案和操作細則,明確任務分工,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負責數據匯總、分析工作;負責涉林地使用的審批工作;組織成果驗收工作等,并對“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全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驗收。
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工作經費安排。
區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分配審批、使用管理等工作。
區住建局:負責指導農村房屋建設和農村房屋質量安全鑒定。
區公安分局:協助提供地址門牌、農村戶籍等相關資料。
區民政局:協助提供行政界線等相關資料。
各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負責按政策規定做好宅基地審核工作,同時協助做好指界、資料收集、權籍調查、宣傳、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等工作。
六、工作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
區政府發布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的范圍、內容、時限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協調機制;在各鎮召開動員會、懸掛宣傳橫幅、派發宣傳單張等開展宣傳動員工作;落實工作經費,制定實施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
以招投標方式選取有資質的農村權籍調查作業隊伍,全面開展農村權籍調查,建立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予以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三)成果驗收階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建立權籍調查成果數據庫,對權籍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做好登記成果數據匯交,建立成果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登記發證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做好與已有歷史調查、確權檔案資料的利用、銜接,建立“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調查檔案管理制度。工作結束后,按統一規格和要求,對成果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和歸檔等。完成調查和登記成果資料整理、檢查和數據上報,通過省、市組織的檢查、驗收。
對“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成果資料進行整理、檢查及匯總,并對本項工作組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解決辦法進行梳理,形成工作總結。
七、工作要求
(一)明確組織方式。
本次登記發證工作由區人民政府以“總登記”形式組織實施,統一開展權籍調查、登記發證和成果上報等工作。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范圍、時限、條件等要求。
(二)開展權籍調查。
區人民政府統一開展“房地一體”農村權籍調查,結合《廣東省“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權籍調查技術指南(試行)》等規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選擇全解析法進行調查,充分利用農村地籍調查成果,補充開展房屋調查,形成滿足登記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采用簡易法開展房屋測量,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測量成果,以高精度數據為準”。申請人要求進行高精度測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測量成果的,成果經審核通過后予以采用。本次權屬調查采用雙邊或單邊指界的方式進行,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權利人對本宗地或鄰宗地進行指界,確認權屬界線,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進行審查。
(三)簡化登記程序。
村民委員會要協助收集不動產登記申請、有效身份證明及合法權屬來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階段一并引導權利人申請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權籍調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權利人信息、權籍調查成果、登記事項等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無異議且經權利人簽字確認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涉及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辦理異議登記的,依法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四)上報工作成果。
建立權籍調查成果數據庫,辦理好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做好權籍調查和登記發證成果數據上報,建立成果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登記發證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八、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充分認識“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建立有效工作協調機制,加快推進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成立惠陽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區委、區人民政府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工作聯動,共同做好“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
(二)政策保障。
區自然資源局落實行政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因地制宜牽頭制定本地區確權登記政策,出臺操作細則,確定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具體內容,明確補辦相關手續的具體流程。對宅基地使用面積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積的標準作出限定,制定對涉及擴建的房屋的處理原則。
(三)經費保障。
本次“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除證書工本費、申請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權籍調查成果產生的費用外,農村權籍調查、登記發證等工作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經費,規范高效使用登記發證工作經費。
(四)宣傳動員。
要加強宣傳動員,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宣傳標語等媒體大力宣傳,進一步做好輿論引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作用,調動農民群眾積極參與權籍調查指界確認、登記申請等工作。
(五)強化督導。
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鎮權籍調查數據及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幫扶,加大數據質量審核力度,對工作推進慢的,重點督導,集中研究解決難題,限時完成工作目標。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