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低壓永久用電報裝,土地、房屋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相應的物業權屬證明,是否可以作為物業權屬證明資料;2.申請低壓用電報裝時,權屬證明是否可以通過告知承諾通知書代替。
答:市民您好!關于您反映【用電報裝申請材料咨詢問題】的事項已收悉!經調處,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結合供電企業用電報裝管理規定以及屬地鎮街及以上政府部門相關要求,低壓永久用電報裝如無法提供《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房產證》、《集體土地房產證》等有效物業權屬證明材料,則需提供“由鎮街及以上政府部門確認具有物業權屬證明權限的有效證明文書或可供電證明文件”,來信市民所咨詢使用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相應的物業權屬證明或告知承諾通知書無法作為物業權屬證明材料。2022年11月17日,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告知市民調處結果,您表示您所反映“低壓永久用電報裝,土地、房屋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相應的物業權屬證明,可以作為物業權屬證明資料”是《廣東政務服務網》網站上關于惠陽區用電報裝的資料要求,對惠陽供電局關于用電報裝所需物業權屬證明材料的解釋不認可,要求相關部門解釋為何《廣東政務服務網》網站上有此要求。因《廣東政務服務網》并非惠陽供電局管理運營,因此后續轉由網站運營部門或惠陽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您表示知悉。如有疑問請致電0752-3355710。 惠陽供電局 2022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