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等文件的規定,《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經五屆5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鑒于《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過期失效,并且在實施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須對原《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局部修訂并重新印發,以適應我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指導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按照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在原《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并形成了《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版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日期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7日。在此期間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請寫明修改意見及理由,單位或社會團體提出意見請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意見請注明意見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郵編和聯系方式等)。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yqzrzyjgh@huiyang.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行政服務中心A棟802室,郵編:516211,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話方式提交意見,聯系電話:0752-3371436。
四、通過在線方式提交意見(具體提交方式詳見本網頁下欄的提示)。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版草案)》
2.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版草案)【政策解讀】
惠州市惠陽區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1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版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 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標準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人民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向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城市建設費用。凡在惠陽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惠陽區范圍是指包括淡水、秋長、三和3個街道以及沙田、新圩、鎮隆、永湖、良井、平潭6個鎮在內的全部行政管轄區域。
第三章 征收標準和管理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為工程基建投資額的4%。基建投資額依據“ 惠陽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指標”核定,“ 惠陽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指標” 由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據工程竣工結算備案的造價成果文件匯總統計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討論協商確定,每5年更新一次。未在參考造價中明確的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項目總投資估算中建安費確定。
注:每3年更新一次修改為每5年更新一次,按照文件有效期進行統一。
第五條 區自然資源局為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主體,負責惠陽區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應當定期公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征繳流程。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繳納。實行先繳費后發證的原則,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申報并按規定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列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納入建設項目成本。商品房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財政部明確規定可減免的建設項目外不得減免。
第八條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規劃批準性質用途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并按補繳時的繳費標準補繳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查處后批準保留使用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下列情形建設單位可向原征收機構申請退還已繳交的配套費:
(一)建設項目符合繳交時配套費減免政策規定的;
(二)建設項目因故出現而停止并注銷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的;
(三)因征收單位核算存在多繳情況可退還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規定可退還的?
注:增加申請退還的有關內容。
第四章 配套費的使用和監管
第十條 區自然資源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一條 區財政部門應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安排用于中心城區及各鎮(街道)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各用款單位應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公共設施方面: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環境衛生方面:用于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方面的支出。
(三)公有房屋方面: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的支出。
(四)城市防洪方面:用于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支出。
(五)其他方面:除以上項目以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
第十三條 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依法征收,專款專項。對違反規定擅自截留、擠占、挪用及減免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
注: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12月9日印發的《關于明確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為另行單獨印發,收費項目分類及其對應的具體收費標準未在《管理辦法》體現,故予以補充完善。
附件2
關于《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版草案)》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為了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經五屆5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自2019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鑒于《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過期失效,并且在實施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須對原《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局部修訂并重新印發,以適應我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指導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按照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在原《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待區政府審定后,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頒布實施。
二、起草的主要依據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 號)
三、主要內容和說明
《管理辦法》共五章十四條,內容主要涉及總則、適用范圍和標準、征收標準和征收管理、配套費的使用和監管、附則等事項,其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第三章第四條的“每3年更新一次”修改為“每5年更新一次”,保持與《管理辦法》有效期的一致性;
(二)根據實際征收過程遇到的問題,增加第九條申請退還的有關內容;
(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12月9日印發的《關于明確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為另行單獨印發,收費項目分類及其對應的具體收費標準未在《管理辦法》體現,予以補充作為附件。
四、制定的意義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各項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相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具體措施必要、適當、有效;文件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實現了預期目的,文件的實施取得了社會效益。修訂后形成的《管理辦法》內容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精神,同時有利于規范我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