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區區級部門預算單位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惠陽府辦〔
2011
〕
190號
)已廢止,我區統管經營性物業租賃管理暫無法制依據。
為加強我區統收統管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物業的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經營行為,
我辦
研究起草了《
惠州市惠陽區區級部門預算單位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租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了統管經營性物業的范圍,對公開招租的方式、程序、競租人的資格、租金管理、物業維護責任等做了明確的說明。
一、
制定
《辦法》的必要性
2008年,我區區級部門預算單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實行統收統管。為加強對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的管理,提高經營收益,區政府于2011年出臺了《惠陽區區級部門預算單位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11〕190號),該辦法
明確了公開招租的方式及程序,為經營收益最大化提供了保障。2017年,因
該辦法
相關內容
與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不相符,已被發文廢止。目前,我區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的管理無法制依據,亟待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
本辦法的出臺
是為了加強區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管理行為,為區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的公開招租、租金管理、繳納稅費、維修等行為提供法制依據,能確保統收統管經營性物業公開招租公平、公正、公開進行,有效避免以低于市場價格出租,出租“人情房”、“關系房”等現象的發生,提高經營收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
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
三、
《辦法》特點
1、
該《辦法》細化了競租人資格。該辦法對不具備競租資格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嚴重違約和被區國資辦訴至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解除合同的,不具備競租人資格。
2、
該辦法對公開招租的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公開招租
分為
委托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公開招租、區國資辦自行公開招租兩種方式,按區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定應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公開招租的,委托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公開招租;其他的物業租賃由區國資辦辦務會議決定公開招租方式。委托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公開招租的,按照區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定辦理,由區國資辦自行公開招租的,明確了公開招租的程序:發布招租信息公告
、
報名受理
、
繳納競價保證金
、
競價
、
競價結果確認
、
競價結果公示
、
簽訂租賃合同。
3、租賃期間,物業的日常維護和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物業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主體結構的維護及閑置物業的維護由區國資辦負責,維護經費從維護基金中列支。
4、對維修維護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說明。租賃期間,物業的日常維護和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物業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主體結構的維護及閑置物業的維護由區國資辦負責,維護經費從維護基金中列支。
5、規范維修工程費用的審核。根據相關規定,維修工程費用以區財政局工程預結算結果為準
。
為便于物業維護,《辦法》規定物業維修費用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報區財政局進行工程預結算審核,最終維修金額以區財政局預結算審核結果為準;維修費用在2萬元以下的物業維修工程由區國資辦辦務會議討論決定。
6、提出了優先承租權。為便于對租戶管理,鼓勵租戶積極履行合同,《辦法》規定具備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按時繳交租金、合法經營、消防安全制度健全的租戶
在合同期滿公開招租時
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四、
《辦法》主要結構和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七條,不設章節。主要內容:適用范圍,租賃管理原則,租賃期限,競租人資格,公開招租范圍、方式、程序、底價的確定、優先租賃權、合同履約保證金、租金管理、稅費、物業維護、管理職責。
五、
《辦法》的其他說明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統管經營性物業的租賃管理。我區各區級部門預算單位交由區國資辦管理的物業稱為統管物業。各預算單位占有、使用及其他未作經營性用途或暫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物業(含辦公用房、未房改的職工宿舍樓及附屬建筑物、政府項目用房、公園、道路、河流、水庫等)以外的統管物業稱為統管經營性物業(以下簡稱為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