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場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惠陽區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等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結合惠陽區實際,本機關起草了《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起止日期為: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9日,在此期間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征地儲備中心郵箱:hyqzdcbzx@huiyang.gov.cn。
二、通過書面信函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寄至:惠陽區政務服務中心B棟703室(郵編:516211)。
三、通過在線方式提交意見(具體提交方式詳見本網頁下欄的提示)。
請寫明修改意見及理由,單位或社會團體提出意見請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意見請注明意見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反饋意見請注明“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政策解讀
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
2025年12月1日
(聯系人:丘凌宇;聯系電話:0752-3369837)
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場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惠陽區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等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結合惠陽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是指2007年7月1日前征收或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具體包含土地征收或收儲后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政府儲備土地(含統征地及批次用地)、政府需收回且未進行過清場補償的國有建設用地(含政府已收回的供地時未清場交付的土地及未完善用地手續的前置性供地)。
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范圍為除永久性建筑物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第三條 【補償范圍】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范圍的以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可以進行補償:
(一)因政府原因未及時開發建設,村民種植的不屬搶種的青苗;
(二)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認定屬于土地清場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存在不屬搶種搶建且沒有清場補償過的其他地上附著物;
(三)鎮人民政府以最早的清晰衛片執法衛星影像圖為參考,結合其他相關證據,確認在最早的清晰衛片執法衛星影像圖存在且沒有清場補償過的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
第四條 【職責分工】各有關單位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組織下,依法、積極、主動、按時完成清場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清場土地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數量、規格、種類等調查(根據區自然資源局提供的現狀地形圖和衛片執法衛星影像圖,結合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查認定),擬定清場補償預算方案等相關清場工作,并按程序實施補償事宜。
(二)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協調和指導鎮人民政府擬定清場補償預算方案、審核清場補償等相關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清場補償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監督管理。
(四)業主單位負責配合鎮人民政府實施清場工作及清場后土地的圍蔽、管理工作;沒有業主單位的,由區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負責配合鎮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圍蔽、管理工作。
第五條 【清場程序】土地清場補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發布土地清場公告。
鎮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求、結合相關歷史統征地、批次用地、儲備土地范圍等確定清場范圍,經區自然資源局確認后,擬定包含現行補償政策、完成時限等內容的土地清場公告經區自然資源局初審,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以鎮人民政府名義發布國有建設用地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清場公告。公告通過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直接送達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告知(協商收回的土地除外)。
(二)權屬調查和登記。
1.實地測繪。由鎮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開展實地測繪工作。
2.基礎材料收集。屬地自然資源所統籌收集土地現狀地形圖和衛星影像圖,初步分析清場范圍內現狀情況。
3.實地確認權屬。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測繪機構、自然資源所、村委會、村民小組、權利人等對土地清場范圍內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場查勘和丈量清點,并錄像(拍照)記錄,制作登記表。
4.制作補償登記表。根據現場查勘和丈量清點的登記表數據,由鎮人民政府按現行補償標準核算相關權利人的補償金額,完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登記表。補償項目需要評估的,由鎮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有關評審規定評審后確定評估結果。補償登記表需經鎮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所、村委會、村民小組、權利人等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當村民小組或權利人不配合現場查勘和丈量清點工作或清點中存在爭議的,由鎮人民政府委托公證機構進行現狀證據保全公證,按本暫行辦法核算補償金額制作登記表。補償登記表需經鎮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所、村委會簽字(蓋章)確認,并在村委會信息公開欄上公示不少于7日。
(三)制訂地上附著物清場補償方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核定的地上附著物數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情況,擬訂地上附著物清場補償方案,需在村委會公示不少于5日。權利人對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可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由鎮人民政府核查。清場補償方案經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
(四)實施補償及清場工作
1.鎮人民政府向區自然資源局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申請安排地上附著物補償清場資金,費用由區財政統籌解決。
2.鎮人民政府按照經區政府批準的補償方案,將制作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表在土地所在村民小組公示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3.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支付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人民政府通過信息欄、公示、書面告知等方式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如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的,由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款公證提存,將補償款劃入公證提存賬戶。
(五)清場交付使用
鎮人民政府完成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支付工作后,應及時完成土地清場及清表工作,并將已清場土地交付給用地單位使用或移交區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管理。鎮人民政府在完成清表工作后,根據《惠州市惠陽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惠陽府辦〔2023〕9號)的標準,結合清表工程實際結算情況向區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請撥清表費,清表費納入土地成本,由區財政列支。
第六條 【補償標準】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如下:
(一)地墳、陰城、金埕、水泥地板以及符合補償條件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及其細則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短期農作物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及其細則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果樹等長期農作物按照本暫行辦法附件標準給予補償,原則上每畝最高補償價格不超過30000元。
第七條 【不予補償的情形】有下列情況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發布清場公告后,搶建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搶種的青苗。
(二)供地前已清場,因用地單位管理不善導致土地被他人占用而形成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三)清場公告發布前已枯死的青苗;
(四)征收土地時,已完成補償但尚未拆除或清除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五)2007年7月1日后征收或收儲土地上新建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及新種植的青苗;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補償情形的。
第八條 【土地清場費承擔主體】土地清場費的承擔主體具體如下:
(一)協議收購收回(含容積率補償及貨幣補償)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原用地單位或相應權利人負責清場,土地清場費由原用地單位或相應權利人承擔;
(二)移交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原則上由移交單位負責清場,清場費用由區財政承擔,另有約定除外;
(三)依法提前收回、單方解除出讓合同、未完善供地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土地所屬鎮人民政府負責清場,所需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四)政府儲備土地因供地或臨時利用等原因需清場的,清場工作由土地所屬鎮人民政府負責,清場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第九條 【清場經費】清場經費(含工作經費)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的規定,以清場補償費用總額的4.5%計提。對因土地權利人(單位)不接受補償標準,拒絕簽字或經程序無法找到權利人(單位)的,委托第三方進行公證、調解、評估、審核確認等所產生的費用計入清場經費。
第十條 【資金來源】由政府承擔的國有建設用地清場補償費用由區財政列支。不屬區財政資金承擔的獨立選址項目用地,清場補償費在項目征拆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參與清場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清場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有關清場補償標準,擴大或縮小清場補償范圍的;
(三)清場補償未依法進行公示的;
(四)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清場補償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對于土地清場過程中遇到的因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情況復雜等按正常程序和標準無法解決的特殊事項,從確保有利于項目清償工作順利的需要,按“一事一議”原則,由鎮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經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
青苗清場補償標準
一、短期農作物及魚塘
二、果樹
三、苗圃場
單位:元/棵
四、竹子
五、雜樹
關于《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的政策解讀
為規范我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場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全區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等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我區重新修訂形成了《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暫行辦法》相關內容,現將有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 出臺背景
2022年12月9日,我區印發了《惠州市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暫行辦法》(惠陽府辦〔2022〕5號)(以下簡稱“原《暫行辦法》”),在規范我區國有建設用地上的青苗、果樹及地上附著物的清場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5年1月10日,部委聯合發布《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自然資規〔2025〕2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7日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以下簡稱《補償辦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原《暫行辦法》所依據及銜接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更新,為進一步提升我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補償工作的規范化水平,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全區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等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我區對原《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 出臺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4.《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5.《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
6.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征地補償政策規定。
二、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行政系統內征求《暫行辦法》意見,共收集到8條修改意見,起草單位對意見進行了梳理,經溝通均采納。
三、目標任務
為規范惠陽區歷史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場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惠陽區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等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四、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未分章節,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補償范圍
《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確,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清場范圍的以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可以進行補償:
1.因政府原因未及時開發建設,村民種植的不屬搶種的青苗;
2.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認定屬于土地清場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存在不屬搶種搶建且沒有清場補償過的其他地上附著物;
3.鎮人民政府以最早的清晰衛片執法衛星影像圖為參考,結合其他相關證據,確認在最早的清晰衛片執法衛星影像圖存在且沒有清場補償過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二)關于各部門職責分工
《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各有關單位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組織下,依法、積極、主動、按時完成清場工作,并規定了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鎮人民政府和業主的具體分工。
(三)關于土地清場補償程序
《暫行辦法》第五條明確了土地清場補償程序為“發布土地清場公告——權屬調查和登記——制訂地上附著物清場補償方案——實施補償及清場工作——清場交付使用”。
(四)關于清場補償標準
《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包含三類:地墳、陰城、金埕、水泥地板以及符合補償條件的其他地上附著物,短期農作物和果樹等長期農作物。
(五)關于清場經費
《暫行辦法》第九條明確,清場經費(含工作經費)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的規定,以清場補償費用總額的4.5%計提。
五、涉及范圍
惠陽區行政區域范圍內,2007年7月1日前征收或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場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
六、執行標準
(一)地墳、陰城、金埕、水泥地板以及符合補償條件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短期農作物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果樹等長期農作物按照本暫行辦法附件標準給予補償,原則上每畝最高補償價格不超過30000元。
(四)清場經費(含工作經費)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的規定,以清場補償費用總額的4.5%計提。
七、關鍵詞詮釋
歷史國有建設用地:是指2007年7月1日前征收或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具體包含土地征收或收儲后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政府儲備土地(含統征地及批次用地)、政府需收回且未進行過清場補償的國有建設用地(含政府已收回的供地時未清場交付的土地及未完善用地手續的前置性供地)。
八、利企惠民措施
(一)特殊事項處理
對于土地清場過程中遇到的因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情況復雜等按正常程序和標準無法解決的特殊事項,從確保有利于項目清償工作順利的需要,按“一事一議”原則,由鎮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經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明確責任追究條款
參與清場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清場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有關清場補償標準,擴大或縮小清場補償范圍的;
(三)清場補償未依法進行公示的;
(四)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清場補償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前后政策差異
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在保留原《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操作性強、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基礎上,加強與上位法的銜接,并根據現行的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市新出臺相關政策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暫行辦法》與原《暫行辦法》的主要差異如下:
(一)調整補償標準和清場經費等依據
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7日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以下簡稱《補償辦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因此將原補償標準和清場經費依據《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調整為《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
(二)細化對地上附著物清場補償方案要求
鎮人民政府根據核定的地上附著物數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情況,擬訂地上附著物清場補償方案,公示時間結合實際情況,由不少于7日調整為不少于5日。權利人對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可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由鎮人民政府核查。清場補償方案經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
(三)調整清場資金申請的職責
接受鎮人民政府申請安排地上附著物補償清場資金的主體由區政府調整為區自然資源局征地和土地儲備中心,另明確區財政統籌解決資金費用的職責。
十、特色亮點
(一)《暫行辦法》明確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同時對土地清場費承擔主體、清場經費的計提和資金來源作出規定,堅持“先補償,后清場”的原則,保障土地清場補償費用落到實處。
(二)《暫行辦法》結合惠陽區實際,明確土地清場補償程序中各主體職責、時間節點和具體要求,規范土地清場補償工作,提高土地清場補償效率。
解讀單位:惠陽區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丘凌宇,0752-3369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