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3—005
惠陽府〔2023〕50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部分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空氣污染,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宜居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惠陽區下列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淡水、秋長、三和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沙田、新圩、鎮隆、永湖、良井、平潭鎮社區居委會管轄區域(具體如附圖所示)。
二、違反規定,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燃燒引起火災,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惠陽區轄區范圍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根據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市或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許可后按指定地點、時間燃放。
四、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惠陽區轄區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活動。區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
五、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本通告事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做好干部、職工、居民的宣傳教育,切實做好禁燃煙花爆竹工作。
八、鼓勵公民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職能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權益。應急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50(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舉報非法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市場監管部門舉報電話:12315(舉報煙花爆竹質量問題)。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陽區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發布的《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惠陽府〔201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