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和旺(身份證號碼:4414231985*******8):
本機關依法查明: 你(單位)1.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2.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參照《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68項的規定,及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衛生健康系統減免責清單(第一批)》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1.警告;2.罰款人民幣壹萬零伍佰元整(¥10500.00)的行政處罰。
2025年9月15日惠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前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星河丹堤D區6602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未見你(單位)。2025年9月17日向你(單位)住址及經營場所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你本人均未簽收。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惠陽衛公罰〔2025〕9號)。
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罰款請于送達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工商銀行惠州分行(賬號名稱: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賬號:200802391120102211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自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機關聯系人:李東旭,電話:0752-3816789。
